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內容如下:
「一、民事上所得請求之一切損害賠償費用共新台幣8萬元整,上開款項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於6月起至104年1月止共分8期給付,每期於每月11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1萬元至聲請人指定之帳戶,直至款項繳清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其中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並不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空白」
對方1元都沒給,完全沒有履行調解書上內容。
我已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他名下無任何財產,且已離職目前為領現金的工作,所以也沒有投保勞保,導致根本無法強制執行。
事故當時對方是無照駕駛,且開公司的公務租賃車。
我已提出傷害告訴,但對方未到。
我想告他之前的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卻因為調解書上的第二點內容,導致我無法申請告訴。
我的問題:1.當時我不太懂調解書第二點的意思,當下有問調解委員,他是解釋「 就是不能再申請強制險保險金」,所以我才同意的。但現在變成我因為 第二點而無法對他之前的公司提告,跟我原本同意的調解書意思完全不 同,調解委員誤導是否需負責?
2.當時我之所以同意調解書內容,是因為債務人當時同意履約調解書的 第一點,為何最後他沒有履約調解書內容我卻要履約調解書的內容?
3.正常是債務人履行第一點後,債權人才會履行第二點吧?要不然沒有 第一點哪一個債權人會同意第二點,豈不是不合乎常理。
還有沒有其餘方法能讓他履約理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