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Lam 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急!* 收到律師信,控告我《侵犯卡通人物知識產權》
你現在的處境有點麻煩!正如你從在下過往回應類似問題中所理解,由於你一時不察下跟對方有接觸,即表示你自承確有侵犯對方版權的行為!
當然你如今仍然可以否認侵權及聲稱接觸對方律師祇為了解何事,但你在問題中提到,曾跟對方律師討價還價,那亦變相自承有觸犯法例的地方!否則如堅持清白的人根本不會理會對方所言,遑論商討賠償金額(這亦是在下所言別跟對方接觸的主因)!
那現在要脫身便有機會要訴諸法律一途,而這卻是你最不希望發生的事!一是鬧上法庭你的勝敗祇在相若之間,二是縱使勝訴也必賠上昂貴的法律費用(相對你跟對方達成的協議,花費隨時更高)!
但誠如你曾尋求的法律意見所言,目前對方既未正式提告,基本上你可以暫時不理他們(祇是你曾接觸對方是有點失策,因對方或認定你怕事可欺而緊咬不放)!其實對方未必有足夠理據去起訴你,原因下文再述!
對於你的提問,在下的意見有跟樓上網友相近的地方,亦有不同之處希望可以讓你參考一下!
1)假如我拒絕和解,要同卡通公司打官司,一段申請法律援助需時多久?
答:縱使你的資產確實符合申請法援所限,亦符合申請法援的資格,但最終能否獲批法援,仍需視乎多方面的條件!
即如法援處會在你通過「經濟審查」後,要再進行「案情審查」去確立申請人是否有合理的抗辯理由,或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是否合理等,才會決定是否向你提供法律援助!誠如樓上網友所言,由於提交資料後處方或要審查覆核甚至徵詢其他法律意見,故申請時至獲批時間隨時長達幾個月!
不過這其實不是問題!假若你真被告上法庭的話,那當你應訊時表明正在申請法援要求延遲聆訊,則法庭通常都會接納延期!
2)律師可在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之下,單憑一封律師信去要求我作出此賠償嗎?我可否提出要求律師給我看他們手上有什麼證據?
答:對方當然可以!因對方現在的做法目的祇是唬嚇你妥協及付款和解,那何需提出證據?祇要你怕事就範那對方目的已達,自然再無後續的法律行動!
但假若你並未理會則對方便或有展開正式法律行動的機會!注意是或有機會,你要明白對方亦要衡量勝算及取得勝訴令後,可有取得賠償的機會!假若你名下無資產可供追討,甚至結業搬遷失去蹤影,那對方如何展開法律行動呢?
故在現階段對方當然不會,亦無需要向你出示手中所謂證據,因仍未開始訴訟!
3)律師可以在沒有任何口頭/書面警告之下,就出律師信要求賠償嗎?
答: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對方確要先發警告信,在警告無效後才正式發律師信要求賠償及保留法律上的追討權利!
但如上所言,對方目前未正式展開法律行動,祇是「唬嚇」你付款,故當然無需依正常的法律程序去行事!這亦是坊間類似事件層出不窮的原因,因這除了是版權持有人要保障商標權利外,亦是不少人的謀利技倆!
4)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盗版物品,而沒有以此物品作賺取金錢的工具,也算是侵權嗎?
答:理論上算,但你的情況有對你較為有利可供辯解的地方!
如你所言屬實則你祇是「展示」該懷疑侵權的商標,實質上並無相關「貨品」可供出售!按《商品說明條例》第 9 條「與商標有關的罪行」所定,你展示該商標的行為,未必能確證已侵犯版權持有人的任何權利!故不應被視為侵犯版權的行為!
你先要明白,祇展示單一的侵權商品並不違法(持有大量則屬違法,因無法解釋大量囤積的理由),要使用該等商品作謀利才屬違法!這情況等同有人身穿一件印有侵權商標的服裝一樣,他不會因購買及公開穿著展示侵權商品而被檢控!
由於舉證的責任在對方,故如真要告上法庭那對方便有難處!
