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分。
我在上月頂下了一家店鋪經營,是足浴店。
店鋪的經營方式是當有客人時打電話叫師傅,是散工形式。
前一手東主交給我的師傅名單,我在打電話時,他們說不肯來我店工作。因為傳統觀念認為不吉利的緣故。
同時客戶亦因為這件事不肯來。
而我獨自在店內在覺得恐懼。
細問之下才發現,原來這家店的再上一手東主(頂讓給我的東主再前一手)於店內自殺。
而頂讓給我的前東主在商談至落實過程都沒有提及過此事,明顯是故意隱瞞。
問題是,這店的單位是租的。我知道一般物業轉讓的過程如是凶宅必須講明,但我的店鋪是租的單位,而租約是前東主連同生意轉讓給我的。
租約是用她的名,沒轉我名。
我能否通過法律程序要她賠償或使交易無效,原銀奉還?請有法律相關專業人士或有相關經驗人士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