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未打方向燈, 未行駛至交岔路口中心處且未禮讓直行車即強行左轉, 對方下車後說未見我車, 當下是在無煞車狀態下直接衝撞我車(對方前右側L角撞擊我車前保桿左邊處), 我車被撞擊後是停在交岔路口中線位置(未偏離直行車道). 因為事發突然, 反應時間有限, 我唯一可以採取的必要安全措施乃是緊急煞車.
就現行交通事故處理案例而言, 此事故肇事主因為轉彎車(負擔70%), 次因為直行車(負擔30%). 請問為啥所有類似狀況都要判直行車應注意而未注意呢? 對方危險駕駛下, 我在有限反應時間內已及時煞車, 我不知道錯在哪? 針對此案, 有機會爭取到對方負全責嗎?
以下是我摘錄有關法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左列規定: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 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自己研判:
1.對方車輛未依規定顯示車前方向燈,違反第91條第二項及第102條第五項。
2.對方車輛未行駛至交岔路口中心處且未禮讓直行車即強行左轉,違反第102條 第五項及第七項。
3.依據第94條規定,我方車輛遇此車前突發狀況,反應時間極為有限,而唯一能採取的必要安全措施即為緊急煞車。且對方車輛在完全沒有煞車情況下直接衝撞我方車輛,此危險駕駛行為已嚴重威脅我方生命財產安全。
請專業人士釋疑,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