第一對方未能在你店內尋到任何侵權商品(除展示的樣辦外,相信對方有影低你展示該商標的相片),你的情況跟一般售賣侵權商品的個案不同!
第二對方未能確證你曾使用該侵權圖案,去提供服務予任何人(原本使用該商標作謀利用途已屬違法)!除非對方曾指明要求你提供使用該圖案的服務!
第三即使對方確有派員作臥底去試探及享用你的服務去作證據,但仍然有可辯之處!首先你提供服務後理應不會有書面收據並寫明該侵權圖案吧?那既無白紙黑字你自然可以矢口否認曾提供該商標圖案!到時口同鼻拗疑點利益便歸你這被告人所有,因對方亦無法百分百確證你有這違法行為!
其次即使你被裁定或有侵權之舉,亦要視乎你對商標持有人造成那個程度的損失,法庭才能量刑及判定賠償額!那如上所言,你店內既無大量侵權商品,亦未以該侵權商品作招徠及承諾提供該等商品(你祇單純展示該商標圖案,未有訂明收取那個價目去提供相關服務),更無法量化你曾使用該商品的次數!那對方損失多少從何說起呢?
個人意見!在現階段亦確無需過分擔憂,除非你願意應對方要求破財擋災,否則還是待對方有進一步的行動時,再作打算吧!
2014-07-13 11:58:31 補充:
多謝 Gary 博士的指點!亦感謝 Gary 博士願意用中文作答,以方便我等英文水平欠佳的網友!
2014-07-13 11:59:09 補充:
根據《版權條例》第 26 條「以向公眾提供複製品方式侵犯版權」所訂明,「(4)僅提供使作品的複製品能夠向公眾提供的實物設施本身並不構成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複製品的作為。」僅提供侵權商品作展示,並不構成違法!那既未違法對方律師又如何有理據索償呢?
另《版權條例》第 31 條「間接侵犯版權︰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或進行侵犯版權複製品交易」中亦訂明「(a)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管有該複製品;(b)將該複製品出售、出租、要約出售或要約出租,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該複製品;(c)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公開陳列或分發該複製品。」!
2014-07-13 12:00:28 補充:
上述條文列明祇有在涉及商業貿易的個程中,管有及展示該侵權商品才屬違法,那如在下原文所言,被告人既未以該商標提供服務或要約提供服務,亦無標示提供該等商品及服務的代價!那單純祇是展示一件懷疑侵權商品,如何會被視為是違法呢?
對方要索償便要提供被告有侵權的證據,但問題是即使是民事訴訟,舉證的責任仍然在控方而非被告人,這建基於「普通法」的假定無罪原則!相反如被告人展開反申索,指控原告人時則同樣需要提供證據,去支持所指的屬實!
2014-07-13 12:01:33 補充:
按香港政府發表的「民事訴訟程序須知」中,第 5 項 「證據與舉證責任」中列明「訴訟當事人必須搜集證據支持其案情。一般而言,提出指控的一方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指控屬實(舉證責任)。然而實際做法須視乎法庭的指示而定。在合適的情況下,法庭或會命令被指控的一方舉證」!
即是說在提出民事訴訟到出庭聆訊時,舉證責任從來都在控方的身上!在未有法庭指示前被告人根本無需舉證去自辯無違法!故無所謂根據甚麼條例便能轉移舉證責任的可能性出現!
那在下不明白,何以對方律師單憑一個懷疑侵權的商標,便能判定被告有侵犯版權的行為,而無需舉證反要被告者自證無罪呢?這基於甚麼原則及那條法律條文訂明呢?能請再指教一下嗎?
2014-07-13 12:02:27 補充:
當然或許有人會說,對方律師祇是發信要求賠償,未有舉證的需要!那如果未正式甚至未必入稟法院展開民事訴訟,那一封律師信等同廢紙,根本無需理會!如對方確實提告,那便回歸基本步,舉證責任便在控方身上!
