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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罰單的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您阿姨可在收到罰單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申訴),所以您阿姨可在15日內,拿著罰單、申訴的理由書及對您阿姨有利的證據,到當地的監理所、交通裁決所或舉發單位(警察局)辦理申訴,之後如果她不服申訴結果,可再到她居住縣市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二、 依民法第187條第一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於您弟弟未滿20歲,在民法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在外面如果發生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例如騎車去撞到人),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你們的父母,針對賠償是要與您弟弟負連帶責任的,到時候要避免的話就要想辦法證明你們的父母已經對弟弟盡到監督責任才行。
三、要找到車子還是必須請家人先找到您弟弟人在哪,畢竟您弟弟的情況要動用到公權力找車或找人時可能事態已經很嚴重了(例如罰單一直未繳被強制執行、借車子經請求仍不歸還被您阿姨告侵占)。所以建議還是先想辦法先連絡上他,並告訴他行為可能面臨的法律上風險,使他出來面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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