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扣款失敗被停保期間被保險人死亡理賠問題

2014-09-28 4:20 am
有一張新光人壽的"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投保日為02/26 已投保12年
9月份因投保人"死亡"而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投保公司告知這張保單因銀行扣款失敗已經於05/08停效,且於04/07有郵寄掛號單通知,所以不予理賠.
若不是因為被保險人身亡我們都還不知道這份已經繳了12年的保單已經停效ㄌ
想請教各位大大:
1.銀行扣款2月份扣款失敗,一直到04/07公司寄出掛號這段期間都沒有收費人員(新光人壽是有收費員制度的)來電通知是正確的嗎?因為若有收到來電的話就會立即去繳款了,可是新光公司方面卻連一通電話都沒有,讓我們失去ㄌ補扣款的機會,畢竟這是一張繳了12年的保單且繳款都一切正常
2.有收到掛號因為是家中老人收的,所以老人家盡快請家人將錢存入銀行中,但並不知道其實銀行已經沒已經沒有繼續在扣款了,而導致保單被停保而我們卻都不知道,
而自扣款失敗到被停保從頭到尾保險公司的人員都沒有來電或出現過一次.而導致人死了卻無法理賠的狀況.真的很冤枉.
3.想請問那前十二年所繳的保費及保障就都這樣化為烏有ㄌ嗎??
或是有沒有任何可申訴的機會,
4.想再請問停保時需要再寄發停保通知嗎??
難道保戶就只能任由保險公司說怎樣就怎樣嗎?
請熟悉這方面的大大幫幫忙一下看看有沒有可以比較圓滿的結果或處裡的方法
感謝大家

回答 (5)

2014-09-28 6:37 am
✔ 最佳答案
您好,基本上保險公司是不會電話通知的,除非被保險人的業務員有注意到並通知。銀行扣款在每次扣款失敗時,其實都會寄平信通知給您,陸續應該會扣款八次,在第六次左右,保險公司就會寄掛號信件通知您在幾月幾號會做第八次扣款,若再不繳款會被停效,因為您家中已經有簽收掛號信件,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已盡到告知義務。

保單在5/8停效,停效兩年內都可以做補繳保費的動作保障相同,兩年後才會"失效"。所以若是被保險人保單處於"停效"情況下離世,"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雖然有理賠身故也無法求償,但被保險人若是在5/8前有其他合約內可理賠事故,比如住院或手術等是可以理賠的。


因詳細情況不太瞭解,我猜測大概是這樣的情況,若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來信將聯絡方式留給我,我可以直接連絡您詳細解說。

2014-09-28 11:12:20 補充:
沒錯,公司其實會給被保險人之服務業務員通知扣款失敗,但我不清楚新光的通知流程及物件是什麼,比如說是要登入公司網站業務專區才能看到?會寄電子郵件?或是直接紙本通知業務員?若業務員未注意很可能會錯失訊息,或是業務員繁忙認為公司已會寄件通知,就不特別前去了,也有可能他們打電話給您的時間都巧合的未接到來電。
這段時間的事情已經不可考,您還是別想太多吧,不然心情鬱悶相信也不是您的家人想看到的。
參考: 個人經驗及意見, 個人經驗與意見
2015-08-19 10:45 pm
國人平均壽命越來越長,擔心的不是走的太早,而是活的太久的醫療費用問題

