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您好:
1. 關於詐欺的部分。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才會構成詐欺取財罪,而所謂詐術,係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而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知。您朋友的朋友跟您買車,您也將汽車交付給他,但其既有交付頭期款且簽發本票作為擔保,之後雖然有拖欠,也難以認定其有傳遞不實的資訊給您(其於簽約當下有要給付買賣價金的想法)以企圖詐取您的汽車,應只是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2 關於聲請的部分。
您既然持有他所簽發的本票,便無須經訴訟程序,可以直接依票據法第12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向本票付款地之法院聲請為強制執行的裁定,等法院裁定下來以後,再持該裁定向法院(依您所述,找不到人也不清楚他名下財產有哪些,故應可向對方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拍賣對方名下的財產以清償對您的價金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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