而我要問的問題是:
我家裡是跟人租房子來住的 從2013年4月開始 一年約 有打租賃契約
所以一切照契約走 但是到2014年4月後 因為一年期限已到 所以書面契約算是終止了
那時我家人打算繼續租 所以一樣有付租金 而房東之後曾經有打電話來問 問我們還要不要租 我們當然是說要 而房東本來想在立一個新契約 但一直找不到時間來跟我們簽
所以就這樣擱著了 而我們也一直交租到現今2014年11月
而就在今晚 他打電話跟我們說想收回房子賣掉 先跟我們說一下 以後有進展再通知我們
而我要問的問題是:
1 .我的約可以到2015年4月才算終止(一年約) 還是要依民法第451條 任何一方終止
再通知一個月內就算成立??
2. 如果在後幾個月 房東要帶買家來看房子 我們是否可以拒絕對方進入??
更新1:
有一個地方補充一下 在2014年4月到期時 我方有意繼續續約 一年 (舊約也是一年約) 所以才會在舊契約到期時繼續交租 當時約5月多房東有打電話來問是否續約 我們當然是有意啦 當時我們口頭有說 大家算有誠意也合作愈快 就這樣交租就行 立新約這事就沒差了 但房東說希望有個依據 所以還是要立 只是後來都沒連絡我們 所以也就沒立新約了 我想問的是 雖然沒立新約 但我們當時口頭上說的續約也是表明一年約 所以應該不算 不定期契約 才是啊!!!???? 人家想賣房子 基本上我們也不想擋他人財路 但畢竟家當都在這了 也不能叫我們1.2個月內就搬離閃人吧 只是希望能走到2015/4月份 約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