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交保.法院諭令5萬交保但當天並未辦理交保手續

2014-07-27 12:52 am
法院諭令5萬交保但當天並未辦理交保手續.現人被移送看守所羈押.
1.現要辦理交保手續可直接去法院辦理或需聲請停止羈押.如需聲請停止羈押.流程約幾天.可否順便聲請減少保釋金或責付.該怎聲請需被什麼資料

2.羈押期二個月羈押時間既將屆滿.無羈押理由時.法院是否會自動降低保釋金或責付.還是會延押.

請懂的大大實務上白話解答.不要只貼法條參閱.無限感激.

回答 (4)

2014-07-27 2:14 am
✔ 最佳答案
這種情形在以前叫做[無保虞逃候保暫押]但現在已經沒有這個問題.被告雖符合羈押之要件但亦必須有羈押之必要性二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說就算是有羈押之法定原因如欠缺羈押之必要性亦不得羈押

之前已令5萬交保.但因交不出保證金而被羈押.可見羈押之必要性顯有疑異.建議立即聲請具保責付停止羈押.使目前之羈押中狀態將其回復羈押前之狀態.由羈押庭就羈押之必要性從新審認

2.羈押期二個月羈押時間既將屆滿.無羈押理由時.法院是否會自動降低保釋金或責付.還是會延押.

羈押之原因是否存在要看法院就證據蒐集之情形而定.以防湮滅及串證與被告交保後棄保逃亡之可能性.但無論如何延長羈押一定要有充分之理由.以前的延押理由通常僅泛稱[本院經核尚無不合].不過這種理由現在已不可能了.因為等於沒說.羈押期滿應予釋放如有諭知交保即表示仍有逃亡之顧慮



2014-07-26 22:16:23 補充:
其實諭知交保就是有逃亡之虞.因湮滅證據與勾串共犯是無法以保釋金替代.只有逃亡之虞較易以保釋金替代.但逃亡之虞的前提是必須有事實足以證明有逃亡之虞.如傳拘不到因而發出通緝.就是有事實足以證明有逃亡之虞.此一情形交保機率很低.但前已諭知5萬交保可見檢院間對羈押必要性之審酌用猜的高於50%.建議請律師詳議羈押原因.因這與有沒有罪無關.但與被告於訴訟上之平等之防禦力卻至有關聯
2015-01-26 6:12 am
他之前遇到的問 題跟你一樣
http://ts777.cc
2014-12-18 2:05 pm
他的答案你會滿意的
TS777.CC
2014-07-27 3:22 am
因犯罪嫌疑人無法進行具保而羈押者,後續必須具狀聲請停止羈押,流程時間不定,因為法院收到聲請狀後還需由合議庭審理後裁定。

羈押期滿是否延押,需看原始裁定羈押理由為何、原羈押理由是否消失,若仍有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則裁定續押,否則當然就放人了。

是否能改為責付還是得看當初案情與羈押原因才能判斷,若要聲請停止羈押,建議由律師代為研擬書狀為佳,否則實務常見當事人僅提出空泛理由聲請而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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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7 21: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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