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5 : 車禍之民事求償 二十點

2014-09-12 5:41 pm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8 號
:
A故意毆擊B致傷,B (有與中央健康保險局訂立全民健康保險契約) 前
往健保醫院治療,支出必要醫療費用 (自負額部分) 新台幣 (下同) 10 萬元,
另由健保局逕支付 20 萬元必要醫療費用予健保醫院,則B依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請求A賠償 30 萬元 (即B支出之自負額 10 萬元及健保支付額
20 萬元之必要醫療費用) ,是否有理由?

甲說:均有理由。

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
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
53 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最高法院 68 年
度台上字第 42 號判例意旨參照) 。

乙說:自負額 10 萬元部分有理由。健保支付額 20 萬元部分無理由。

按保險契約依其所保護之內容及填補者究為被保險人之具體損害或抽象
損害,可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而保險人代位
權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在於防止被保險人於損害發生時,獲有不當得利
之情形。而不當得利獲得之可能唯有以「填補具體損害原則」為先決要
件。具體損害又以得以金錢計算之保險利益為前提,被保險人就其得以
金錢計算之保險利益價值投保,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得依約向保險人請
求填補其損害,一旦其損害被填補之後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即應讓與保險人,不得再向該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否則即為不當得利。

審查意見:採甲說。
研討結果:經付表決結果:實到 70 人,採甲說 21 票,採乙說 43 票。
附 註:按據稱目前最高法院仍採甲說。


乙說多 我不意外

有 6 個人沒投票......是跑出去玩了嗎
^_^

大家以為呢
?????????

放到具體個案

如果 法官
對以下的賠償
:
一 工作能力一部喪失

二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三 其他損害

讓人不滿意

那我絕對 贊成甲說

於是我自稱 愛的自己
^_^

回答 (3)

2014-09-14 6:34 pm
✔ 最佳答案
您好:
一、這個問題,我之前就有向金管會反應過,但,國家果然還是制式的回答,哈哈!

二、此問題主要涉及保險代位或清償代位的問題,若被保險人受損30萬,自負10萬元,而20萬元由健保局負擔,原則上健保局取得20萬的代位權。但,我國的法規偏偏不是這樣操作,以致於造成,這20萬元被害人可以依法請求嗎?
1、若可以,變成被保險人不當得利!
2、若不可以,變成加害人不當得利!
3、而且最主要的,健保費不向這些加害人收錢,卻一直在漲健保費。我真的很想罵人。

三、若我是受害人,我會主張可以請求30萬;若我是加害人,我會主張只能請求10萬。只要法律不改,這個問題永遠存在!

四、供參!tony

2014-09-17 08:34:31 補充:
好點子!其實我在多年前有想過,只是目前在增加實力中!
若要這樣作算我一份,哈哈!tony
參考: 民法213以下、民法312條、及保險法53條相關規定
2014-09-18 1:30 am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201409150.pixnet.net/blog
2014-09-15 6:42 pm
其實還有財產權

如果 健保費
因為
中央健保局
不去
主張
代位權

而上漲.......上面打成--幛--太丟臉了

則 人民應該 可以主張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014-09-15 10:44:45 補充:
>>>>>>
那已到103年,無任何高等法院之決議推翻嗎??
>>>>>>

推不推翻 也許不是那麼重要 ^_^

因為
法官 依據法律 獨立審判

而非
依據 判例 決議 五四三

我的債各老師( 物權泰斗)
是說
現在誰也不服誰 ^_^

2014-09-15 10:46:25 補充:
>>>>>>
幫中央健保局 討這種錢

法源正是 保險法第 53 條

中央健保局 也許真的 無此業務......匪夷所思吽


我們越俎代庖 並不違法.......是有 保險法 的法源的
>>>>>>

至少是有 私法的法源的

^_^
^_^
^_^

2014-09-18 16:40:12 補充:
>>>>>>
好點子!其實我在多年前有想過,只是目前在增加實力中!
>>>>>>

加油

現在就是要
多充實自己
多看書

加油

2014-09-21 14:44:47 補充:
紐約市 西元1945-6年 Vito Corleone 的辦公室
......
基於對塔塔莉亞家族的尊重 我同意見你
而且我聽說 你是條漢子

但我必須跟你說不 我有理由

沒有錯 我是有些政治影響力

可我若涉入毒品 他們就不會支持我了

因為他們認為 毒品 並不像 賭博 女人 酒

哦 不必抗議

2014-09-21 14:49:53 補充:
我只是跟你說他們的看法 並非我的看法

其他人怎麼討生活 不干我的事

我也很高興 你的生意 跟我的生意 沒有衝突
......

2014-09-21 14:50:15 補充:
後來
Sollozo i.e. 想要跟 Don Corleone 一起販毒的人

因為 教父反對他
所以 就派人暗殺 Don Corleone.......沒死

後來 Don Corleone 的小兒子
Michael Corleone
趁談判 殺掉 Sollozo

然後 遠走西西里
^_^

2014-09-21 14:51:48 補充:
以上是教父 第一集的劇情

超好看的 ^_^

上面是在開玩笑 ^_^

是啊
我這個 idea
的確
從你的話 而來

所以 我也不能居功 ^_^

2014-09-21 14:52:54 補充:
我也相信 你早於我
想到這一點
......

所以
加油吧 ^_^

若你真的想試試看
......
要慎選夥伴

加油 ^_^

2014-09-21 14:54:40 補充:
網路上的大師

我倒是建議你 不要考慮

因為 所謂大師

往往沒有真才實學
而且
很喜歡
:
強凌弱 眾抱寡

以前的知識+ 高手比較多
^_^

2014-09-21 14:55:37 補充:
現在有了 知識團

常常變成 罪惡的淵藪
^_^

小心
小心
再小心

^_^

加油 ^_^

2014-09-30 09:08:40 補充:
>>>>>>
網路上的大師

我倒是建議你 不要考慮

因為 所謂大師

往往沒有真才實學
而且
很喜歡
:
強凌弱 眾抱寡
>>>>>>

是 眾--暴--寡
吧????????

2014-10-15 08:52:18 補充:
最近 生活法律上
有些 人

銷聲匿跡了

老實說 她們實在很欺負人
......

在網路上
最好
不要跟這些人
攪和
在一起
......

慎之

2014-10-15 08:53:43 補充:
慎之慎之

要尋夥伴

最好不要
從網路尋

尤其是
生活法律上
......
壞人太多了

^_^
^_^
^_^


收錄日期: 2021-04-11 20:48:2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912000015KK0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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