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香港嫖妓是不合法的,右唔衛生,唔好搞呢樣野.
2014-08-05 22:46:45 補充:
重隨時俾人拉,惹官飛!
2014-08-06 10:30:42 補充:
一樓一是否犯法?
不。根據本港法律,無論是賣淫的一方(prostitute)、或性服務消費者,都不會因為其身份或因提供或取得性服務而觸犯刑事罪行。目前法例對「賣淫場所」的定義為「(a) 該處所、船隻或地方由兩人或由超過兩人完全或主要用以賣淫;或 (b) 該處所、船隻、或地方完全或主要用以組織或安排賣淫,或與組織或安排賣淫有關而使用」。
2014-08-06 10:31:02 補充:
根據法例,個人單獨從事性工作,並不違法。然而,目前法例卻迫使性工作者只能單獨於一獨立處所內工作,須獨自面對各種人身安全風險(如被劫、被殺、被暴力對待、強姦等)。
此外,即使目前一樓一性工作者以自僱形式獨立經營,仍然受到多條法例所影響,如《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用作賣淫》導致被業主迫遷、或受《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所限而不能僱用第三者工作(如保安、清潔工人等),使未能在安定而承受較少風險的情況下工作。因此有需要提出性工作非刑事化。
2014-08-06 10:31:31 補充:
企街是否犯法呢?
如果在公眾地方主動「拉客」,即違反「為了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即刑事條例第147條第(1)款,「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a)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或(b)遊蕩而目的在於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4-08-06 10:31:49 補充:
本罪行的重點在於「不道德目的」及「唆使他人」。然而,將性服務交易視為不道德行為,只是法庭上一般沿用的演繹。我們認為,法律無任何理由介入成年人之間自願的性行為,作出道德判斷及刑事規範。性交易是當事人的一種性慾取向及行為,無人應該因為個人的性慾取向及參與者均同意之行為而被定罪。這種將性服務交易視為不道德目的演繹,有需要即時被停止。
2014-08-06 10:32:07 補充:
而就「唆使他人」而言,法例本身理應只針對「唆使一方」(可以是性服務提供者或消費者),而不論最終性交易協議(不道德目的)是否達成,「唆使者」最終仍可能被控。可惜目前警方的執法每每針對性服務提供的一方(性工作者)而行,鮮有針對消費者(顧客),執法過程已充滿不必要亦不公平的道德判
2014-08-06 10:32:23 補充: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是犯法,性工作者的家人,及登廣告的報紙是否犯法?
根據本港法律,如果有人與一名娼妓同居或慣常在一起、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收取其性交易的金錢、他或她正在協助、教唆或強迫該另一人向他人賣淫,均違反了第一百三十七條「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當中關鍵,在於供應商是否獲性工作者付費,為其賣淫目的而向其提供貨品或服務,而如該人不是性工作者便不會供應該貨品或服務,收取金錢與該業務必須有密切關係,收款者才算干犯罪行。
2014-08-06 10:32:44 補充:
如果提供性服務不是犯法,為何要掃黃?
掃黃的理由,多被說成是打擊有組織賣淫活動或針對街頭滋擾問題,有機會成為政治籌碼。維持治安雖然是警方的責任,可惜沒有犯法的一樓一事業卻大受打擊,嚴重影響生計。
事實上,警方高層亦曾在2008年7月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透露,警方估計只有兩成的一樓一單位牽涉有組織罪行,其餘八成均由個人合法經營,可見性工作者與罪案並無必然關係。
2014-08-06 10:33:01 補充:
另外,警察藉著掃黃濫權問題嚴重,如在「放蛇」行動中,主動勾搭街頭性工作者,但最後卻誣告該性工作者犯上「唆使他人」罪。又或在針對一樓一的放蛇行動內,要求手淫甚至性交服務、在搜證時以暴力威脅或滋擾性工作者及其顧客等。當性工作者在警署被羈留期間,亦經常被要求同一晚接受多次脫光衣服的搜身。
2014-08-06 10:37:18 補充:
原來嫖妓無話唔合合法-------你有錢咪可以去嫖,
2014-08-06 10:39:35 補充:
我想應是18嵗較穩陣,因已成人,16嵗還在父母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