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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涉貪遭監院彈劾而停職的南投縣長李朝卿,申請復職訴願案昨出現重大轉折,行政院訴願會作出決定,撤銷內政部今年四月二十二日,否准李朝卿復職的處分,由內政部兩個月內對該案再另為處分。代表李可能復職。民進黨立委批評,行政院從一開始就是政治算計,現在李朝卿還有機會復職,這是跟李妻簡素端利益交換的結果,犧牲南投縣民的權益,也違法亂紀,把法律當祭品。
南投縣長李朝卿涉入弊案遭停職,兩度向內政部申請復職遭到駁回,但行政院昨天決定,撤銷內政部的處分,並要求內政部在2個月內,對李朝卿申請復職案另為處分。內政部昨晚表示,將儘速去函南投地方法院,了解李朝卿所涉貪汙案件的最新審理情形,重新決定是否准予復職。李朝卿涉重建索賄弊案遭到停職,兩度申請復職都被內政部駁回,李朝卿進一步向行政院提出行政訴願。內政部昨說,內政部在102年4月,考量李朝卿涉貪案件數量多且複雜,加上南投縣府公務員對於李朝卿犯行,也有所指證、自白等,若准許李朝卿復職,恐不利部分相關人員,因此以違法失職情節重大,依公務員懲戒法將其移送監察院懲戒,繼續停職。內政部提到,李朝卿在103年3月間,再度向內政部提出復職申請,內政部重新審視相關規定以及李朝卿復職申請的理由後,認為本案原停職的原因事實並未改變,在103年4月22日再次否決李朝卿的復職申請。復職案處分昨遭行政院訴願會「打臉」,內政部昨晚表示,依行政院的訴願決定理由,基本上仍肯認內政部引用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予以停職;但因李朝卿涉貪案從地檢署起訴至今,法院審理已1年多,原來准駁復職的裁量事實基礎是否變更,有進一步查明了解的必要,因此撤銷內政部原來的決定,要求內政部查明後重為處分。內政部表示,因事涉法院相關審理情形,內政部將儘速去函南投地方法院了解,作為後續重為准駁處分時的裁量依據。復職申請的制度設計既然須經內政部批准,就代表內政部有准駁的權力。
依法論法,
依《地方制度法》,該法雖規定一審判刑確定前「均『應』准其復職」,
但同法也規定,羈押經釋放者 「『得准』其先行復職」,顯示法條已為中央保留了裁量空間。此事絕非如內政部長所言「根據地方制度法,必須讓他復職」。
據檢方調查,李朝卿涉貪上百件工程回扣,總額逾三千萬元,其中竟包括偏鄉小學的道路災修工程,包商付出巨額回扣,結果是道路瀝青混凝土因備料不足,導致數百公尺路段斷裂、路面多處坑洞,卻能通過驗收;如此豆腐渣工程,不只苦了每天往返的學童,更威脅居民的生命安全。
過去曾涉案的縣市首長,雖不分藍綠均在交保後也一併獲內政部准予復職。但多數首長均僅涉單一案件,而李朝卿卻涉嫌上百件貪瀆案,其盤根錯結的結構,難與一般涉案首長相提並論。
何況,
1災修工程案不只牽涉包商、企業,更與弱勢災民息息相關,
2即使羈押庭認為無串供、滅證之虞而讓李朝卿交保,但他復職後會如何面對那些曾出面批判他「連救命錢都敢貪」的老百姓?
3相關官員或參與縣府工程的包商會如何看待這樣的父母官?
獲交保後申請復職,是李朝卿的法定權利;但李朝卿涉案上百筆,貪的又是弱勢災民的救命錢,這樣的父母官有何正當性復職?復職後又如何行使職權?
內政部身為地方自治的中央權責機關,應善盡其把關職責,而非託言依照法律或援引往例就輕言批准。
內政部罔顧法律所賦予的裁量權,輕易讓李朝卿復職在前,又曲解法律內容在後 !尤其檢方在起訴書中痛批李朝卿敗壞官箴、毫無悔意、背離民意。雖然依無罪推定原則,在判刑確定前尚無法定論李是否真有貪瀆犯行;但現階段僅須保障他接受公平審判的基本人權,不必擴及其縣長職務的公權力 。
內政部是否奉馬意?不得而知,
但馬執政,官員揣摩上意、官官相護更甚!
內政部輕言批准!此舉背離民意,與民意有嚴重落差,主事者已有失職之嫌!1.馬吳沒有指揮"法務部"壓下這個案子,李朝卿對國民黨有怨!
2.吳敦義本身與"黑金"掛鉤也很嚴重,卻能逍遙法外,
沒有立場叫李朝卿"乖乖"服從起訴,判決!
3.李朝卿身邊還有一大堆人在"等"他復職繼續撈錢或設法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