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澳紐加三國脫離英國獨立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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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英國及澳洲國會同步通過Australian Act (1986),該法規定澳大利亞最高法院享有終審權,英國法律對澳大利亞不再有效,正式脫離英國而獨立。
1986年, 英國同意加拿大的要求,通過Canada Act(1982),英國的法律不再自動適用於加拿大。這是加拿大最後一次要求英國幫忙修憲,可以說落日條款。
紐西蘭在1986 年通過Constitution Act,廢除最早的憲法New Zealand
Constitution Act (1852),宣佈英國國會通過的法不再適用於紐西蘭,把跟英國
的最後一絲憲法關係也切斷,達成憲政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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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人會說澳紐加三國早在80年代以前實質上已是獨立國家沒必要討論所謂法理獨立問題,
這種說法很類似台獨支持者強調台灣實質上已是獨立國家沒必要討論中華民國憲法的一個中國原則,
然而此種說法顯然將主權與治權混為一談忽略掉國家存在條件是主權而非治權,
例如二戰後美國接收了統治日本的治權但日本並未亡國仍算繼續存在的國家,
因為日本政府仍繼續存在不同於納粹政府被消滅(否則日本已在1945年亡國),
即使國家出現兩個中央政府治權四分五裂(例如中華民國初年軍閥割據南北分裂),
也不意味著該國主權被割據勢力所取代後已不存在進而推論出該國已亡國,
除非認定1928年國民政府消滅北洋政府後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已亡國(章太炎如此認定),
否則將國家主權與治權分開來看待確實有其必要,
個人想法是治權與政府有關而國家主權與國號有關,
因此在同一個中華民國國號下國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並不代表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已亡國,
個人更進一步的想法是國家主權與治權的區別應該延伸至歷史上國家出現時,
也就是說國家主權的觀念應該能通用於人類歷史古今各國而非僅限於現代國家,
例如東羅馬帝國與西羅馬帝國應該被視為同一個國家主權下的兩個治權,
若國號代表國家主權的想法可成立就必須考慮到國號的性質問題,
非正式國號不能代表國家主權只有正式國號才能代表國家主權,
以現代國家而論正式國號就是憲法的國號(例如中華民國護照上所加註的"台灣"為非正式國號),
若以古代國家而論正式國號應指以文字正式表達的國號而非沒文字表達的國號,
因此古代沒有文字民族所建立的國家就是將主權等同於治權,
只要是有文字的國家應該都有主權與治權的區別,
若將主權與治權做出區別就會得出澳洲紐西蘭在1986年才成為獨立國家的結論(加拿大則在1982年才獨立),
若將主權等同於治權則在80年代以前加澳紐三國早已獨立,
澳洲何時主權獨立?國家主權與治權如何區分?
更新1:
似乎沒人真正回答我的問題, 所以我在這裡選唯一的回答作為最佳解答, 希望以後若有網友看到本問題願意提供真正答案能在意見欄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