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教會姊妹因姦成孕應否墮胎???

2014-07-25 2:49 am
教徒斥包庇教會之狼

基督路小教會成員譚得志昨到會展請願,要求陳世強交代包庇「教會之狼」真相。

【本報訊】香港國際全備福音商人團契總監陳世強,涉嫌包庇強姦女教友的「教會之狼」,引發基督教內教徒強烈不滿。由教徒發起聲援受害人的「紫絲帶行動」10多名成員,昨趁團契於會展舉行25周年慶祝晚宴,到場請願,促陳世強當面交代事件。⋯⋯

「紫絲帶行動」發起人之一的基督路小教會成員譚得志指,涉事團契總監陳世強一直拒絕公開回應事件。近日網上聲援受害人 K小姐的專頁,更遭網上打手「洗版」,將責任推向受害人。

譚批評,聘用網上打手的「幕後黑手」動機可恥,竟企圖為陳開脫,要求陳說服「教會之狼」投案。目前紫絲帶行動群組有近3,000人參加。譚指,基督教界對陳世強做法的不滿繼續發酵,擬發起教徒到陳所屬教會「踩場」,還受害人公道。

62 則回應

Cheung Chau • 留言最多的人 • 沖縄国際大学
一定唔可以放過呢隻狠,仲有陳世強呢種人渣。

Cheung Chau • 留言最多的人 • 沖縄国際大学
好明顯今次事件陳世強與此人渣係“狼背為姦“,希望呢件事件只是單一,如果此教會有其他女教友受慾,希望你們能勇於面對指證這兩位人渣。

Johnson Chan • 留言最多的人 • Yot Chan Wong Suk Fong Mem Sec School
快必!我不得不俾個讚你,你真係有論述,有行動,俾好多所謂教徒先進好多.加油!努力!

Samson Kwan • Hong Kong
咪咁天真啦! 信教就一定是好人咩!

Paladin Cheng • 追蹤追蹤中 • 留言最多的人 • The University of Kansas 員工 • 245 個追蹤者
要多一個教徒身分,真係好易!
有事起上來互相包庇,真係便宜!!

事件中的女子是否真的受害者我不敢講,但男主肯定是得益者!
識食識抺咀,仲有教會陳世強牧者幫他抺咀....

這就是關係,各位學野!

金毛獅王 • 留言最多的人 • On my own-Audiophile Consultant
我地盡量要幫助他們,須然我們理念不同。。。

Paladin Cheng • 追蹤追蹤中 • 留言最多的人 • The University of Kansas 員工 • 245 個追蹤者
唔知點幫,只可以報警!

金毛獅王 • 留言最多的人 • On my own-Audiophile Consultant
join them...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49376505129179/

Bruce Ma • 留言最多的人 •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快咇!支持你,把一些披著人皮的狼,繩之於法,把宗教界虛偽的假面目公之於世。

Connie Lau • 留言最多的人
基X教是被人利用達到某種利益的途徑,今曰是教徒、明日是牧師‧後是XX狼

Sharon K W Wong
令宗教界蒙羞兼呢個甚麼"香港國際全備福音商人團契"做法簡直係可恥呀!

Tony Fan • 彩虹邨天主教英文中學 Choi Hung Estate Catholic Secondary School
總監陳世強仲係律師同政協

Dominic Tsang • 留言最多的人
依家好多教派都係「披上咩皮」架﹗祝佢哋嘅會眾好運囉﹗

Julia Fung • 留言最多的人 • Simon Fraser University
披上人皮做壞事,現今世代(偽君子)何其多!

Johnny Chow
第N次呢啲事件啦.......

Ho Dora • 留言最多的人 • Lok Sin Tong Ku Chiu Man Sec School
最好呃就係迷信的人! 吾呃你呃邊個?

