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官還有正義嗎?司法的最後防線竟是如此這般?

2014-08-14 8:25 am
台灣高等法官還有正義嗎?司法的最後防線竟是如此這般?同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之民事第二庭,同一審判長,同一批法官,相同案情,原告與被告完全一樣,但如下這種判決的品質: 1.【具有危險控制之能力而負有刪(移)除該等言論之作為義務,堪先認定。】2.【故難認被上訴人僅依服務條款及使用規範之內容,即有立刻將有違法之虞之「會員內容」予以移除之作為義務甚明。】3.【故自不得以前述「服務條款」、「使用規範」或「移除標準」之內容,遽認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檢舉後,有於24小時內移除系爭貼文之「義務」。】以上三種判決,奇摩有刪(移)除不當言論是他們判的,奇摩沒有刪(移)除不當言論也是他們判的,有或沒有都是他們說了算,說有就是有,說沒有就是沒有,人民還有受司法正義的祈望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森樟、法官 蔡秉宸、法官 曾謀貴首應探究者,即為被上訴人對於「甲○○○○知識+評論」網站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是否負有即刻刪(移)除之作為義務。經查,……堪認被上訴人基於網路平台管理及提供者之地位,不僅負有監督所提供之網路平台有無侵害他人名譽或其他違法言論之義務,其他網路使用者亦因被上訴人訂立之甲○○○○服務條款、移除標準及檢舉機制而期待被上訴人得以控制、管理該等違法言論。準此,被上訴人對網路使用者在知識+網站上所刊登侵害他人名譽或人格權之訊息(包含貼文及留言等),具有危險控制之能力而負有刪(移)除該等言論之作為義務,堪先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9號民事判決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森樟、法官 蔡秉宸、法官 謝說容……則依上開服務條款及使用規範內容及精神以觀,其用意應在監督、防範使用人利用網路進行非法行為或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若經發現有該等情事時,被上訴人即「有權」將該等意見內容予以刪除(移除),以避免損害繼續發生或擴大,其目的顯係在維持網路資訊之品質,令使用者有所依據,惟尚難認專為保護個人權益所設已明。又觀諸上開服務條款第16條既已表明,被上訴人無法控制經由奇摩知識+服務而張貼之「會員內容」,無從針對「會員內容」事先加以審查,「會員內容」由提供者自負責任,被上訴人有權,但「無義務」依自行之考量,拒絕或移除經由「奇摩知識+問答」服務提供之任何「會員內容」,故難認被上訴人僅依服務條款及使用規範之內容,即有立刻將有違法之虞之「會員內容」予以移除之作為義務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森樟、法官 謝說容、法官 蔡秉宸……,故被上訴人雖然「有權利」拒絕或移除系爭網路平台使用者之發表內容,但並「無義務」拒絕或移除系爭網路平台使用者之發表內容,且基於網路使用之特性,被上訴人對於其所提供之系爭服務(迄至目前均為免費),亦不提供不被侵害權利等之任何明示或默示擔保,故自不得以前述「服務條款」、「使用規範」或「移除標準」之內容,遽認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檢舉後,有於24小時內移除系爭貼文之「義務」。
更新1:

覆Edogawa Conan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9號民事判決,第一次也是僅僅這一次即開言詞辯論庭(期日為103年3月18日),家父於103年2月27日病重進加護病房,不幸在3月12日辭世,身為長子兼獨子的我,忙於奔走葬儀事務,又要找塔位、靈骨甕等等瑣事繁雜實難分身,經正式具狀向該庭請假,無奈他竟覆文要本人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請問我能找誰?判決書竟歪曲解釋硬拗【上訴人之父告別式之日期為103年3月29日,而本件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為103年3月18日,相距11天,上訴人又未釋明有何不能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之情形,容非屬天災等不可避之事故,……】這跟3月29日之相距11天何干?

更新2:

上訴人雖提出再開辯論聲請狀,狀內檢附訃聞、死亡證明書各一件,陳稱伊父於民國……這還不能證明?難道叫我放著不管?請求重開一次對他有何損失?他竟以【當事人縱令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亦僅係促使法院注意而已,而本件尚無上開事實尚欠明瞭之情形,尚無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草草結案,這還算是人嗎?