另如能達成和解則根本無要上法庭的機會,那當然無問題自然更無呈堂與否會否接納之說!
討論和解當然亦不意味任何人已有觸犯違反法律的事!但問題的重點是被告要跟原告和解的動機,一般情況下如在下原文所言,一個自問清白的人通常不會願意跟被誣告的事妥協及和解!
2014-07-13 12:05:39 補充:
當然有時有些人會因怕事、怕麻煩、怕糾纏下去費時失事損失更大,故寧委屈自己去接納對方所求以解決事情!可是當事情真要鬧上法庭時,原告向法官表示雙方曾經協商和解,祇是談不攏才導致要提交法庭裁決!
那在這情況下和解細節無需向法官披露,法官亦不會理會祇會重點關注雙方在庭上的陳述!但在潛意識中,被告曾跟原告商討賠償金額(非祇單純地就事情有否違法爭拗),已構成自知理虧及有侵犯對方版權的嫌疑,且未知悔改並將事情鬧上法庭的是被告一方!這觀感嚴重影響法官的觀點,直接對被告人構成不利!
簡單地說,商討和解不成在法律上對官司無實質影響,但卻有讓法官認定被告人曾有干犯侵權行為的負面感覺!
2014-07-14 13:39:28 補充:
非常感謝 Gary 網友的意見及陳述,這亦是在下一向提倡的意見不同無所謂,但要理性針對問題去討論,而非顧左右而言他或惡言謾罵!
言歸正傳!
2014-07-14 13:40:38 補充:
在下對 Gary 網友對版權條例的演譯,仍然有點不明白!你說單單展示侵權商品便已屬侵權,版權持有人已能索償,對嗎?
那在下想請問,在下購買一張侵權商品的貼紙,貼在商號門窗之上(純粹裝飾之用,甚至不是在下購買及張貼的),是已經觸犯法例嗎?在下身穿一件印有侵權圖案的 T 恤,公然地站在店門前招徠生意(並非售賣該侵權 T 恤),又是否已經侵犯版權持有人的權利呢?在下把貼紙貼在門窗上,及把 T 恤穿在身上,如何侵犯了對方的權益呢?又對對方造成甚麼損失呢?為何已屬違法要賠償或被控告呢?
2014-07-14 13:43:31 補充:
當在下收到對方要求賠償的信時,在下要主動向對方解釋張貼貼紙的理由嗎?要主動向對方解釋何以穿著印有侵權圖案的 T 恤嗎?要主動向對方解釋在下這些行為,根本完全無商業貿易的原素和性質嗎?在下於從未有以該侵權商品作商業貿易性質的情況下,單單持有及展示都已觸犯法例嗎?
簡單地說,版權持有人認為在下侵權,要有充足的理據,並非單憑一件侵權商品,便能斷地某人、某公司商號、或某場地持有人侵犯別人的版權!
2014-07-14 13:44:24 補充:
算版權持有人真要告上法庭,Gary 網友提及的誓章,祇是版權持有人行使法律權利,要確定被告有侵權仍要提供更多的理據,並非單憑誓章法庭便會確信侵權行為經已發生,並判被告人敗訴!
即如 Gary 網友所言,版權持有人要向法庭「指出」被告有侵權的可能,法庭才有機會將舉證責任轉向被告人!那指出便等同提供基本證據,總不成版權持有人向法官說,看見被告門上貼有「一個」侵權商品圖案,或如在下舉例祇身穿侵權 T 恤,法官便會認同已有侵權行為發生吧?
2014-07-14 13:45:39 補充:
即如 Gary 網友所言,當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性,法庭已有理由相信指控屬實!但有人會認為,祇有「一個」侵權商品的展示(連出售及提供相關服務都沒有),已經符合百分之五十的標準嗎?如果這樣也可以,那法庭的標準亦太低了,而且類似訴訟將層出不窮,法庭全年無休地工作相信也無法解決!
