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若你的親人或朋友不幸去世,不論是否死於自然,你的首要義務是為其辦理死亡登記。所有屬於非自然死亡個案(例如中毒和暴力),均會報告予死因裁判官。死因裁判官可進行驗屍或研訊以裁定死亡原因(一般需時1至6個月)。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死亡登記官會在1個星期內獲通知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於登記後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所以,親屬是無須親身為非自然死亡的死者辦理登記。由死因裁判官轉介的死亡登記只可在金鐘生死登記總處辦理。收到登記官發出辦妥死亡登記的通知後,親屬可在生死登記總處、港島死亡登記處或九龍死亡登記處申請領取死亡登記記項核證副本。
2014-08-07 18:27:52 補充:
答「 _靜_ 」:
在香港,凡已經證實失蹤超過七年(即警方已列為失蹤人口超過七年),不論有沒有證據顯示其生死,親屬均可為這人申請死亡證並視為「法定死亡」
當然,戚屬如無意為其申請死亡證,只認定為失蹤,那這個「失蹤人士」並不會視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