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簡稱A小姐)於某大美容公司工作一年時間 因眼睛有乾眼病及眼角膜損傷而不能帶con 否則眼會腫起晒紅根及張不開 咁公司要求A小姐交醫生証明眼晴有問題 於是A小姐交左証明 咁一年後A小姐辭請左該美容公司 幾個月後因朋友介紹再回到該公司的其他部門工作 於是見工時A小姐已通知主管自己眼睛有問題需帶眼鏡 而且係rejoin的同事 曾交醫生紙 所以主管都話左以前交左就ok hr同事方面會有記錄 後來簽左合約後 hr同事叫A小姐唔可以帶眼鏡番工 於是A小姐追問番hr同事 hr同事態度極惡劣回應話因係一年前的事 因難搵而拒絕幫A小姐搵番張醫生証明 並話A小姐係之前交的證明所以難搵 並叫A小姐眼晴小小事可以照帶con 有大事可以去做手術 點解一定需要帶眼鏡 但呢個係A小姐的人權 而眼角膜受損亦不適合手術 如有事公司亦不負擔 看醫生費用亦需A小姐承擔 所以A小姐堅持不做手術 而現在hr同事強硬地迫A小姐再次遞交証明/去做手術 否則必須帶con 然而在合約中其實並無寫明員工必須帶隱形眼鏡 hr同事講解合約時亦無提及 但在簽合約後才迫A小姐再交証明/做手術 但其實合約只有寫in accepting empkoyment with the company,i undertake to confirm to the company rules and regulations,and agree to abide by the termsand conditions.另外主管亦曾口頭答應 hr方面亦應有記錄 所以A小姐認為該公司的行為有歧視的成份
我想問問:
1)A小姐必須再遞交多次醫生証明才能証明眼睛問題嗎?
2)因為張醫生紙涉及個人的財物及私隱,A小姐如果離職後想拎番可以嗎?
3)這案件算是構成歧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