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開餐廳,於7月多號成立了一間行號,因有資金需求想要申請青年創業貸款。
由於自己不懂如何辦理,請了代辦公司幫我處理,計劃書內容也是代辦公司幫我寫,雖然該公司有問我要寫的部份內容,但我不懂,當時說了要申請週轉金。
後來銀行方面有來跟我談過,直接跟我說我這間餐廳不能用週轉金的方式去貸款,所以跟我說我這個案子無法承接,直接由襄理那一層就擋下來了。
後來想說時間拖了快兩個月,也不是非要貸款不可,便想要跟代辦公司解除合約。
小弟貸100萬,該公司服務費5%,所以當時小弟付了2萬5現金及簽了尾款2萬5的票據,共五萬元,當時只知道說如果解除合約,能夠以5千元代辦費,退回2萬現金及2萬5的票,但是現在該公司一直以“是我對銀行方面對保資料不齊”為由,拒絕退款!僅能退尾款票據。
我所有的資料都有備齊,保人和我個人信用也都沒有問題,原因就在當初計畫書的內容(週轉金這個部份)讓銀行方面直接拒絕承接!
一,為何代辦公司說我對保資料不齊,難道計劃書的內容失誤也算在對保資料內,對保資料究竟有包含什麼?
二,後來原本想說認賠,請該公司把尾款票據還我,不料他們要我先簽下切結書,保證解除合約後不能對他們有任何不利的告訴,否則我需支付訴訟所有費用,這樣子合理嗎?
懇請各位熟悉法律的大大,能夠幫小弟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