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票行使權跟本票追訴年限

2014-09-11 12:47 am
各位大大好~
今天有收到簡易法庭的通知,是有關於本票的。
事情是這樣的,大概民國92年跟朋友借錢30萬開店,有在92年簽下本票。後來朋友說要入股,那時也沒拿回本票,沒多久店倒了,一直以為就這樣沒事了。今天收到簡易法庭的調解通知。我是相對人,並且有附上當時的本票影印。
我想請問的是,
1.到庭日當天我公司如果無法請假,能不到場嗎?
2.我找好多資料,都說本票的行使權為三年,可以追訴權是15年,行使權跟追訴權不一樣嗎?
拜託懂法律的朋友能幫忙回答一下,非常感謝。

回答 (2)

✔ 最佳答案
您好ㄚ!

1到庭日當天我公司如果無法請假,能不到場嗎?
如果無法出庭到場 ,您可向庭上請假.

2我找好多資料,都說本票的行使權為三年,可以追訴權是15年,行使權跟追訴權不一樣嗎?
民法上所有的請求權行使皆會有一個“消滅時效”,在這個時效內,如果有權行使之人不行使權利,那就是自己讓權利睡著,法律上為求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會削弱請求權的效力,簡單的說就是有權行使請求權之人在超過請求權時效(即消滅時效)後請求時,被請求人得以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例:乙在80/1/1跟甲借100萬元,約好在80/2/28還錢,乙未依約還錢,甲也忘記跟乙要錢,直到96/3/31甲的兒子因娶媳婦要用到一筆錢,甲才想到乙沒還錢,向乙要錢時,乙說因為甲那麼久沒跟自己要錢,在法律上已經罹於時效,乙可以不還錢。
  以上案例,乙並沒有說錯,民法上請求權最長是15年,規定在民法第125條,而請求權的時效並不是都是15年,依時間長短可作以下區分:
一、2年消滅時效期間:
  請求權2年內不行使,請求權罹於時效,包含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旅店住宿費、飲食店的飲食費、運送費用、動產租賃的租金、醫師藥師的醫藥費、律師會計師的報酬…等等。
二、5年消滅時效期間:
  請求權5年內不行使,請求權罹於時效,包含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三、10年消滅時效期間:
  如侵權行為無法知有損害情事或無法知悉賠償義務人是何人時,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則請求權消滅;繼承權被侵害,如不知悉被侵害,其回復請求權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請求權消滅。
四、15年消滅時效期間:
  即一般消滅時效期間,請求權種類很多,法律上如未定較短期間者,則其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
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
使,因時效而消滅。」,故本票執票人對於「發票人」
之票據請求權時效為3年,其時效起算日,以該本票有
無記載到期日,而分別以到期日或發票日起算。

請 參考!

2014-09-20 17:17:45 補充:
被告不到場失去答辯的機會,庭上有可能相信原告的陳述,會對被告不利.
原告如能提出充分的理由和證據,說明過去為何要不到錢的原因,那麼行使請求權就不會因超過三年而消滅;如果提不出有力的證據,理由也不充分,則可能因為不行使請求權,致使債消滅.

2014-09-20 17:21:47 補充:
一般情形:法律上如未定較短期間者,則其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 查網路淺見但不能保證绝對正確
2015-04-11 4: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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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5-04 11: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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