更新3:

您說 至於其他兩個 我實在看不出不同在哪 *一說奇摩有刪(移)除該等言論之作為義務 一說奇摩沒有刪(移)除該等言論之作為義務 到底是有還是沒有?

更新4:

覆冷血悍將 …又例如權利義務對等性等。但即使如此,也恐怕未必能勝訴,… *行政院消保處正式回覆本人,奇摩之服務條款為定型化契約其(但無義務)違反消保法之定型化契約公平原則無效。 但奇摩辯護律師強辯「行政院消保處」不是公家機關,其回函不能當依據?法官也認同判奇摩服務條款不是定型化契約「僅是遵行依據」不適用「消保法」不必負刪移除的義務???!這些法官可妄法至此,實人神共憤!

回答 (6)

2014-08-14 2:58 pm
✔ 最佳答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9號民事判決

--這篇 是板大自己沒有依照時效 申請延期開庭

(或應該更正確說 板大沒有提出相關理由讓法官 同意延期)


變成一造辯論

那當然對方說了算 板大已經輸了


至於其他兩個 我實在看不出不同在哪

(因為都是版大輸)


參考: 自己
2015-05-12 7: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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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5 9:24 pm
意見者:rabbit36884.tw
您是怎麼了?
從3月13日至3月18日有11天嗎?您是怎麼算的?
他們的辯護謝律師曾僅因出國請假不出庭,法管准許再開言詞辯論庭,本人就就必須離庭再等候傳票,為何不能單由本人陳述而為判決?
出國旅遊是正當的請假理由?因治喪請假就是「僅係促使法院注意而已」?
誰說開立支票一樣要兌現;交通罰單屆期,一定要去繳納?臨時找人談何容易?找執業律師不用花時間討論案情、不用花數萬塊錢?家中84歲的老母、妻兒、妹妹、親友會同意我放下治喪去開庭?

2014-08-15 13:25:20 補充:
行政院秘書處、消保處不是政府機關?那它是什麼?
行政院秘書處、消保處認定「Yahoo!奇摩服務條款」就是定型化契約,經詢問多位律師均一致看法相同。
消保法針對「定型化契約」有諸多規範,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行政院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貳、不得記載事項,第九項不得約定免除媒體經營者應負之責任。
奇摩強迫置入會員的信箱致令會員不得不接受的廣告行為,及到處可見的廣告,它因擁有「會員」而才能收受龐大的廣告利益這就是『公法行為「對價關係」的定義關係』不是嗎?倘若奇摩沒有利用的工具「會員」有哪一家廠商願意花錢贊助廣告?

2014-08-15 13:25:36 補充:
再者以「免費」二字,即可迴避一切責任?
「免費贈閱」的網站或報章雜誌書刊,就可以拿來當誹人名譽攻擊他人的工具?

2014-08-15 13:36:49 補充: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條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Yahoo!奇摩提供網頁給會員間之拍賣收取傭金,提供免費交流版面服務,會員接受其所提供的服務,這還不算「接受服務者」?

2014-08-15 23:10:07 補充:
意見者:rabbit36884.tw你是要抬槓?還是要玩文字把戲?還是你要當奇摩的辯護者?
3月12日晚上10點42分歸天,辦完手續送到殯儀館已是3月13清晨3點多,治喪不是從3月13算起,那要從何時起算?開庭期日是3月18,出殯日是3月29,我請假是請3月18,這法官跟你怎麼扯到3月18到3月29的11天?
避重就輕什麼?或在執著什麼啦...^^
本人何事避重就輕?又何事執著?
這些法官不是冷血是什麼?為什麼會被稱為恐龍或殭屍?
現在我總算明白了,火燒房頂還在喝茶聊天的,燒的必定不是他自家房子?孩子掉到水井裏還不急不躁的,肯定不是他自家孩子?

