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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遺產稅條例 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生效
http://www.ird.gov.hk/chi/tax/edu.htm
《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下稱 "條例"] 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生效。隨著取消遺產稅,無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 $100 的象徵性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