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好意思,本人12年前因財務問題申請破產,而當時有一間居屋的50%業權被破案管理局充公, 而另50%屬於先生(沒有破產), 宜供款一直都有証明可全是老公供款,宜且間屋剛好在銀行按揭完畢。
最近破產受托人要求先生出錢購入本人的半份業權(現在已歸破產管理署所有)或一同賣出及信上提及有可能要收回老公的另一半物業的租金,他說因另一半業權是破產管理署的,所以需計回,但是否如我能証明由頭到尾都只係老公供款,是否可扣除番他的租金?
那是否如估價樓價50% 後是90萬,宜12年的租金係60萬,那我是否只需支付30萬就能購回另一半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