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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房屋是生前贈與給母親,母親持有未滿二年出售且無第五條之情形,即會課徵奢侈稅。
"受贈"(不是遺贈)的房子2年內賣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不會課到奢侈稅,受贈房屋如果符合第五條規定即可免課奢侈稅。
二、如果房屋是過世後繼承給母親,母親持有未滿二年出售,這非課徵奢侈稅的範圍,不會有奢侈稅的問題。
第五條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