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該如何做...我要爭取監護權

2014-08-19 6:47 pm
即將要開第一次調解庭,我的先生在我去遞出訴狀後五天也去遞出酌定臨時面會聲請交往的聲請狀,從吵架他回到婆家住開始至今我每個禮拜都有讓他看小孩,只是沒讓他帶回去過夜請他要看孩子到娘家這裡來看,我不懂他去聲請這臨時會面交往的點在哪,而且上面寫時間是每週四下午七點他要帶回去婆家過夜到每週六下午七點才要帶回來我這,我們的小孩子現在才九個半月(之前小孩回去那過夜回來,晚上睡覺都會大哭,當時我也試著跟先生溝通,他都認為那是我的藉口,他認為我都拿小孩當對付他的武器及手段...)...小孩打從出生至今都是在娘家成長的,由我自己帶娘家媽媽一旁協助我,這段時間他要來看小孩都不會前一天打來,都當天打來說 我現在要看孩子,我不讓他看(畢竟有時候他來不是遇到小孩要喝奶,就是小孩要小睡的時刻,甚至來看孩子遇到要喝奶我要抱上樓餵奶,他的媽媽就會把孩子抱緊緊的不給我帶上樓喝奶,說小孩又還沒有要喝奶.....自己的小孩我最了解他的習性,我的孩子不怕生 他跟每個人玩都會玩的很開心,有的玩他就會不喝奶,有時餓過頭牛奶就會很難餵....)我到底該怎麼做才可以爭取這小孩的監護權,以及該如何做,在酌定面會聲請這塊,到底要如何讓法官可以了解,以小孩的最佳利益為考量的去判呢??我的先生根本就是拿小孩子在滿足她的母親....完全不管小孩子的生活作息...我到底該怎麼做 才可以讓孩子繼續在安穩的環境下成長...先生說 小孩帶回他那邊也過的很好阿...小孩在他身邊不就是吃跟睡還有玩........
但小孩的確有他自己的生活作息及習性阿....
我到底該怎麼做才可以讓法官了解>''<
更新1:

我們現在是在離婚訴訟當中,我的先生也並非完全沒有看到小孩,每個禮拜他都有來我家裡看孩子,他認為孩子要帶回去他家過夜才算是有看到小孩,況且他一直要我同意他二四六模式,我無法認同,他完完全全打擾小孩的生活作息,請問在調解庭上我該如何做?我並非刁難阻擾他看孩子,畢竟孩子出生至今都是我一手帶大,自己小孩的生活作息自己最清楚,但他完全不接受我的說法,他認為未足歲的孩子沒有所謂的生活作息,只有吃睡玩而已,所以在他身邊也是好好的.....但事實就並非如此阿....小孩子現在也正值吃副食品階段,他有他的作息跟吃東西的習性,前幾次帶回他那,小孩子回來後大亂...我真的不希望未足歲前的小孩,生活環境經常性的變動,

更新2:

為何孩子的父親都無法好好的以孩子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去找想...而是以他媽她的家人來找想...哀

回答 (7)

2014-08-19 6:55 pm
✔ 最佳答案
● 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 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婦女不必因為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而放棄離婚繼續在惡劣婚姻中忍耐。


建議帶小孩去驗傷,然後提出九年來教育費都是你付的相關證明,再者,請小孩作證,證明他的父親有對他家暴,另外,前夫如果還有威脅,可錄音起來,還有看他有沒有不良習慣,像是酗酒或賭博等等習慣,都可蒐集起來當證據!

如果你有穩定工作,甚至經濟方面比對方好也都可以拿出來當條件,另外也可以小孩說明想要跟著誰,有時法官會參考小孩意見斟酌!

有其他問題,或是以上有不了解的,可以來信與我討論,或是點擊我的名字參考相關資料!

非常希望可以幫上您,祝順心!


依據民法1055之1條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而當法院裁定小孩監護權的一方後,探視權將會由另一方獲得,而有探視權的那方將可執行探視及將孩童帶到探視者家中過夜的權利。

意思是說 法官裁定監護權給爸爸,那媽媽就有探視權,不需另外申請探視權或會面申請之類的。

根據民法1055條第五項中提到,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全利義務之一方定酌定(監護權一方)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來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往(探視來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也就是說可以向法院提出監護權變更)

若擁有監護權那方若禁止探視權那方探視小孩者,探視者將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暫時禁止監護權那方之權益)。

P.S 假處分:假處分是一法律名詞,這個「假」字不是真假的假,而是暫時的意思。
係只在保全債權人金錢以外之請求,而對於請求標的實施強制處分的一種程序。
目的是禁止債務人變更系爭物之狀態或就爭執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所設。

例如.媽媽原本是探視權那一方,爸爸是孩子的監護人,而爸爸不讓孩子給媽媽探視,並處處阻撓媽媽任何探視方式(包括見面、電話、信件...等),媽媽就可以向法院請求假處分或請求職權變更。

假處分是讓監護權那方的暫時無法使用監護權。之後還需要打監護權官司,來變更孩子的監護人。

若打監護權官司的話,法官就會依據監護者禁止讓探視者探視孩童的話,監護權將會裁判給原本的探視權那方。

P.S 補充: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 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 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
若是真是無法經由協商那只有提訴家事法庭。
請求法官判別維護你的探視權利!!
2014-08-20 4:23 am
你們為了爭奪孩子,互不相讓,認定孩子跟著自己才是最疼愛孩子,認定能給孩子安穩的成長非我莫屬。
說穿了,你們都是自私的父母,都想把孩子占為己有。孰不知,不管監護權是誰?對小孩都是莫大的傷害,可憐的孩子,九個月大就必須面對崩解的家庭,大人做的荒唐事,小孩來承擔,單親歲月情何以堪。
大人撕破臉是你們的罪孽,你們自己承擔,難道你們協商不能各退一步嗎?讓小孩擁有爸爸也擁有媽媽嗎?各退一步才是真得為小孩利益考量。
2014-08-20 2:05 am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你先別擔心,其實是有方法可以解決的,歡迎你來信詢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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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0 12:45 am
很多人不知道,我們中國文字套用在名字上,會產生萬有引力,影響人類一生的行運. 所以我們人一輩子的運氣好壞,包含事業工作、婚姻感情、身體健康、人際關係、錢財運的好壞,其實都在名字上.

經常可以在報章雜誌看得到,很多家庭出問題,小孩都在0.~6歲之間,
所謂娶妻前生子後: 一個家有錢沒錢,要看太太的名字好不好!
很多人不知道,新生兒的名字,會影響一個家六年的成敗!

很多人辛苦一輩子,不知道是因為自己的名字不好,或是改錯名字的關係!
我是新竹人,幾年前我買了房子,全家住進去一年之後,
先是我太太開刀.之後我兒子生了很嚴重的病,還做了骨髓移植,
為了救自己的兒子,花了兩夫妻一生的積蓄.當時身心更是折磨!
更慘的是去年我竟然失業,我以年過40歲要再重新找工作,更是難啊!
當然這段時間,有人說哪裡的神很靈,就往哪裏拜!
什麼補運改運,就去改就去補!家裡面要放什麼東西會好,就放!
到處求神問卜了,還去弄什麼聚保盆.開運章的,結果還是一樣都沒改變.
常常心裡想,一個好好的家,怎麼會走到這個地步,當初真的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夫妻倆常常抱著哭,當時真的是無奈.不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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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5-02 11: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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