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小孩監戶權申請 相關資料

2014-08-29 8:27 pm
我想請問如何拿回小孩監戶權 弟弟離婚後把小孩監戶權給他前妻 但是小孩還是我們男方再照顧 女方只有每個月給男方一萬元小孩生活費 女方大該一個月才來看小孩一兩次 請問這樣我們可以去法院拿回監戶權嗎?如果不跑法院是否可以讓弟弟再和前妻結婚 再把監戶權給男方再辦一次離婚 這樣是否可以 會被處罰嗎?

回答 (2)

2014-08-29 8:28 pm
✔ 最佳答案

● 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 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婦女不必因為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而放棄離婚繼續在惡劣婚姻中忍耐。


建議帶小孩去驗傷,然後提出九年來教育費都是你付的相關證明,再者,請小孩作證,證明他的父親有對他家暴,另外,前夫如果還有威脅,可錄音起來,還有看他有沒有不良習慣,像是酗酒或賭博等等習慣,都可蒐集起來當證據!

如果你有穩定工作,甚至經濟方面比對方好也都可以拿出來當條件,另外也可以小孩說明想要跟著誰,有時法官會參考小孩意見斟酌!

有其他問題,或是以上有不了解的,可以來信與我討論,或是點擊我的名字參考相關資料!

非常希望可以幫上您,祝順心!


依據民法1055之1條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而當法院裁定小孩監護權的一方後,探視權將會由另一方獲得,而有探視權的那方將可執行探視及將孩童帶到探視者家中過夜的權利。

意思是說 法官裁定監護權給爸爸,那媽媽就有探視權,不需另外申請探視權或會面申請之類的。

根據民法1055條第五項中提到,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全利義務之一方定酌定(監護權一方)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來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往(探視來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也就是說可以向法院提出監護權變更)

若擁有監護權那方若禁止探視權那方探視小孩者,探視者將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暫時禁止監護權那方之權益)。

P.S 假處分:假處分是一法律名詞,這個「假」字不是真假的假,而是暫時的意思。
係只在保全債權人金錢以外之請求,而對於請求標的實施強制處分的一種程序。
目的是禁止債務人變更系爭物之狀態或就爭執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所設。

例如.媽媽原本是探視權那一方,爸爸是孩子的監護人,而爸爸不讓孩子給媽媽探視,並處處阻撓媽媽任何探視方式(包括見面、電話、信件...等),媽媽就可以向法院請求假處分或請求職權變更。

假處分是讓監護權那方的暫時無法使用監護權。之後還需要打監護權官司,來變更孩子的監護人。

若打監護權官司的話,法官就會依據監護者禁止讓探視者探視孩童的話,監護權將會裁判給原本的探視權那方。

P.S 補充: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 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 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
若是真是無法經由協商那只有提訴家事法庭。
請求法官判別維護你的探視權利!!
2014-09-09 8:49 am
這里很不錯aaashops。com老婆很喜歡
億仼勰哸

收錄日期: 2021-04-30 19:01:2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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