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今年17滿
在桃園的某間義大利簡餐餐廳工讀
一小時時薪103元
在9月底及10月初時有向店家說:不適任想離職
店家有要求說要等到店家找到人在走
但我朋友因10月15重感冒不適就無至該店就任
卻在10月16日接到店家來電說
1.我朋友沒有提前15天簽寫離職單,依照店家與工讀合約一天要"倒扣"500元整
2.店家堅稱我朋友沒有事先說要離職
3.店家稱我朋友惡意離開,造成店家人手不足、造成店家損失
4.店家堅稱我朋友態度懶散毫無精神,早已談過並給予機會,卻還是這種樣子
5.店家稱10月15有致電給我朋友家長,家長向店家說有送我朋友去上班,隔數時家長傳簡訊說我朋友要離職不做,認定惡意
6.店家向我聲明,合約是雙方同意下簽署的,如人人如此,合約啟有效?社會大亂?
但我朋友說
1.已於9月底及10月初頭各有向店家申報要離職,並同意店家找到人在走
2.當天家長並沒有送我朋友去工作
綜合以上目前有的資訊,想請問一下
基於勞基法第26條該店家若是使用不當合約倒扣一天500元,是否有觸犯勞基法?
基於勞基法第26條曠職/請假倒扣應當僅有月薪制度才可實施,時薪制度則是有做有錢、沒做沒錢
店家聲明可請當事人見面說
倘若如此是否還能追討回10月有做的這兩週薪資?
是否應請警察到場協助辦理?
綜合以上資訊,店家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及相關法律,能夠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