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應不滿某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又提起上訴,惟地方法院發函通知甲公司應繳納裁判費,結果甲公司逾期未繳納,該地方法院直接做出上訴駁回的裁定,這樣的程序是對的嗎?
不是應該是由高等行政法院通知補繳裁判費及做出上訴駁回的裁定嗎?
因為某行政機關已收到高等行政法院通知甲公司已提上訴
所以不是代表案子已轉到高等行政法院了嗎?為什麼地方法院還可以做上訴駁回的裁定?請幫忙解答,謝謝!
收錄日期: 2021-04-30 19: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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