2014-08-15 23:10:28 補充:
「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民事訴訟法之目的乃為了保護個人私法上權利而設,所以民事訴訟法的目的自始以來便是為了解決紛爭而存在,其存在的目的包含了「解決私法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保護私法權利」在內,而不應該僅偏重於其中一者。
2014-08-15 5:19 am
你對法院的見解有斷章取義或偏執於特定字句的問題喔!

以103年度上字第289號民事判決為例,法院雖說「...具有危險控制之能力而負有刪(移)除該等言論之作為義務,堪先認定。」諸語,但是它有對所謂的「義務」加以定義為「明知或有相當理由足認於其提供之網路空間內確實存在侵權資料或發生侵權行為」...諸語

這裡所謂的「明知或有相當理由」指的是有諸如有法院的裁定等客觀的認定,而非當事人片面的認知...

至於其它所列的判決,應該就不用再加以評論了...^^

2014-08-15 12:07:43 補充:
有關「...請求重開一次對他有何損失?」諸語。

這不是對他有沒有損失的問題,而是有沒有必要的問題!你要奔走葬儀事務,又要找塔位、靈骨甕等等瑣事...那是「你個人」的事,為什麼法院要等你?換言之,你能奔走那麼多的事,就不能處理法院的事?明明你有11天的時間處理各種事物,結果就是不處理法院的事?處理法院的事要花你多少的時間?

有關「...行政院消保處」不是公家機關,其回函不能當依據?」諸語。

法官按憲法之規定是「依據法律」而獨立審判,那所謂的「回函」既不是法律,又不是行政命令...法官本來就可以不採用...誰要會跟你共憤?

2014-08-15 12:15:20 補充:
有關「...請問我能找誰?」諸語。

你可以找願意替你出庭的人啊,例如執業律師...等,法律或法院並沒有規定一定要你本人出庭啊...

你不能因為恁爸死,就把所有與恁爸死無關之事,丟在一邊啊,這段時間你如果有開立支票予它人,你一樣要兌現;這段時間你如果有交通罰單屆期,你還是要去繳納啊...^^

2014-08-15 13:51:24 補充:
我還想問 這個發問者 你怎麼了?

怎麼跑出了「...從3月13日至...」這個期日?你自己看看你之前的發問或補充,有提到3 月13日嗎?還要問我是怎麼算的?看起來恁爸是死在12號,到底13號是啥?13號星期五嗎?...^^

我是不知道你在避重就輕什麼?或在執著什麼啦...^^
2014-08-14 9:54 am
看你貼好多篇了 @@

首先,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不是一模一樣(假設)的案件,判決結果也必須一樣,還是得看當事人彼此如何攻防。

其次,對司法來說,這種屬於新穎產業所衍生的問題,其法律適用上,必須修正原有的見解,甚至創造新的法律來適應。

相關判決文,我只有很粗略的看了一下,感覺上被告(奇摩)是強調契約自由,以及管制上的有限性,並因此判決你敗訴。

我個人的淺見是,如果你能把某些網路資源,例如網址,打成「公共財(排他性)」的性質,那或許勝訴的機率會稍微高一點點,又例如權利義務對等性等。但即使如此,也恐怕未必能勝訴,畢竟,這個實在太新了。

2014-08-14 23:29:01 補充:
我不懂你為什麼要打「消保法」,不過,我也不理解法官用以駁斥本件不適用該法的理由。

簡單的說,從消保法第2條第1項第1款關於「消費者」的定義來看,你要打消保法,本來就不能成立,因為你沒有消費行為。對方除了可以這樣主張,也可以退一步主張,縱然適用消保法,但基於你跟雅虎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層面,你並無付費,自然應減免雅虎的義務。

所以,我才會覺得打成公共財,是比較可能的方式。否則,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除了消保法,民法也有規定。即使不適用消保法,也可以適用民法。但如果沒辦法打成公共財,雅虎就一樣可以主張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而減免他們的義務。

2014-08-16 08:14:19 補充:
發問者:
如果你只是要來取暖,請說一聲,我自刪意見。

收錄日期: 2021-04-27 21:20:0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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