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否申請我的新移民大嫂(來港一年半)入我們現有的公屋名單中呢?
2.因家庭不和睦的問題,我們想叫他們一家三口(夫婦+兒子)移開住,但請問(假設先申請大嫂進公屋名單中)現有公屋租戶申請新公屋,其家庭入息上限是跟現時公屋每兩年一次審查時那張表的金額,還是跟新輪候人仕入息上限那張表的金額呢?
謝謝大家!
更新1:
寫錯字添…… 是「搬開住」,不是「移開住」(笑)
更新2:
不過如果是先除名再申請呢 ? 可行嗎? 有沒有限制呢? 因為家庭不和等理由, 我好想分戶。最好是叫他們自己出去申請新公屋, 如果不行, 那麼我自己一個人申請一人公屋也可以。 好似聽到好多年輕人申請一人公屋, 為甚麼他們能成功申請呢?
更新3:
其實之前我問房署職員申請一人公屋的事, 而他提議我不如先申請到一人公屋先, 才除名。是不是可以這樣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