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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概況
西元前21世紀下半葉,埃蘭人滅烏爾第三王朝後,阿摩利人由西北乘虛而入,在蘇美爾建立伊新和拉爾沙兩個國家,其創立者均為阿摩利人的氏族酋長。伊新和拉爾沙對峙達200餘年 。西元前19世紀初 ,阿摩利人的阿姆納努姆部落在巴比倫 擺脫伊新的控制, 其首領蘇木阿布( 前1894~前1881在位 )建立巴比倫王國,又稱古巴比倫第一王朝。由於其位於兩河流域商路的樞紐地區,境內水源豐富,土地肥沃,政治和經濟力量不斷增強。第六代國王漢穆拉比在位時期,先後征服伊新、烏魯克、拉爾沙等國,並佔據亞述南部,建立起從波斯灣至地中海沿岸的中央集權制奴隸制帝國,自稱世界四方之王。但漢穆拉比的統治並不鞏固,其繼承者薩姆蘇伊盧納在位時,先後遭埃蘭和加喜特的侵襲,內部也發生反債務奴役鬥爭,導致了巴比倫第一王朝的衰微。西元前1595年,赫梯統治者穆爾西裏斯一世最後將其滅亡。
政治制度
漢穆拉比統一後,王國建立中央集權的專制制度。國王獨攬政治、軍事、外交、司法和宗教等權力,直接任命中央和地方官吏。大行政區設總督,在較大的城市中任命被稱為沙卡那庫的官員,小城市則任命被稱為拉比亞努姆的官員治理。
階級關係與土地制度 古巴比倫社會分為3個等級:①阿維魯,為全權自由民,上層是統治階級,下層多是納稅、服兵役和徭役的自耕農和士兵。②穆什欽努,為依附於王室土地的無權自由民。③瓦爾都(男奴)和阿姆圖(女奴)是奴隸階級。
古巴比倫時代土地制度較為複雜。漢穆拉比時期王室佔有的土地分為3類:供養(維持)宮廷之田;以供職為條件所授份地;以納賦稅(納貢)為條件所授份地。以供職為條件領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業代理人、高利貸者)等。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倫社會還存在神廟土地、城市土地及私人土地。高利貸業甚為活躍,神廟和酒店同時經營高利貸業。高利貸業的活躍促進債務奴役制的發展。債奴被稱為基薩圖。在家庭和婚姻關係方面,還保存父權和夫權的家長制殘余。父家長可將其妻或子女賣為奴隸或使之變為債奴,子女須為其父家長殺害的他人子女抵命。債務奴役制的發展導致債務人的反抗。這也是古巴比倫滅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