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主A通知佃農B,將以150出售耕地給買家C。由於B未在通知10日內表示優先承受,所以A得到150並以價金的三分之一即50提存於法院給B作為補償,並持憑提存證明辦理產權移轉過戶給C,該耕地的三七五租約合法塗銷,這樣正確嗎?
2.同上,若B行使優先承受權以150購得該耕地,那B還可以跟A要求三分之一價金即50作為補償嗎?因為我有看到一個說法就是說買賣跟三七五租約是兩回事,所以B還是可以要求三分之一的價金。
3.交易價金的三分之一為補償是因為一般來說交易價比公告現值高,但若交易價金比公告現值低呢?且實際上B放棄優先承受權,而C也確實用150購得耕地,那麼A到底該用什麼標準對B做補償呢?
4.有看到下列說法,請問於法有憑嗎?
一、出租人(地主)得給予承租人(佃農)出租耕地終止租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後,請求終止租約返還土地,承租人(佃農)不得拒絕。
二、承租人(佃農)得要求出租人(地主)給予出租耕地終止租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後,終止租約返還其所承租的土地,出租人(地主)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