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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明白教會赦罪的權柄是怎樣運行的。耶穌舉了一個例子。。。
太18:15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16 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
17 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或,“像外邦和和稅務員一樣。”犯錯的教友既拒絕了教會的忠告,就使自己斷絕了與教會的交情(《曆》第四十八章)。這幷不意味著他應該被蔑視、遭躲避、或被忽視。現在應該爲犯錯的教友像爲任何一個非教友一樣付出努力。在爲這樣一個使自己與教會斷絕關係的人作工時,教友們應該小心,不要以這樣一種方式與他聯合,以致看起來好像他們與他的觀點相同或者與他的惡行有份似的。
18 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
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見對太16:19的注釋。在這裏,“捆綁”和“釋放”的權柄被委托給了“教會”(見對太18:17的注釋)。即使在這裏,天庭對地上决議的批准,也只有該决議與天庭的原則相和諧的時候才得批准。凡處理犯錯弟兄的人應該永遠記住他們所面對的是那些靈魂永遠的命運,而且他們工作的效果是存到永遠的(見《曆》第四十八章)。
簡單來說,教會卸罪的權柄是受委託的,就如管家有權柄管理主人的物業一樣。那權柄並不是委託給某一個人,而是。。。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見對申17:6;19:15的注釋。根據希伯來律法,任何一個人都不可以只憑一個人的見證受刑罰。最好還要記住,每一爭執都有兩面,在做出最終决定前,必需公平地兩面聽訟。在這種情况下,“兩個人”特別要在對犯錯的弟兄所采取的方針上“同心合意”
23 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
誰的罪。耶穌現在向他的門徒說話時將他們當成了他在地上教會的代表,他將照顧教會中個體成員屬靈利益和需要的職責交托給他們,讓他們共同行使教會的職能。耶穌已經向他們解釋過最終將如何對待犯錯的人員,首先是個別地(見太18:1-15,21-35節注釋),之後要行使教會的權柄(見太18:16-20節注釋)。現在耶穌又向他們强調了關于後一種情况的忠告。
教會要忠誠地作工,盡力挽回犯了錯誤的成員,鼓勵他們悔改幷轉離他們的惡道。當有顯著的證據證明人已與上帝和好,教會要接受犯錯之人真誠的悔改,解除對他們的控告(去“赦免”他的“罪”),幷恢復他的教籍。這種赦免是上天所認可的;其實上帝已經接受幷赦免了悔改的人(見路15:1-7節注釋)。但是,聖經上所明白教導的認罪和悔改是直接向天上恩典的寶座發出的(見徒20:21;約一1:9),靈魂從罪中得以釋放只有通過基督的功勞和他的中保(約一2:1)。上帝沒有把這項特權交給任何會犯錯誤的世人,因爲他們還經常需要神聖的憐憫和恩典,即使是那些教會中被任命的領袖。見《曆》第八十四章;見太16:19節注釋。
誰的罪就留下了。當犯錯之人缺乏真誠悔改的憑據時,他的罪就被“留下了”。上天會認可教會的决定,因爲當一個人與他的同胞齷齪不斷時他是不能與上帝和好的。那些輕視上帝在地上所定代表的勸告的人是不能得到上帝的喜悅的。關于早期教會中這一行動原則的解釋見徒5:1-11節。
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麼、何況今生的事呢。
暗示了審判天使不是今生的事,而是在千禧年中,聖徒在天上要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