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問發的題目和內容比較冗統,不知道是公寓還是大樓,有沒有管理人或是管理委員會,另外要看掉落物五樓外牆在原始完成後若有住戶修改過,責任在修改者(業者和委託者共同承擔)。建築體原始完成後維持現狀,又沒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責任.修繕費用由該建築體所有住戶共同承擔,有設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責任在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修繕費用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修繕後統籌向住戶收取或由管理基金支出。曾發生母親開車載女童外出用餐車停放路邊,女童上下車時遭路旁公寓掉落磁磚水泥塊砸成重傷,需大筆醫療費用,因而向法院提告,結果還是所有住戶共同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2014-07-20 13:35:22 補充:
中華民國 內政部營建署 政府資訊公開 營建法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72&catid=30&Itemid=100#
本人現在就處於類似案例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