根據衛生署健保局公布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相關統計資料

國人所繳健保費每100元就有27元是幫助重大傷病患者的就醫需要

癌症一直都蟬聯國人的十大死因第一位

治療癌症的標靶藥物價格非常的昂貴

一旦進行治療,藥費動輒數十萬或者上百萬不止

當明知道有藥可用來治療,卻不符合健保給付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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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30 5:31 pm
你的案子,若以保險法為請求權基礎,可能沒救。你可以考慮用民法的損害賠償,參考一下!tony
2014-09-29 7:41 pm
保險http://xor.tw/4ma6d保險
近年來不管是生病、意外事故、癌症住院的人數都有增加的趨勢,而對於一般人來說如果發生意外,卻是無法承受龐大的醫療費用,所以保險幾乎是平民老百姓必要的保障,前幾個月我阿姨的兒子,剛要考上博士卻因為一場車禍,臨毀了他的一生,因此全家人必須輪流照顧他,然而住院的費用也成了他們最大的負擔,因此我建議我阿姨要不要考慮看看 友邦人壽 友給力專案,因為 友邦人壽 友給力專案不論是生病、意外、癌症手術住院都有理賠,且一次擁有六大醫療與意外保證,算是相當完整的保障,我阿姨更清楚了這個專案,也讓他知道保險的重要性嚕!如果你也有同樣的困擾或需求,歡迎填寫資料,會有專員為您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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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年有高達182萬國人住院,總花費高達1400多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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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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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壽連續六年獲得此項表揚,這次更因符合多項獎勵標準,新種商品送審件數由原先的2件提高至最高5件。友邦人壽總經理黃旗興表示,友邦人壽從商品設計到銷售人員的訓練,一直專注於保險的「保障」本質。不論是友邦電話行銷通路或是去年新建置的業務員通路,都是以銷售保障型商品為主,努力傳達保障優先的觀念,除協助客戶提高壽險保障外,也透過多元的醫療險和傷害險等商品,為客戶提供完整的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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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8 8:49 pm
您好:
有關於保險費逾期未繳的相關規定在保險法第116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此法條的相關規定通常在您們的契約條款內也會列明~

而如法條所示,催告送達後30天內稱之為「寬限期」,「寬限期」屆滿後則立即「停止效力」保險法也明定寬限期間保戶應於保險公司的營業所交付保險費(或要求業務員過來收取)
目前您們的狀況是收到催告通知書後有將保險費匯至銀行帳戶內,但不知道必須主動聯繫保險公司造成契約依然停效,這樣的確是很冤枉~
但契約及法條的規定,效力停止並未要求保險公司需另行通知,而且你們契約上並非約定繳交保險費是由業務員人派員收取,因此業務員其實是沒有電話聯繫或到府的義務,這只是觀念上我們認為業務員應該要通知而已
所以整個流程上看來,保險公司有寄發催告通知,而您們也確實收到,因此停止效力是合法的
現在如果您們要採訴訟流程來爭取契約有效是無法成立的,僅能從道德上保險業務員未通知來向保險公司協商,但難度很高~

2014-09-28 12:51:57 補充:
打錯字~應該說的是道義上~保險業務員未通知

2014-09-28 13:14:02 補充:
我也大概說明一下~
保險法的訂定是保護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但若仔細閱讀其條文與判例其實是比較偏向保戶的~
保險法對於保險公司層面主要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以及逆選擇
道德風險指的是惡意利用保險來獲取利益,例如保險法37條的惡意複保險或是107條的身故保險金無效。
逆選擇則是嚴防不健康的人利用漏洞以健康體投保保險,造成保險公司虧損進而影響其他大眾權益,例如保險法64條的告知義務或是上面116條第三項的停效六個月需提供可保證明。

2014-09-28 13:21:55 補充:
所以您們的情況我相信很多人都可能會遇到~是真的很冤枉
但除了催告通知以外,法律是無法再提供停效通知
光是催告通知,就有案例是有人利用無催告就無寬限期起算的這個漏洞,刻意不繳費,賭看看保險公司如何證明有催告,甚至有長達十幾年未繳費,最後被判理賠成功的。

所以若停效也規定要通知~那必然成為保險業的惡法,因此不是像您說的保險公司說怎樣就怎樣。期盼您能與保險公司協商成功~
參考: 帥字的腦袋瓜,協助維護保戶權益


收錄日期: 2021-04-11 2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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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927000016KK0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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