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50條第2項條文如下: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案例:
我與他人簽訂一定期租地契約,每月以五千元為租地金,訂金為一萬元,從104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為期三年
而今因故不願履行該契約,除訂金將損失一萬元外,另外依據該條第二項恐須賠償違約金
請問:
1. 該條所謂"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應該如何計算之?
2. 上述違約金的範圍,是否包含於未來履約時, 債權人可期待之利益(5000元*12月*3年)?
3. 依民法之習慣、相關實務見解或相關判例,本案之違約金約需支付多少?
備註:
請擅長民法之專家解惑,如手邊有相關實務判例或大法官解釋,併同附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