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兩個月前左右我係柏斯琴行簽約成為樂器導師一年
但由於事隔兩個月,已經有其他工作機會,schedule機乎全full
所以決定提早解左柏斯既約
由於只是簽約兩個月所以未有學生分配比我,如在此情況下基本上柏斯只會將我既資料「close file」, 不再幫我收生。
但係一星期前柏斯某公店主管來電,約我去講番我既教學方法既問題,完成見面後才會「盡量」幫我收學生,這時候主管完全沒有提及原來已經有學生
直至今日我致電總公司問有關解約問題,先知這分行已經有學生分配比我。雖然是這樣,但我仍決定要解約,因真的沒時間
現在我已經交上辭職信,但問題係唔知要不要賠錢。
合約上寫左:
合約期間如導師要離職須賠償任職期最後一個月之分帳金額。
但我仍未開始教學,不知道這規條會唔會令我要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