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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案底」(Offenders Ordinance)是指在警方的記錄裏面留有個人的犯罪記錄。除了刑事案底外,「案底」其實可以「洗底」的。自從一九八六年,政府通過了「罪犯自新條例」(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裁判司這種自由決定的權力就給“取消”了。這條條例的目的,顧名思義就是給罪犯自新機會,根據法例,程度輕微的罪行,經過三年後,就從一個犯人的記錄上“消失”。
實情上,條例有很多例外。最重要的例外,就是如果該犯罪向政府申請「良民證」(Certificate of No Criminal Record),他的罪犯記錄仍是會顯示出來的。由於近年很多人都要申請移民外國,而申請移民時,大都需要出示「良民證」,這個例外變得影響很大。當然,並不是說,有犯罪記錄就一定會給外國領事館拒絕移民申請,這要看犯罪的性質如何,對一個人的移民申請,必定會帶來或多或少的煩。
其次,如果一個人申請一些「重要的職位」,例如申請成為律師、會計師,申請政府的紀律部隊及較高級的文職職位(舊總薪級表第三十一點),他也必須申報從前的犯罪記錄。這些專業團體或政府機構是否因為一個人過去曾經有犯罪記錄,就一定不接納其申請,說來也不一定,但無疑會增加申請人不少煩。得說明裁判司仍然保留對青少年罪犯不留案底的權利。
根據「青少年罪犯條例」(Juvenile Offenders Ordinance),裁判司在青少年罪犯認罪或認定青少年罪犯有罪後,仍然保留一個自由決定權,就是當裁判司認罪案性質輕微的時候,他可以主動撤銷控罪。否則的話,他所作其他任何判決,就算是無條件釋放該青少年罪犯,該青少年罪犯日後申請良民證時,犯罪記錄仍然會顯示出來。
有條件的釋放是在當事人承認控罪,或在法庭被判有罪之後,由法庭宣判的刑罰,因此,雖然判罰輕微,當事人也是有刑事案底的,不會申請得到無犯罪紀錄証明書 (俗稱良民証)。但是,因為這類判罰輕微,當事人可以得到罪犯自新條例的優惠,如果在定罪的三年內不再犯事,他便可以在很多情況下,說自己沒有刑事案底。
另一類的簽保守行為是沒有刑事案底的,裁判司是因太平紳士條例所給予的權力,可在當事人不獲定罪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簽保守行為,這等簽保安排,因為當事人並沒有承認控罪,便不會被認為是刑事案底,所以便可以得到良民証,但是,這簽保和檔案的紀錄,會存在警方的檔案之中,假如當事人在簽保其間再次犯事,便會被罰,但仍舊會被視為首次被定罪。這類無案底的簽保,只會限於一些輕微的控罪並環境特殊的因素,例如是當事人年少,只得十五歲左右,加上是沒有犯過事,甚至是精神上有問題的緣故。
凡犯了刑事罪行,一般情況下,都會終身留有案底
如果犯人年齡小於16歲,判刑會交由少年庭負責,而少年庭法官有權下令被告不留案底
如果罪行輕微,警方有可能只要求簽保具結令(Binding over)。當日會安排你上庭等法官比警告及給予守行為的限期比你,即如你在法官指定的限期內行為良好,無再犯案既話,限期一到此案的記錄便會自動取消
亦視乎是被循公訴程序定罪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或循簡易程序定罪(summary conviction)。若循公訴程序定罪,有案底。若循簡易程序定罪,無案底。但輕微案件先可以循簡易程序定罪;大部分略為嚴重既案件如盜竊都一定要循公訴程序定罪
如果留左案底,一定係終身既,但有機會係一定情況下根據"罪犯自新條例"唔披露案底。如果未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10000,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在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罪犯自新條例適用,大部分情況如見工時都無需披露有案底。但:唔係無左案底,案底永遠係到,只係有時無需披露有案底
2014-07-19 11:04:23 補充:
感謝樓下Edmond ( 碩士級 1 級 ) 的答案
2014-07-19 11:04:56 補充:
小弟還請您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