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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投票因為居住(登記戶籍為準)未滿四個月以上故無選舉投票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5 條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
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
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第 17 條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
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
為限。------------------------------------選中央官員要在哪裡投票?中央官員是指立法委員、正副總統因現今制度下(兩票制)立法委員有選舉區之劃分且法源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以立法委員適用之第一項回答 只要居住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滿六個月以上即可在戶籍地投票(遷移了戶籍也沒關係)或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
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
辦理選舉人登記者,即可投票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11 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
選舉權。第 12 條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
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
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
辦理選舉人登記者。
前項第二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
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之。 第 13 條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
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為限。總統、副總
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
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 依選罷法的規定,記得沒錯的話是連續居住四個月以上.
公投的話是六個月.
法條上面雖然只有提到連續居住時效的問題,
但解釋上投票權的有無之標準還是看你的住所 而非居所喔.
所以重點在於你遷往台中的居住行為,有無去戶政機關重新設定"住所".
如果沒有遷戶籍,個人的投票權還是依照個人戶籍地為標準,換句話說就算住了兩年,你也不會擁有選舉台中市長的權利.所以才會有返鄉投票這種行為存在阿.
因為投票有所謂的平等原則(一人一票,一票一值),住所只能有一個,但居所則沒有限制.如果可以適用民法上所謂的選定居所,就一定會出問題.
一個人如果居所很多的話,那不是可以投很多票了?
如果剛好遇到的又是全國性選舉,豈不是可以跨區投同一號候選人了?
(白天在台北投下午跑去台中投晚上又殺回新竹投,很多政治狂熱者可不會覺得這是件無聊的事情喔.),那就會完全失去了劃分選區意義.
所以結論就是:選罷法裡的連續居住四個月,你要把它看成是"設定住所"滿四個月.
而就你目前的狀況你就只能投郝龍斌而沒辦法投胡志強了.
(隨便舉,因為民進黨目前還不知道是誰)
當然現在有政治學者在推所謂的"不在籍投票",跟將現行的「戶籍地投票制」變更為「現住地與戶籍地雙軌並行之投票制」.光以技術層面來講似乎是可行的,但配套措施相關單位要有所應對.不然以後一定會多出很多所謂的"幽靈票爭議".不過這無關現行法制,所以我只是拿來補充,你有興趣的話,可以自行搜尋~
~希望有幫助到你~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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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純屬個人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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