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合約的一般性條款」(第 17/92/M)法律,涉及商業交易行為,在單據內或任何聲明中,不能使用「貨物出門、恕不退換」條款,因為這條款是屬於“禁止的合約一般條款”,除了沒有約束力外,也違反了法例規定。
消委會提醒商號負責人,不要使用這類免責條款。另外,消委會指出,商號不能以「大減價」作為貨物一旦有瑕疵,或貨不對辦等情況而拒絕處理(退換),而損害消費者的合理權益。
消委會強調,如果商號以降減方式;來企圖地暪騙貨品有瑕疵,並以免責條款來限制消費者追究權利,也屬不法行為,消費者亦不必因為這句「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即使遇上權益受損也卻步。不過消費者亦不應因個人喜惡因素,例如購買了貨品之後發現不符“需求”,甚至“突然感到不喜歡”而要求商號退貨或換貨。
消費者如果對各類免責條款有任何疑問,可以向消委會查詢或反映。
貨品售賣條例
當你和店方議訂價錢,買賣或訂製貨品,雙方便受到「貨品售賣條例」的約束。你有責任付款收貨,而店方的責任,則是收款交貨,而所交的貨品,必須完全符合以下四個要求:
(一)
店方有權出售該貨品。即是說,店方是從合法途徑購入、製造或受物主委託出售該貨品。
(二)
對貨品的任何口頭或文字的描述或樣本說明,必須真實正確和與事實相符。
(三)
貨品必須能發揮應有的功用。但如果店方在售賣時,已經指出貨品的缺點,或有些缺點是你應該可以察覺到的話,那麼,購物後你便不可藉此向店方要求更換或退款。又若果因為你自己改變主意,不想購買該貨品,你是不能要求退款的。
(四)
貨品的質素,包括其可用性、外觀、完整、安全和耐用,須具一定的水準。
如果店方售賣的貨品,未能符合上述規定,縱使單據上註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等字眼,你可以和店方商討下列一項賠償方法:
(一)
取回購貨時的貨價;
(二)
換取同樣或等值的其他貨品;
(三)
接受修理;
(四)
接受信貸單據,在指定時間內使用單上所列價值,購買店內等值的貨品。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很多時店方在售賣貨品時,都會發出單據,作為你和店方買賣貨品的書面記錄。為防止店方在單據等書面合約上加上不公平的轄免責任條款,「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對此作出一定的規範。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合約的其中一方,利用合約條款,逃避因違反合約、疏忽、失責而引致的民事賠償責任。這條例賦予法院裁定合約條文是否公平和合理的權利。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授權法院可以裁定一些貨品售賣合約或服務提供合約或合約內的部份條款,是否屬不合情理,並可頒令須否履行該合約。法院決定某合約在立約時是否屬於不合情理,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消費者和店方議價地位的相對實力;消費者需否遵守一些按理對保障店方合法權益非必要的條件;消費者能否明白有關提供貨品或服務的文件;店方有否對消費者施加不當的影響或壓力,或運用不公平的手法等。消費者如認為某份合約是不合情理的話,須向法院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