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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所稅無法從退稅金額去推算全年所得總額的,
因為退稅是年度被預扣,次年申報綜所稅抵繳稅款後,剩餘的才退稅,所以依照您所述問題,無法得知該所得人實際繳納了多少稅款,難以推算全年所得金額。
扶養三個人,如採標準扣除額申報,綜所稅計算如下:
所得總額-免稅額85000*4-單身標準扣除額79000-薪資特別扣除額108000=所得淨額
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全年所得稅-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應退稅額
102/08/25-102年度個人綜所稅可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免稅額:每人每年85,00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127,500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79,000、【已婚】158,000
列舉扣除額項目:
【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醫療及生育】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
【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特別扣除額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8,000
【教育特別扣除額】子女每人每年25,000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8,000
【儲蓄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270,000
【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可遞延三年。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25,00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所得淨額x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0~520,000x5%-0=520,001~1,170,000x12%-36,400=1,170,001~2,350,000x20%-130,000=2,350,001~4,400,000x30%-365,000=4,400,001以上x40%-8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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