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薪資違反勞基法第幾條

2014-08-12 6:37 pm
問題一:公司已經積欠薪資3個多月,我想跟公司離職,但我知道積欠薪資員工自動離職也是屬於非自願離職,但我想知道這是違反勞基法第幾條?
問題二:因積欠薪資屬非自願離職,但公司一樣要發放資遣費,請問這又是勞基法第幾條呢?
問題三:公司從去年11月至今都沒繳勞健保,請問這樣是不是不能申請失業補助?若公司做薪資證明,但公司又沒發薪水,且不能證明公司真正有扣勞健保,請問該怎處理呢?
問題四:若我要去勞工局申訴請問我要怎走流程呢?

回答 (5)

2014-08-12 7:05 pm
✔ 最佳答案
問題一:27
問題二:14
問題三:問題四:逕赴勞工局申訴,可獲利諮商
2014-08-21 6:50 pm
第一百五十三條: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條例施行前已於95年底前成立一致性債務協商者,或自96年後成立個別協商者,或條例施行後債務協商前置程序成立者,除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得聲請債務清理程序。



由於台灣經濟衰退,造成大多數民眾債務問題求助無門,95年銀行公會推行的債務協商,

因協商月付金往往高餘債務人所能負擔,導致毀諾狀況不斷攀升,在眾多卡債族自殺頻傳,

家庭支離破碎等社會問題頻傳之下,產生了『債務清理條例』,

但政府卻未盡心推廣及幫助各債務人解決最急迫的問題,

往往讓債務人一再面對銀行團隊,可怕的催收及法律問題,

有鑑於此,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為協助債務人重建經濟自由並扶助經濟弱勢者而成立,

藉此保障並協助債務人免於無助的困頓,並申張應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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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3 3: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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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2 8:56 pm
問題四:找當地市政府社會處有專門處理勞資問題的,請他們幫忙。
2014-08-12 8:54 pm
不懂法律規定,就不要自以為是,否則將喪失所有權益
1 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二十條之規定,將勞工解除契約,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2 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將勞工解除契約〈開除〉,勞工無權向雇主主張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3 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提前預告」、第十六條「預告期間」之規定,自請離職,無權向雇主主張給付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4 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向雇主宣告:雇主侵犯勞工權益事項,並自何時起解除契約,責令雇主給付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動基準法:
第二十三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第二十七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雇主積欠工資與離職是兩回事,分別是用不同的法律條文規範,不事先向勞工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或依第十四條發出存證信函,宣告雇主限期給付積欠工資,離職後,將喪失工資清償求償權
公司未依規定繳納勞健保費,又未按期給付薪資,無法證明公司有代扣勞健保費,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均處於停止保險給付狀態,不能申請失業給付
注意!不要造假取得薪資發放證明,屆時就真的領不到積欠工資
應聯合其他同仁,盡速與當地勞工行政機關、勞健保局投訴,必要時訴諸法院,執行假扣押雇主資產,以防雇主脫產


收錄日期: 2021-05-01 19:12: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812000016KK0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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