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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立法院議案關係文 請問立院提出關係文是僅供行政機關參考或有強制力 第一步當然是要有人「提案」,案子不會自己憑空生出來,要有人寫好之後提出。有提案權的,除立法委員(需先經過15人之連署)和黨團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都可以提案。但總統不能直接提案,必須透過其他機構,比方說行政院幫他提。 提案中,有一種狀況是「對案」。比方說有人提出了對某條法律的修正案,而其他委員或行政方會提出不同版本的修正案,這就叫「對案」。提「對案」也有政治角力的意味。不同政黨的「對案」能表現出政黨在法案上的分歧;行政方的對案則在宣示行政單位,相對於委員,在修正案上所抱持的立場。 有些提案經過縝密的研究,有些法案則是所謂的「垃圾法案」,立委只是用來衝業績而已。可能只是改幾個字,做些無關痛癢的修正,或是提出之後根本不關心,任憑法案躺在立法院。尤其第七屆時出現了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督盟會做立委評鑑,並把提案數量納入評鑑指標。這形成了「考試引導教學」的效果,有些委員為了衝分數大量提案。這讓垃圾法案變得更多了! 被提出的案子會交由「程序委員會」排入議程,送到院會一讀。程序委員會的任務是安排議程,理論上應該只注重法案的格式與程序,但目前的程序委員會有時會進行實質審查。政黨立場嚴重的影響了程序委員會中的審議;也有委員藉由程序委員的身分刻意去阻擾特定法案,免得影響其選區或所屬團體的利益。然而審查內容,應該是要在排入議程之後,由院會和相關的委員會進行,這不是程序委員會該做的事情。 法案審查的第一關是一讀,一讀只會唸法條名稱,而不會就內容進行討論。一讀後多數法案會送到委員會作比較詳細的討論,這叫做的「審查會」。有少數法案會「逕付二讀」,就是跳過審查會直接進到二讀。也有些法案會在一讀被擋下,被退回程序委員會
委員會就是審一條法律,如果關於這條法律有不同版本的提案,就會進行「併案審查」。有需要時會召開公聽會,諮詢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對法案的意見。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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