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老人棄養法律問題

2014-07-26 7:34 am
雖說清官難斷家務事 但是有時候就是難忍被親戚白白欺負
我伯伯很過分 爺爺還沒死 等他住院就急著賣他房子分他的錢並且不要扶養他
爺爺年邁90 插尿管行動不便坐輪椅 等他出院就趕來我家 頓失房子跟親人
可是爺爺的戶籍在那個過分的伯伯戶籍下 只因為爺爺有殘障手冊
伯伯藉此申報扶養 車子可扣除牌照稅....真讓人寒心

所以我想請教高手
如果我家財力不堪負荷 是否可藉由法律途徑''強制'' 伯伯將爺爺帶回
因為爺爺戶籍在他名下 也只是為了藉爸爸的關係少報稅可卻從來不聞不問
就是假借扶養之名行棄養之實..此類的法律
戶籍法好像有這類的法條 :對於無行為能力跟能力限制者 戶長要實施監護之實....這類
希望高手解救 相關法律 對付這種不孝子女

回答 (6)

2014-07-26 3:13 pm
✔ 最佳答案
Q1:如果我家財力不堪負荷 是否可藉由法律途徑''強制'' 伯伯將爺爺帶回依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因此你爸爸的所有兄弟姊妹,都要對你爺爺負扶養之義務的。至於你爺爺要與誰同住,由誰負責其起居飲食,則依民法第1120條之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因此不是你爺爺戶籍在你伯伯那裡,你爺爺就一定要與你伯伯同住的。這個問題,應該由你父親之所有兄弟姊妹一起協議決定,若無法決定,可召開親屬會議,一同來決定你爺爺與誰同住,居住之方式。如果親屬會議仍無法達成共識,作成決議解決爺爺居住的問題時,應該向法院提出訴訟,由法官去裁定之。依民法第1118條之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你們家境不好,可以依上述民法之規定,向法官申請酌量減輕你父親對爺爺扶養之義務的。 Q2:因為爺爺戶籍在他名下,也只是為了藉爸爸的關係少報稅,可卻從來不聞不問,就是假借扶養之名行棄養之實..此類的法律關於棄養的問題,依刑法第294條之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必須要被遺棄之人,因被遺棄而其生活陷於難以維持,其生命陷於危急之狀態,才能成立本罪的。如果你伯伯不扶養及照顧你爺爺,但你爺爺仍有其他親人在照料的話,基本上你伯伯是成立不了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的。 Q3:戶籍法好像有這類的法條 :對於無行為能力跟能力限制者 戶長要實施監護之實....這類,希望高手解救 相關法律 對付這種不孝子女成年人之監護,必須要依民法之規定,向法院申請受監護宣告之人,才會有監護的問題的。也就是說,你們必須要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裁定你爺爺受監護之宣告,這樣你爺爺才會有監護的問題,否則是不會有監護的問題的。監護權的問題,是依民法之規定來辦理,不是由戶籍法之規定來決定的。依民法第1111條之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果你爺爺有受監護的問題的話,法官會依上述民法之規定,去選定一位適當之人,來擔任你爺爺之監護人的。 以上提供妳參考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參考: 芝柏錶+系統工程師的居酒屋
2014-07-31 7: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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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0 1: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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唬九京仺佈
2014-07-28 6: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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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6 1:41 pm
收集證據先到所屬鄉鎮公所"調節委員會"申請調解,將預期所需花費列表(含聘請24小時專人照護費或外勞)要求調解分攤方式,給他壓力。若他不來參與調解就到法院提告。但是至此階段兄弟日後可能不相往來了。
現在所有照護花費的單據都要留下來,將來分產時討公道。
這種XX一定會有報應,不過太晚報應顯現不出正義。
另申報扶養自己的父母,戶籍不必同申報人戶籍,先報先贏。
2014-07-26 7:59 am
如果沒有盡到扶養的責任,是可以透過法律將財產搶回去的,我之前在google新聞有看過類似的案例。

收錄日期: 2021-04-15 15:56: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725000015KK1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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