Jasmin Ho • 追蹤追蹤中 • 留言最多的人 • Hong Kong
有「贖罪券」大澌咩!呢尐咁嘅「奉主之名」嘅神權代理人充斥社會,小市民祇能「自求」多福。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618/16435774

回答 (4)

2014-07-26 7:38 pm
✔ 最佳答案
站在我的立埸,我認為不應墮胎的,因為生命是保貴 ;



在宗教的角度,聖經對墮胎的教導一 認為胎兒是人1.未出生的胎兒也被稱為孩童──。被稱為胎兒的用詞,也被用來稱呼孩童(路1:41,44;2:12,16;出21:22)、成人(王上3:17)。所以從聖經中的用法,可以知道未出生的胎兒,並不低於一個幼童或是成人。2.胎兒乃是神所創造的──正如亞當和夏娃是所按自己的形象與樣式所創造的一樣。(詩139:13『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John Stott認為詩139篇裡面不但提到人的被造性,也強調人的連續性,因為詩中的我包含著出生前、出生到現今、以及未來。3.未出生胎兒的生命與成人一樣受到律法保護──出21:22-25提到有孕的婦人若在別人的打鬥下受傷小產,若是胎而無恙,則須賠償價銀。但若是導致母體或胎兒任何一位死亡,則要以命償命。可見胎兒的生命是與成人等值的。4.基督在馬利亞腹中已經是人了──若是當時有優生保健法「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這一條規定,馬利亞絕對有資格引用而把耶穌墮胎下來。5.未出生的胎兒具備個人的特質──路1:44提到當施浸約翰還在以利沙伯的腹中時,一聽到馬利亞的問安,就在腹中歡喜跳動。現在很多人注重胎教,就是瞭解到胎而兒具有意識這個部份。6.聖經用人稱代名詞來稱呼未出生的嬰兒──(耶1:5;太1:20-21)7.未出生的嬰兒已被神所認識──詩139:15-16;耶1:5『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8.未出生的胎兒在出生前也蒙神呼召──在創25:22-23中,在雅各和以掃未出生前,上帝就預言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士13:2-7參孫還未被母親懷胎前,就已經被分別為聖作拿細耳人。(賽49:1,5;加1:15)二 若胎兒是人的延伸教導1.若胎兒是人,那麼就受到「禁止殺人」的律法保護。(出20:13;太19:18;羅13:9;彼前4:5;約壹3:15)2.胎兒若是人,則他們認識神與服事神的權利不應被剝奪。(彼後3:9『主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  三 從一些聖經人物與事件反思優生、姦淫或亂倫的墮胎/p>1.約9:1-41生來瞎眼的是為了彰顯神的榮耀來。2.何1:2上帝叫何西阿接納歌篾並她在淫亂中所生的兒女。3.創38:1-30猶大與他瑪亂倫生法勒斯(創28:29),後來成為耶穌的先祖並列名於家譜中(太1:3)。
  我們應當絕對尊重每一個受造於上帝的生命,不能夠以任何形式的藉口墮胎(除非繼續懷孕會立即危及母體生命安全之考慮者)。墮胎就是殺人,人類不應該用盡辦法為墮胎做合理化的辯護。基督徒也應該懂得不順從世界的聲音而行,而選擇按聖經的真理而行。神所賜的產業,我們全然接受。這樣,上帝才會有機會因著我們的完全信靠,而行使祂奇妙的作為。


2014-08-07 21:32:46 補充:
每個人的看法不同, 我只是表達自己的立場 ~ .~
可能我的看法與你的不同 , 抱歉 ~~
2014-08-08 5:02 pm
本人陳世強謹此聲明如下:

《蘋果日報》2012年5月30日,5月31日及6月2日和《爽報》2012年5月30日有關本人的報道,內容有失實和誤導之嫌。本人現嚴正聲明有關報道對本人和有關團體和教會的名聲造成損害,故此有責任把事實公諸各方,以正視聽。

本人是「香港國際全備福音商人團契」總監。商人團契在香港今年是25周年,我們的宗旨是帶領職場人士信靠耶穌基督。藉著我們生活的見證,我們幫助了很多家庭和好,失落的人重新得力,尋找到人生意義。我們致力構建和諧家庭和社會的事工,得到數以百計的教會認同,數以千計的基督徒支持,和不少社會人士的稱許。

