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50條第2項有關違約金支付範圍

2014-11-03 2:26 pm
民法第250條第2項條文如下: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案例:
我與他人簽訂一定期租地契約,每月以五千元為租地金,訂金為一萬元,從104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為期三年
而今因故不願履行該契約,除訂金將損失一萬元外,另外依據該條第二項恐須賠償違約金

請問:
1. 該條所謂"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應該如何計算之?

2. 上述違約金的範圍,是否包含於未來履約時, 債權人可期待之利益(5000元*12月*3年)?

3. 依民法之習慣、相關實務見解或相關判例,本案之違約金約需支付多少?

備註:
請擅長民法之專家解惑,如手邊有相關實務判例或大法官解釋,併同附上解答

回答 (7)

2014-11-04 2:08 am
✔ 最佳答案
在租賃契約,一方有違約行為時,該項違約行為要不要支付違約金?其實,這完全是看租約中是否已經有事先約定違約金,租約若沒有約定,就不會產生所謂「違約金」,更不會有「要不要支付違約金」的問題。

若是沒有違約金,那麼違約就不用賠償了嗎?當然不是這樣;沒有約定之違約金作為賠償依據,但仍有其他賠償的依據:「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此項賠償依據,必須要舉證證明有實際的損害發生(要自行計算賠償數字),才能向他方求償;反觀事先約定之違約金已經有明確之賠償數字,可以直接以該數字作為賠償依據,這是二者最大不同的地方。



1. 該條所謂"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應該如何計算之?

違約金部分法律並無規定,房客在租期中退租通常須支付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但若在簽約時有約定,則以約定為準(我都是爭取半個月)。


2. 上述違約金的範圍,是否包含於未來履約時, 債權人可期待之利益(5000元*12月*3年)?

屁啦!

沒這種事



3. 依民法之習慣、相關實務見解或相關判例,本案之違約金約需支付多少?


違約金部分法律並無規定,房客在租期中退租通常須支付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但若在簽約時有約定,則以約定為準(我都是爭取半個月)。

這是長久以來對雙方都可接受的的公平原則

告到法院都一樣,法官一定是公平的判一個月。

所以放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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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7 21:28:2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1103000010KK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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