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聲請調解且成立後送法院前:提撤銷調解

2014-08-13 10:17 pm
主旨:聲請人聲請調解且成立後送法院前:聲請人提撤銷調解,請問:調解會該怎麼做?
1.問題:
聲請人:王先生聲請調解且8月8日已調解成立,但8月11日寫申請函要申請「撤銷調解書」。目前,調解書尚未送簡易庭。
2.依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第2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3.做法:
步驟1: OO調解會調解秘書仍須將已成立的調解書送簡易庭核定.同時,回函申請撤銷調解申請函的當事人.
步驟2:簡易庭核定後,檢送OO調解會.
步驟3: OO調解會收到簡易庭核定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後.
步驟4:當事人依上述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及第3項:於法院核定的
調解書送達三十天內向原核定簡易庭聲請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以上,對嗎?

回答 (2)

2014-08-13 11:22 pm
✔ 最佳答案
調解程序的目的是減少訟累,若紛爭無法得到二方可以接受狀態,自然依民法或民訴爭訟。調解是合意的一種,既然有一方不滿意,就進入司法程序解決。
2014-08-15 6: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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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5-01 19: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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