商人團契是基督教商人團體,宗旨是向所有人宣揚耶穌的和平福音,與政治無關。

報道中提及的X先生為團契會員。本人在事件前並不熟悉K小姐,但她有參與過團契活動。報道中提及我說與X先生「不熟」,可能是在電話訪問時有誤會,我意思是指與K小姐不熟,但X先生是團契會員,在教會關係上,可算是熟朋友。

事件發生在台灣商人團契大會後他們倆人旅遊中,屬於私人活動,與商人團契完全無關。報道指我說「關我哋咩事」是指這方面,絕不表示團契及本人對此事漠不關心,因為團契及本人對事件是非常關注。

有關報道的內容,本人在下文各點澄清事實:

1. K小姐聲稱她透過本人認識X先生,這不是事實。K小姐是透過參加團契的活動認識X先生,她加入X先生的公司亦是他們私人的安排。

2. K小姐在台灣回港後有聯絡我和幾位教會牧者尋求協助。由於K小姐曾接受荃灣的姐妹輔導,而X先生則是在敬拜會香港區聚會,我是敬拜會前長老,所以雙方請我主持會面。

會面在2011年10月7日舉行,與會者共8人,包括本人太太,荃灣兩位輔導K小姐的牧者姐妹,及熟悉K小姐的另一間教會的牧師夫婦。當時我對發生此事情深表難過,並對K小姐表示同情。這會面是事發後我唯一見過K小姐的場合。

3. 根據荃灣輔導K小姐的姐妺,在2011年9月22日接K小姐機當晚,她已經鼓勵K小姐報警,但她拒絕。之後,那姐妹亦兩三次勸她報警,她都拒絕。

上述會面之後,K小姐由荃灣兩位輔導她的姐妹及另一間教會牧師夫婦負責跟進。X先生則交由商人團契會長主持的紀律委員會處理。本人所做的一切都是按正常程序處理,完全不涉及「包庇」任何人脫罪。

4. 本人從未勸止K小姐不要報警,更沒有說過「報警冇用」。報警是她的權利和選擇。

5. 本人身為教會領袖和執業律師三十多年,絕不會縱容任何違反法紀,傷害他人的行為。

6. 鑑於X先生與K小姐超友誼關係嚴重違反信仰原則,我們深感傷痛,故商人團契即時處理,並要求X先生對K小姐作出交代。我們對X先生作出紀律處分後,他亦辭退會籍。

7. 有關K小姐對X先生的控訴,由於X先生已將事情交給他的律師處理,並最後自行報警,且現已進入司法程序,本人不宜置評。

本人最後聲明,在K小姐要求協助下,本人所做的都是出於愛心並按聖經原則,私毫沒有「包庇」或「縱容」X先生,或故意拖延。

2011年10月時,商人團契的紀律委員會曾就此事深入了解,之後由會長出信給K小姐的代表機構,詳細交待團契對這事的立場和對X先生的處理。

本人為《蘋果日報》和《爽報》針對本人的報道感到非常遺憾,並保留法律上追究的權利。但對傳媒和基督教機構關注這類事件,表示認同。

香港國際全備福音商人團契總監
陳世強律師
2014-07-28 7:29 pm
低能嘅銀河星,一個你恨憎嘅人令你懷孕十月生下一個令你回想慘痛回憶嘅BB,重要對住佢成世!?未出世已經恨之入骨,即使禁止墮胎,夾硬生咗出黎,一係就掉咗佢,一係就扼死佢!反正個BB嘅經手人一定唔會照顧個BB,要個女仔自己一個一世人承受慘痛,不如早早殺咗個BB佢。

BB係無辜嘅,但係畀佢生存的話,佢一世人條路都唔會好受,佢絶對唔會得到父愛同母愛。只係而宗教教義決定生死的話,一害就害咗三個人。如果墮胎只係害咗兩個人。
2014-07-25 7:03 pm
聖經教人,
Deu 21:10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 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
擄人都得,「教會之狼」算什麼?小事啦


收錄日期: 2021-04-15 15:56:0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724000051KK00123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