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大約20年前因事給過他母親一大筆資金,
後來朋友來香港定居,
成為永久性居民,
但因事拿綜援多年並且住公屋,
他母親在拿到那筆資金後,
用這筆資金買了一個半物業,
這段時間他母親突然把物業轉給他(以贈送契),
說是想把他的東西還給他,
並且一起去了他親生兄弟介紹的律師行做文件,
當中包括贈送契、細契(說明資金是朋友自己的),
所以在他得知後也通知並且停止拿綜援了,
朋友有個獨生女,已是成人,
朋友跟律師說不如直接轉給女兒,
但律師說不可以,
原因是一個半物業以一張契約做給朋友女兒要給更多印花稅,
反而直系親屬就可以避免這個問題,
於是朋友就按照律師話做,
後來因朋友有事要離開香港很長時間,
就問律師交稅的事可不可以加快,
律師叫朋友自己去稅務局處理,
於是朋友只好自己去稅務局,
到稅務局才知道根本永久性居民第一次置業不用交更多的稅,
以一張契內含有多少個物業也只是當一張契約來計算印花稅,
並且如果分開兩個契約做直系親屬證明才用得到,
而且更便宜,
這件事我們很多朋友覺得很有問題,
他也想問一下,
他有律師做的細契(就是證明資金其實都是他的),
代表朋友母親拿他資金購買物業時,
也是拿這筆資金交的稅,
而這份細契,律師一直勸他不要給任何人看到,
那麼,他還需要交稅嗎?
更新1:
一份契約一個半物業總共三百五十萬, 朋友意思是如果有細契證明是自己的資金買的樓, 稅也是自己資金交的, 只不過當時他母親買樓時他不知道, 這樣, 他有細契約證明, 也要交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