個人意見!如果版權持有人祇向法庭表示,因發覺被告人門前有一個侵權商品圖案故要提告,卻再無其他更具體的侵權行為證據,則法庭絕無接納對方勝訴的可能!民事訴訟的舉證標準或許較低,但未致於低到這個程度!
2014-07-14 13:46:44 補充:
Gary 網友提到的誹謗案例,被告人的舉證行為是辯解,並非案件成立之前的舉證行為!即是說控方要先提出初步證據,去指證被告人有誹謗行為,法庭才會接納案件和聆訊!要在聆訊階段,被告人才需要就自己的辯解提供證據!這是先後次序的問題,斷不會出現控方不提證據便能控訴別人之理,故先舉證的仍是控方而非被告!
例如在下入稟法庭控告某人誹謗我,要先在入稟狀中提供誰人;於何時何地、何種模式下,發放甚麼被在下認為是誹謗的文章;言談;圖像等!才能繼續法律程序,故縱使在下所言的全屬誣告,在下在控訴他人前,仍然要先舉證!
2014-07-14 13:47:37 補充:
還有舉例中商店職員用店中電腦侵權的行為,或許是事實但版權持有人仍然需要舉證,才能控訴店方侵權!那版權持有人要如何舉證呢?他有該電腦曾播放侵權視頻的紀錄嗎?他能向法庭表示,在街中無意地看見某商店內,職員正以電腦觀看非官方平台上的劇集,便能成功提告嗎?
故是否違法是一件事,是否能成功提告是另一件事!縱使被告是否必定敗訴亦是另一回事,不能單以被視為違反法例便等同敗訴!
2014-07-14 13:48:41 補充:
另就無罪假定的問題,在下並未自相矛盾!
因 Gary 網友的意見當然正確但基礎是,所有法官在裁決時都會一視同仁,以相同的法律標準及原則去理解問題和作出裁決!祇是在下對此並不認同,因法官是「人」不是機器,故不會有相同及一致的情況出現,隨著「人」的因素直接導致不同結果的出現!
所以便有某些法官會自有自行撤換的情況出現,因他們自知對該類訴訟或會有不恰當的見解及裁決,故為避嫌便索性避席!
因此在今次的和解問題中,真要上庭時法律上曾嘗試和解當然似乎不會構成影響,但誰能保證當日的裁判官,會用那個角度去理解和裁決呢?同一類案件,不同法官有不同的裁決的情況比比皆是,不能簡單地以法律原則便否定人「心」的影響!
2014-07-14 13:49:41 補充:
舉個例有人向你表示你家養的花貓很漂亮,要求割愛但被你拒絕,幾日後花貓無故失蹤!你最直接的想法,除了是走失外便必然是被人偷去,而會偷的人是誰你第一個印象必然是曾提出要求割愛的那位!最後不論結果如何,在下祇想指出,你當然不能確定那人偷了你的貓甚至對方根本無做過,但對方的行為卻直接影響了你的判斷!
在下對和解會對官司有影響便是這個意思,即是所謂「先入為主」!當然如法官確如 Gary 網友期待的完全一致,機械公正客觀地視事及作出裁決,不會有情緒、觀感、喜惡等個人因素,則當然不會出現在下擔憂的情況!
2014-07-14 13:50:24 補充:
另發問者其實亦已經徵詢過正式法律意見,包括執業律師及法援處,所得的結論都是對方目前並未進行任何法律程序,故根本無法處理及無需理會!因根本都無法肯定對方是否真的會提出控訴!
即如在下原文所言,對方大有可能祇是唬嚇發問者就範,根本不會亦無足夠理據提告(以在下的角度看,當然 Gary 網友的理解有所不同)!
2014-07-14 14:08:41 補充:
請發問者 Lam 及 Gary 網友登入下列連結參考一下,因涉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故在下無意全數張貼對方文章!連結中是某律師對侵犯版權問題的意見!
他提及的侵權案例情況雖或有不同,但他在文中明確指出,要成功控告別人侵權,是要先提出證明被告人有侵權行為,即「舉證」的責任在控方!
