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買賣和過戶之糾紛...急!!!

2014-09-28 8:42 am
請問我有一部汽車當初購買時候是先用我嫂子的名子購買...因為那時候我沒有健保卡..而買車要雙證件...所以在兩方都自願的情況下辦理...也說好健保卡一半好就馬上更換回我的名子...車廠也都可以證明...買賣的合約書上也有我簽的名子...我嫂子的名.子旁邊有註明一個<代>..而現在我的健保卡辦理下來了...我要求他和我去辦理過戶...他卻想獅子大開口...一下要辦一下又不辦的..總之就是要我給他一筆錢...答應他所開出的條件...不然他說要去報遺失....我真的是覺得很好笑...都是自家人...居然為了利益而作出這種事情...我很氣...我說今天我寧可車子我不要了!一毛錢我都不可能給他...他說要跟我走法律'..說這樣是我比較吃力...有大大可以告訴我這樣我會觸法嗎?我應該怎樣做法才可以在不需要答應他無理的要求下而要回車子的名子<車子目前在我手上>車及子料也都在我這裡...請大大給我一些意見~~感恩了!!

回答 (4)

2014-09-28 9:49 am
✔ 最佳答案

何謂走法律的話您會比較吃力呢?

所謂人證、物證您都擁有了

【人證】車廠人員的出面說明
【物證】該買賣合約上如果有您们兩位的簽名,以及您嫂子旁有寫明(代簽)

如果沒有車廠人員的証明,車子及車籍資料在您的手上
她要告您,這樣才會觸犯法律!!

給您個小建議!!
先詢問當天車廠人員,如果後續真的有提告的問題是否可以挺身幫忙
並且是否能提供當天您及嫂子和車廠人員在簽約過程的監視器畫面。

如果車廠人員確定出面說明、以及提供畫面當作證據,
請您心平氣和或是找親友,再與嫂子溝通,屢勸不聽的話,
那就直接提告吧,反正到最後她還是必須到調解委員會與您簽調解書了。
參考: 本身意見僅供參考!
2014-09-30 5:43 pm
民法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你可以主當大嫂 不當得利

如果有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 謝謝
2014-09-29 4:48 pm
先與你大哥溝通,自家人不到必要關頭不要傷了和氣,
如果大哥放任不管,再告訴父母,同時告知對方父母將採法律途徑,
然後以詐欺罪提告,因為特定親屬間詐欺罪是告訴乃論,
在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訴。
2014-09-28 5:31 pm
這種見利忘義的親友,日後要列拒絕往來戶。
證據收齊後要先主動提告。
目前車子名子是他的但是你在使用,"不過戶"應該是對你較有利,應是他急於主動找你要求快過戶,怎會是你在傷腦筋,就放著,反正車籍資料及實物都在你這裡他變不出把戲。

收錄日期: 2021-04-15 16:41: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928000016KK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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