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聲請人聲請調解且成立後送法院前:聲請人提撤銷調解,請問:調解會該怎麼做?
1.問題:
聲請人:王先生聲請調解且8月8日已調解成立,但8月11日寫申請函要申請「撤銷調解書」。目前,調解書尚未送簡易庭。
2.依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第2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3.做法:
步驟1: OO調解會調解秘書仍須將已成立的調解書送簡易庭核定.同時,回函申請撤銷調解申請函的當事人.
步驟2:簡易庭核定後,檢送OO調解會.
步驟3: OO調解會收到簡易庭核定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後.
步驟4:當事人依上述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及第3項:於法院核定的
調解書送達三十天內向原核定簡易庭聲請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以上,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