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損害債權罪是否成立?

2014-07-30 1:55 am
我相對人因刑事案件被判刑,在法院於5月19日通知刑事附民事之案件裁定另外開庭審理。我相對人怕賠償,故意於6月9日將土地贈於他的女兒。現在他身上是無資產。令我求償無門,我想告他刑事損害債權罪,我要問的是若刑事損害債權罪成立,在法院審理期間,我是否可聲請刑事附民事賠償,該以何理由聲請精神慰撫金? 還有聲請債權人撤銷權之民事,期限多久。
我的相對人是將土地贈於他的女兒,她女兒成人未嫁,與他同住是知道官司案件,竟接受贈與土地,是否算同謀,是否要一起提告?以何罪責提告?

回答 (3)

2014-07-30 2:40 am
✔ 最佳答案
1.我想告他刑事損害債權罪,我要問的是若刑事損害債權罪成立,在法院審理期間,我是否可聲請刑事附民事賠償

損害債權罪是指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之際]而有脫產之行始能成立本罪.所以如果不是在強制執行時提告是不會成立的.依你所述案件只不過是刑事移審至民事而民事尚未審理更遑論是屬受強制執行之際的構成要件

2.我的相對人是將土地贈於他的女兒,她女兒成人未嫁,與他同住是知道官司案件,竟接受贈與土地,是否算同謀,是否要一起提告?以何罪責提告?

你只能於民事部份取的勝訴後依塗銷移轉之訴將不動產過戶回原所有人後聲請拍賣.至於他女兒是沒有共犯問題.原因是前手之損害債權罪不可能成立則後手既無共犯問題.但民事求償之部分整個程序較為專業建議你最好請律師協助較為妥適


2014-08-02 13:09:56 補充:
你回答的很棒為何會被莫名其妙的被刪除.這問題很大你有無去問知識+管理員
005號回答者《Edogawa Conan》大大您好:

您的回答小弟我有點看不懂說,首先,發問的版大已經敘明『該以何理由聲請精神慰撫金?』,既然是請求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請問您的回答又怎麼會提到『因為板大不是針對賠償』?

再者,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以其債權於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業已存在者為限,若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其債權尚未發生,自不許其時尚非債權人之人,於嗣後取得債權時,溯及的行使撤銷權,此觀諸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609號、72年台上字第3523號等民事判例、判決意旨自明。

2014-08-02 08:52:44 補充:
換言之,發問的版大已經敘明『在法院於5月19日通知刑事附民事之案件裁定另外開庭審理、、、我相對人故意於6月9日將土地贈於他的女兒』,代表債權發生時點早於詐害行為的時點,的確在民事訴訟上可以使用這個請求權,但是既然發問的版大已經敘明『該以何理由聲請精神慰撫金?』,而且民法第244條請求權實務上多半是以『確認之訴』的訴之聲明來請求,很少有人單獨使用這個請求權基礎,所以《Edogawa Conan》大大您的回答是否不符發問版大的需求與期待?!

2014-08-02 08:53:03 補充:
末查,《Edogawa Conan》大大您的回答提到『還要多那麼多人加入一起告』,小弟我舉『土地共有物分割』這個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必要共同訴訟』的例子,實務上請求分割的原告通常只有一兩個,但是共同列為被告的人數往往有數十個之譜,法院開庭時一卡車的被告都在法庭外等候唱名,還被法官要求請代表發言,沒辦法每個人都表達意見。與此情形相比,發問的版大、被告債務人、債務人的女兒總共才三個人參與訴訟,人數會多嗎?既然如此,試問又怎麼會『還要多那麼多人加入一起告』?

2014-08-02 09:00:38 補充:
《媽媽》版大您好:

因為我原本的回答莫名其妙的被刪除,所以我把我的回答再PO一次給您參考:刑法分則第35章第356條損害債權罪的構成要件是『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損害債權人之債權』,債務人6月9日將土地贈於他的女兒之時,版大您應該還沒取得執行名義,所以就不算是『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不過版大您可以另案在民事庭對債務人起訴,案由應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自知悉侵權行為起2年。至於債務人的女兒既然事前知悉,對此『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2款規定,自可列為共同被告起訴。

希望以上小弟我的回答能解決版大您的問題唷!
2014-08-01 2:32 pm
要我處理 就不要那麼麻煩

直接以民法244條 第一項 第四項處理就好了

(因為板大不是針對賠償 提那麼多訴訟 只是浪費時間)

只要相關贈與被取消 板大聲請假扣押 就可以一勞永逸了

何必要繞那麼一大圈

還要多那麼多人加入一起告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27 15:31:3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729000015KK04273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