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想問遺產分配糾紛

2014-08-13 11:33 pm
我爸和前妻E生了一個男孩A然後跟前妻離婚但男孩A是我爸帶
然後跟現任妻(我媽D)結婚 生下我B和我一個哥哥C
現在因為我爸生病可能撐不久加上男孩A到處惹事我爸不打算死後分給他
所以把現在有的房子過給我媽D所以說現在房子名字是寫我媽媽
那這樣我爸爸死後男孩A有辦法分到我媽D的房子嘛?

回答 (7)

2014-08-15 9:11 pm
✔ 最佳答案
如果說你爸爸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把自己的財產接分配了出去 那若你爸爸過世了就不需要分給他與前妻的小孩 因為生前所轉移的並不算是遺產
2015-10-28 7: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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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5 6: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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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4 7:31 pm
愚見供參:

生前贈與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
(此例不屬於債權人適用的民法1148-1條)

因此,只要父親在生前,依自由意志將名下不動產完成過戶
那已完成過戶的不動產,就不屬於日後的遺產項目

但贈與的原因是否涉及民法1173條的歸扣項目?
就牽涉到其他遺產的分配方式!

相關法條供參: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2014-08-14 11:35:29 補充:
至於另位一位大大的婚後財產平均分配
愚見認為:民法1030-1條已經完成修正,
按修正後的法條第三項: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因此,題中的A,是無法利用"繼承"了婚後財產平均分配請求權
而轉向被繼承人的配偶主張平均分配婚後資產!
2014-08-14 1:35 am
如果能確定房屋所有權已過戶為令堂的名字...就沒有遺產分配的問題了...
2014-08-14 1:27 am
分配遺產要有遺囑證明,如果上面寫得清清楚楚,加上簽名,指印,等等證明,那無庸置疑的遺產是你們的囉!
2014-08-14 12:25 am
有遺產不大約平均分配給親生兒子,已埋下未來同父異母的兄弟不相往來及紛爭的種子。

收錄日期: 2021-04-15 16:09:0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813000010KK06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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