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 租賃契約問題???

2014-11-06 4:59 am
今天晚上接到一通電話 房東想將房子收回賣掉 所以不租了

而我要問的問題是:

我家裡是跟人租房子來住的 從2013年4月開始 一年約 有打租賃契約
所以一切照契約走 但是到2014年4月後 因為一年期限已到 所以書面契約算是終止了
那時我家人打算繼續租 所以一樣有付租金 而房東之後曾經有打電話來問 問我們還要不要租 我們當然是說要 而房東本來想在立一個新契約 但一直找不到時間來跟我們簽
所以就這樣擱著了 而我們也一直交租到現今2014年11月

而就在今晚 他打電話跟我們說想收回房子賣掉 先跟我們說一下 以後有進展再通知我們

而我要問的問題是:
1 .我的約可以到2015年4月才算終止(一年約) 還是要依民法第451條 任何一方終止
再通知一個月內就算成立??
2. 如果在後幾個月 房東要帶買家來看房子 我們是否可以拒絕對方進入??
更新1:

有一個地方補充一下 在2014年4月到期時 我方有意繼續續約 一年 (舊約也是一年約) 所以才會在舊契約到期時繼續交租 當時約5月多房東有打電話來問是否續約 我們當然是有意啦 當時我們口頭有說 大家算有誠意也合作愈快 就這樣交租就行 立新約這事就沒差了 但房東說希望有個依據 所以還是要立 只是後來都沒連絡我們 所以也就沒立新約了 我想問的是 雖然沒立新約 但我們當時口頭上說的續約也是表明一年約 所以應該不算 不定期契約 才是啊!!!???? 人家想賣房子 基本上我們也不想擋他人財路 但畢竟家當都在這了 也不能叫我們1.2個月內就搬離閃人吧 只是希望能走到2015/4月份 約完而已

回答 (7)

2014-11-07 4:20 am
✔ 最佳答案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意涵應為「所有權的移轉不破租賃」,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如果先有租賃契約的成立,並且房客也搬進去居住,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即房東將房子賣給他人)時,房客仍可繼續居住,其權益絲毫不受影響,此時,房客的房東自動更改為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法律直接規定,不待做任何行為)。 民國八十八年新修正的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對適用範圍作了限制,將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換句話說,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因此,在以上兩種情形下,房客將處於不利的地位,這是修法時為了解決假租賃的情形而考慮周全之處。 而所謂逾5年就法律上是指超過5年,所以也就是包含5年是可以。租賃契約一般以有無訂存續期間為標準,分為定期租約和不定期租約。定期租約,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此時房客自應將房屋交還給房東。不過,如果租期屆滿後,房客仍然使用房屋,而房東不即表示反對的意思的話,依民法四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就視為雙方的租約變成不定期限。此時,如果沒有土地法第一百條所定的任一種情況,房東就不得任意收回房屋。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口頭延長原契約的期限1或2個月,則雙方有對租約延長之合意,除非過了延長原契約的期限後,屋主對於房客繼續使用其房子並不表示反對,此時才有變更為不定期租約的問題。因為不定期契約,房東必須有土地法第一百條所規定的任一種情況,否則就不得任意收回房屋, 所謂『未定期之租賃』有下列三種: 1、租賃契約訂立之初,即未定有期限者。 2、不動產租約逾一年,且未立字據者(民法第422條) 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民法第451條) 以上三種不定期租賃,原本在民法的規定上,無論房東或房客均得隨時終止租約,且不須任何理由,但有利於房客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又終止租約時,應依習慣先期通知,期間之長短,全依習慣定之,惟民法對不動產之租賃設有限制,即不動產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例如不動產租金以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100條 不定期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1 .我的約可以到2015年4月才算終止(一年約) 還是要依民法第451條 任何一方終止因為你們已經屬於不定期租賃契約,所以房東要請你們搬哩,要受上面100條相關規定否則只能與你們協商。
再通知一個月內就算成立??
2. 如果在後幾個月 房東要帶買家來看房子 我們是否可以拒絕對方進入?? 是的,在租賃期間內,你們有權拒絕。但是以上問題建議與房東協商,看房東如何給你們相關優惠,雙方好好協商。
2014-11-06 11:10 pm
租約到期是在2014年4月,之後的續租因為沒有簽約都是屬於不定期租約,隨時可以終止。

房東如果真的把房子賣掉,你們是沒有權利主張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你們現在已經不是租賃契約上的承租人,不受該條保障!



房東如果先發函告知你們租約到哪時後便不再續租(假設11月底),房東12月帶買方過來看屋是可以的,屆時你們還沒搬遷,房東是可以告你們所有物返還。
參考: 聯晟法網
2015-01-23 8:00 am
下面網址應該幫的上你的忙
TS777。CC
2014-12-28 8:59 am
試試看他的方法
TS777。CC
2014-12-24 1:34 pm
他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http://ts777.cc
2014-11-26 5:41 pm
他跟你有 一樣的問題
TS777.CC
2014-11-06 8:53 pm
依民法,你們與出租人原定的租賃契約一年約已經完結(到2014年4月),那在這之後你們有繼續繳租金而出租人並無反對之意思則變成『不定期契約』至今,何謂的不定期?參照之前你們與房東有一年約,這就叫定期(較有穩定的保障)。不定期就隨時雙方都可以終止....終止是以意思表示就成立的,至於出租人要不要給你們寬限期間端視個人。

收錄日期: 2021-04-27 21:29: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1105000015KK04699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