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書上說他是債務人,要我清償他的卡債(該貸款銀行的卡債),明明當初就是保證人,莫名其妙變成我要幫他還債,合理嗎?
我在先生往生後,有辦限定繼承,該銀行也在先生往生後寄存證函給我,(用先生既有財產下去清償)先生名下沒有財產
也過了5年了都沒有跟我追討,等我最近把房貸還清了,銀行告訴我,要連本帶利一起還(金額已是原來卡債2倍金額),如果我今天沒先清償,是否過了20年我還完房貸後,金額已無法估算
銀行現在咬死說,當初設定契約書把原是保人的先生設定為債務人,所以要我無論無何都要幫先生還款才要還我清償證明,想問這樣合理嗎?
而且(明法修正夫債妻不用還,追朔以前),但銀行現在就是咬死,一定要我還先生生前欠的卡債,才要還我清償證明,請問這樣合理嗎?
先生死後銀行都沒再跟我追討,是自知理虧?還是等我還完房貸才要追討,又想賺我20%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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