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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
(罰:在第4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4條第3款第2項規定,其須設於易於取用場所。故實務上若其前方有 置放物品但室內栓箱蓋仍能開啟90度則尚屬符合規定。
逃生通道寬度不得小於多少,消防栓也要淨空多少是在建築技術法規,但是那是設計建築非建築使用方面。
鞋櫃阻擋消防栓尚違反其他建築法規,不只是消防法規.. 你等可以問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另外:你要檢舉的是市政府而不是消防局!
2014-07-30 06:53:47 補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