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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瞭 權 益 與 責 醫 療 護 理 成 效 高1.醫 護 人 員 與 病 人 之 間 有 着 一 種 緊 密 而 又 互 信 互 賴 的 關 係 , 醫 護 人 員 是 病 人 的 夥 伴 , 為 他 們 提 供 適 當 的 治 療 及 指 導 , 給 予 鼓 勵 與 關 懷 , 使 他 們 回 復 健 康 的 體 魄 。2.病 人 明 白 自 己 的 權 益 與 責 任 , 亦 加 強 與 醫 護 人 員 的 溝 通 , 才 能 促 進 醫 療 護 理 的 成 效 。知 情 權1.病 人 有 權 預 先 知 道 有 關 醫 療 服 務 的 收 費 資 料 。2.病 人 有 權 知 道 自 己 的 病 情 、 所 患 何 病 、 需 接 受 的 檢 驗 、 治 療 方 法 及 成 效 等 。3.病 人 有 權 知 道 處 方 藥 物 的 名 稱 、 效 用 及 可 能 產 生 的 副 作 用 。 醫 生 處 方 的 藥 物 必 須 寫 上 病 人 姓 名 、 藥 物 名 稱 、 劑 量 、 服 用 方 法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4.病 人 有 權 在 進 行 任 何 檢 驗 或 治 療 程 序 前 , 知 道 其 目 的 、 危 險 程 度 及 有 否 其 他 方 法 代 替 。5.病 人 有 權 獲 得 有 關 自 己 病 況 的 資 料 。 病 人 可 向 有 關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生 申 請 索 取 醫 療 報 告 或 醫 療 記 錄 副 本 。 有 關 方 面 可 能 會 收 取 所 需 費 用 , 病 人 應 預 先 詢 問 清 楚 。決 定 權1.病 人 有 權 徵 詢 不 同 醫 生 的 意 見 , 才 決 定 接 受 那 一 種 診 治 方 法 。2.病 人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醫 生 的 建 議 。 但 病 人 如 拒 絕 接 受 醫 生 的 建 議 , 應 清 楚 明 瞭 其 決 定 的 後 果 , 亦 應 對 自 己 的 決 定 負 責 。3.病 人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參 與 醫 學 研 究 計 劃 。保 密 權1.病 人 在 診 治 過 程 中 透 露 的 資 料 , 醫 護 人 員 都 應 予 以 保 密 , 未 經 病 者 同 意 , 不 會 向 第 三 者 披 露 。2.不 過 , 醫 生 會 將 病 人 資 料 透 露 予 其 他 參 與 治 療 的 醫 護 人 員 , 以 協 助 治 理 病 者 。3.在 特 殊 情 形 下 , 若 醫 生 懷 疑 病 人 涉 及 非 法 活 動 或 罪 行 , 亦 可 將 病人 資 料 向 有 關 當 局 透 露 申 訴 權1.很 多 誤 解 往 往 是 由 於 病 人 與 醫 護 人 員 之 間 溝 通 不 足 所 致 。 病 人 應 了 解 及 行 使 自 己 的 知 情 權 , 並 與 醫 護 人 員 保 持 溝 通 , 以 便 了 解 病 情 及 治 療 經 過 ,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誤 解 。 如 有 疑 問 , 病 人 應 該 向 有 關 的 醫 護 人 員 、 診 所 或 醫 院 詢 問 , 並 了 解 情 況 。 若 果 病 人 最 後 還 是 不 滿 有 關 方 面 所 作 出 的 解 釋 , 可 以 作 出 投 訴 。投 訴 渠 道 衞 生 署醫 管 局 總 辦 事 處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其 他 投 訴 機 制私 家 醫 生病 人 可 直 接 向 私 家 醫 院 院 長 或 該 院 特 設 的 內 部 申 訴 機 制 投 訴 。 而 私 家 診 所 方 面 , 可 先 向 主 診 醫 生 提 出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負 責 處 理 有 關 醫 生 違 反 專 業 操 守 的 投 訴 。消 費 者 委 員 會負 責 處 理 有 關 收 費 或 禮 貌 問 題 的 投 訴 病 人 亦 可 聘 請 私 人 法 律 顧 問 或 透 過 法 律 援 助 處 循 法 律 途 徑 解 決 。除 了 以 上 的 權 益 … …病 人 的 尊 嚴 、 文 化 及 宗 教 信 仰 應 受 到 尊 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