另外在未有充分證明被告知情下侵權時,通常都會是先發出警告信以增加勝算!
http://www.bk.com.hk/catalog/index_profile.php?target=news&news_id=211&year=2014&language=ch
2014-07-15 12:26:10 補充:
Gary 網友所言的都正確!但問題現實世界中不是如此運作的!
你要明白,在法律觀點上或許確曾發生符合法律觀點屬違法的事,亦能夠依從法律觀點去展開訴訟!問題是版權持有人在展開訴訟前,要衡量成本,勝訴機會及效益!
故對某些不可能輕易取得勝訴機會的情況,而縱使勝訴亦不可能獲法庭判獲大額賠償的(因侵權數量輕微),或縱獲判大額賠償但被告原來是無任何償付能力的個案,是不會特意去處理亦無法處理的!這便是在下所言「故是否違法是一件事,是否能成功提告是另一件事!縱使被告是否必定敗訴亦是另一回事,不能單以被視為違反法例便等同敗訴!」的意思!
2014-07-15 12:27:08 補充:
即是說,當有輕微的侵權行為出現時,版權持有人在衡量過能否成功提告及取得勝訴及足夠賠償下,才會決定是否提告!到有真正把握及證據提告時,仍需交由法庭視乎實際情況去作出裁決!不會有被告便一定敗訴的情況出現!世間上不少人都曾作違法之事,卻因眾多原因最終未被判敗訴!故法律訴訟不是非黑即白,一加一等於二的事,會有變數的!
當然任何人都可以不同意在下這個觀點,但事實就是如此!現在不單純是簡單的學術研究及辯論,而是涉及實際操作方面,如版權持有人如真的按 Gary 網友的角度去視事及採取維權行動,那需要動用那個程度的人力物力財力時間呢?還未算上法庭為應付及處理的資源!
2014-07-15 12:28:00 補充:
那如 Gary 網友這個簡單地持有、展示、穿著一件假權商品便屬違法,而版權持有人又必定跟進的話,而一跟進又必定勝訴的話!那何以坊間滿街侵權商品橫行呢?何以店舖中公然存有、售賣侵權商品的都未受影響呢?當然可以視為版權持有人未察覺,但版權持有人會寧將資源放於祇有「一件」侵權商品的個案,而不處理其他對版權持有人造成更大損失的情況呢?
2014-07-15 12:29:01 補充:
故正如在下及發問者曾徵詢的法律意見所言,根本無需理會因對方未必會提告!在下於回應問題初期已明言,這是部分替版權持有人服務律師行的謀利手法,他們漁翁撒網式地向發生類似情況的商戶發律師信(律師信非入稟令狀,出信成本甚低),其實他們無足夠證據及根本不會提告!目的祇是唬嚇涉及的商戶,在不知情及不了解法律的情況下對其賠償!那便正中他們的下懷,因既能替版權持有人維權(涉案的商店通常都會即使收起侵權商品不賣),亦能從中收取利益!
2014-07-15 12:30:22 補充:
對 Gary 網友所認為的,單展示便屬侵權;購買一張侵權貼紙張貼門前便屬違法;身穿一件侵權 T 恤便可被控;單憑對方誓章便能獲法庭接納提告並判勝訴,在下完全不認同!因始終忽略了重要的一點,便是控方要舉證被告人違規!還要是夠確定的證據!
任何單憑個人意願及主觀印象的,在法庭上都是經不起推敲的,基本上控方不會單憑個人意見及記億便去作訴訟的惟一證據!故 Gary 網友所提的職員以商舖電腦看侵權視頻,卻被版權持有人在門外看見便能提告,是不可能發生的!控方最低限度要有留下對方店內正播放侵權視頻的錄像,才有機會成為證據提告!豈能單憑某人一面之辭,便判定對方違例呢?法律有這麼兒戲嗎?
2014-07-15 12:31:14 補充:
跟大家分享兩個相類情況的真實案例!兩者都是發生於在下朋友身上!
第一宗個案因侵權證據確鑿,故被告人要賠償才能解決事件!
