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何時主權獨立?國家主權與治權如何區分?

2014-10-08 8:39 pm
澳洲紐西蘭加拿大三國在法理上脫離英國獨立的過程似乎是國家主權與治權如何區分的最佳討論例子,
以下是澳紐加三國脫離英國獨立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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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英國及澳洲國會同步通過Australian Act (1986),該法規定澳大利亞最高法院享有終審權,英國法律對澳大利亞不再有效,正式脫離英國而獨立。
1986年, 英國同意加拿大的要求,通過Canada Act(1982),英國的法律不再自動適用於加拿大。這是加拿大最後一次要求英國幫忙修憲,可以說落日條款。
紐西蘭在1986 年通過Constitution Act,廢除最早的憲法New Zealand
Constitution Act (1852),宣佈英國國會通過的法不再適用於紐西蘭,把跟英國
的最後一絲憲法關係也切斷,達成憲政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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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人會說澳紐加三國早在80年代以前實質上已是獨立國家沒必要討論所謂法理獨立問題,
這種說法很類似台獨支持者強調台灣實質上已是獨立國家沒必要討論中華民國憲法的一個中國原則,
然而此種說法顯然將主權與治權混為一談忽略掉國家存在條件是主權而非治權,
例如二戰後美國接收了統治日本的治權但日本並未亡國仍算繼續存在的國家,
因為日本政府仍繼續存在不同於納粹政府被消滅(否則日本已在1945年亡國),
即使國家出現兩個中央政府治權四分五裂(例如中華民國初年軍閥割據南北分裂),
也不意味著該國主權被割據勢力所取代後已不存在進而推論出該國已亡國,
除非認定1928年國民政府消滅北洋政府後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已亡國(章太炎如此認定),
否則將國家主權與治權分開來看待確實有其必要,
個人想法是治權與政府有關而國家主權與國號有關,
因此在同一個中華民國國號下國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並不代表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已亡國,
個人更進一步的想法是國家主權與治權的區別應該延伸至歷史上國家出現時,
也就是說國家主權的觀念應該能通用於人類歷史古今各國而非僅限於現代國家,
例如東羅馬帝國與西羅馬帝國應該被視為同一個國家主權下的兩個治權,
若國號代表國家主權的想法可成立就必須考慮到國號的性質問題,
非正式國號不能代表國家主權只有正式國號才能代表國家主權,
以現代國家而論正式國號就是憲法的國號(例如中華民國護照上所加註的"台灣"為非正式國號),
若以古代國家而論正式國號應指以文字正式表達的國號而非沒文字表達的國號,
因此古代沒有文字民族所建立的國家就是將主權等同於治權,
只要是有文字的國家應該都有主權與治權的區別,
若將主權與治權做出區別就會得出澳洲紐西蘭在1986年才成為獨立國家的結論(加拿大則在1982年才獨立),
若將主權等同於治權則在80年代以前加澳紐三國早已獨立,
澳洲何時主權獨立?國家主權與治權如何區分?
更新1:

似乎沒人真正回答我的問題, 所以我在這裡選唯一的回答作為最佳解答, 希望以後若有網友看到本問題願意提供真正答案能在意見欄發表意見

回答 (1)

2014-10-09 4:23 am
✔ 最佳答案

澳洲於1901年1月1日獨立,是實質性的獨立,只是名義上仍然尊英王為元首而已,跟加拿大一樣,而總督根本並非英國派來而是本國公民。
於1986年之前英國人到澳洲就需要簽證耶。
http://big5.news.cn/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6/23/content_453206.htm
1900年7月,英國議會通過“澳大利亞聯邦憲法”和 “不列顛自治領條例”。1901年1月1日,澳各殖民區改為州,成立澳大利亞聯邦。1931年,澳成為英聯邦內的獨立國家。1986年,英議會通過“與澳大利亞關係法”,澳獲得完全立法權和司法終審權。
【議會】澳聯邦議會成立于1901年,由女王(澳總督為其代表)、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議會實行普選。2013年9月,澳舉行聯邦大選,産生新一屆眾議院。眾院有150名議員,按人口比例選舉産生,任期3年。自由黨80席、工黨55席、國家黨10席、獨立人士2席、綠黨1席,帕爾默團結黨1席,凱特澳大利亞黨1席。現任眾議長布朗溫畢曉普(Bronwyn Bishop,女,自由黨),2013年11月就職。參院有76名議員,6個州每州12名,2個地區各2名。各州參議員任期6年,每3年改選一半,各地區參議員任期3年。現任參議長約翰霍格(John Hogg,工黨),2008年8月就職,2011年7月連任。
【政府】聯邦政府由眾議院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組成,該黨領袖任總理,各部部長由總理任命。政府一般任期3年。2013年9月,自由黨—國家黨聯盟在聯邦大選中以較大優勢戰勝原執政黨工黨組建新政府。托尼阿博特(Tony Abbot)就任總理。
【司法機構】聯邦高等法院是澳最高司法機構,對其他各級法院具有上訴管轄權,並對涉及憲法解釋的案件做出決定,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6名大法官組成。各州設最高法院、區法院和地方法院。首都地區和北領地區只設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


收錄日期: 2021-04-20 15: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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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1008000015KK0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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