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角色簡易列表如下:
A1先前繼承了5年前母親的遺產(房子及銀行帳戶等)。
A1無結婚但有收養養子女分別為B1與B2。
B1與B2皆有行為能力且是正常中華民國公民(均年滿20歲)。
B1與B2平日因工作之故沒有和A1住在一起。
A1本身領有重度殘障手冊,也有請外籍看護C照料平日生活。
平日家中大半時間都只有A1與C。
該外籍看護C之全民健保是依附在A1下,A1是C的雇主。
A1亦有位親姊姊S,S有配偶且未和A1同住。
事件經過:
A1因病過世,照民法規定,A1的養子女B1與B2需在A1死亡證明開立後一個月內至戶籍地之區公所辦理戶籍除戶。
A1無立下任何遺囑,以繼承順位論,應由B1或B2亦或B1與B2協議共同持份繼承養父的不動產或動產等。
但A1平日都將證件、存簿、提款卡與不動產所有權狀交於姊姊S以代為保管與處理,
基於互信與尊重原則,B1與B2平日皆不主動過問S的處理。
B1在A1過世前將證件交予並委託S申請A1過世後之死亡證明,事後B1有拿回自己的證件。
在A1過世後,S至區公所代為辦理A1的戶籍除戶手續,且已辦理完成。
但動產與不動產部分的繼承卻遲遲不將A1的帳戶資料與地契等交與B1和B2。
也就是說,S只幫A1辦理除戶的手續,有關民法繼承順位的不動產與動產部分卻沒有完成,且S遲遲不願出面處理。
S亦將原照顧A1之外籍看護C繼續留用(但家中並無任何需要)。
A1生前所遺留之銀行帳戶資金,在A1過世後仍然由S繼續挪用,A1身後房屋鎖也被全部更換並導致B1與B2不得其門而入。
問題:
1、S妨礙繼承與侵占的解決辦法?
2、外籍看護C之雇主A1已往生,且家中已無需求,S又將C強行留下,此點有無違法?
感謝高手的指點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