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用以上例子去否定陪審團存在既重要性,係對其餘案件係唔公平.
然後就係陪審團存在既價值,法律係寫死哂,其實電腦可以取代埋法官,但百幾年黎都需要用陪審團,主要原因係跟英國,其次係,精神在於,法律係表達唔到常理,所以呢個死位就仍然需要由人去判斷.譬如一個人,比另一個人追打,於是作出抵抗,最後錯手將對方殺死,結果就係殺左人,可以係謀殺,誤殺,或自衛殺人,三者判刑係天與地,就謀殺同誤殺,最高係終生同埋10年監禁.
跟住就係社會成本,假設由社會上一少部份人控制法律,則貪污情況必然大增,枉判既情況亦會大大提升,中國就係出現咁既情況,人民唔會相信法律,會用激烈手法去處理問題.
有個解釋可以完美去答到你既問題,就係假設世界上每個人都對你唔好,但不就等如你要對每個人都唔好,你仍然係可以好好咁對每一個人.
呢個係邏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