過程是某人公司經營某些業務,為幫補支出便向批發商買入一些玩具商品在店面作零售!有一天有人購入一款商品要求發收據,但店方表示小商品售賣並不會發收據!對方離去後一兩天後重臨,表示需要訂購較多數量作活動時用,問店方能否提供!店方一時不察還以為可以賺取更多便向對方表示可以代為訂購,但需要時間!對方便表示可以等及訂購二百件,店方便手書訂購協議及收取對方二百元訂金,更在訂單上蓋上公司印章作實!
2014-07-15 12:31:56 補充:
幾天後所訂之貨送達便致電通知對方提取,但對方不再出現並在幾天後收到律師信及高等法院傳票,對,是高等法院!表示因侵犯版權持有人的權利而被告上高院!那店方自然立刻徵詢法律意見,當時律師告訴店方,其實類似情況常見亦是同行的慣常手法,祇是直接入稟高院而不先發警告信是有點奇怪!
2014-07-15 12:33:26 補充:
律師告訴店方,按版權法例的訴訟,當發現侵權行為時持有人通常都會先發警告信,制止侵權行為不果後才會搜集證據提告!故如今對方跳過正常程序,祇因店方已經提供足夠證據給對方!證據便是那張訂貨單上的公司印章,律師說這是店方最失策之處!因蓋上公司印便等同以這公司經營侵權的行為,對方有權向這公司追討所有損失及賠償!而由於公司有資產可供追討,故對方便直接入稟高院以團取得賠償!
律師還說,假若這訂單上未有蓋章,則證據的可信性便大大降低,一張白紙由誰寫都可以,無足夠證據證明是由店方發出!甚至店方連曾向對方出售相關商品都可以一併否認,因法律是講證據的,對方無法肯定在該店內購得侵權商品!
2014-07-15 12:36:07 補充:
問題是對方已手持蓋有公司印章的訂單,故侵權之事已無法否認祇能跟對方協商!那律師便跟對方律師接觸,尚好原來雙方律師是曾跟同一個「師傅」的,那礙於同門情誼對方律師願意大幅降低要求,祇收取二萬元的賠償便撤銷起訴!對方律師還「幽默」地說,請轉告被告以後別要輕易地蓋公司印章了!
那在下這位朋友祇是破財擋災算是執一身采了!
而另一宗個案則是並未向對方賠償的!
2014-07-15 12:37:13 補充:
同樣是有某報檔在檔面售賣小玩具商品以增加營業額!商品每天如常售出亦從未向任何人發出售貨單據,某一天突然有人放下一封信件便離開(不是郵差亦無要求簽收,因信件無抬頭人),檔主覺得奇怪便拾起拆看!原來是某律師行發的信,內容便是指該報檔發售侵權商品,要在指定期限內跟律師行接觸及支付某數目的賠償,否則會告上法庭云云!
報檔獲悉後向在下問意見,在下建議他們不要理會祇需立即將侵權商品移走,因在下明白對方要舉證才能繼續的做法!那店內再無侵權商品,而店方亦無向對方發出售貨單據,那根本完全不會有證據可被檢控!
2014-07-15 12:38:45 補充:
在下亦建議堅拒接收對方的任何信件,連拆都不要拆立即退回!當限期過後對方果然再次依樣葫蘆放下信件便試圖離開!店主即喝止並要求他們取回,對方無表示店主索性將信件丟入街角處的垃圾箱!對方亦無任何表示便轉身離開!
而該報檔事後不再收到類似的律師信,亦未有被人告上法庭直到今天仍在營運中!因對方其實無足夠證據提告,當發覺無法令被告人就範後便放棄行動(不可能有祇為一件侵權商品便興訟的!),或是改向其他有人入手吧!在這事上,不是說店主無違法,但違法後是否必然會被控,則並不一定!
上述兩宗案例都發生於在下朋友身上,在下亦曾參與其中(包括陪同第一宗個案的店方往中璟約見律師聽取意見)及提出意見,當然結果有所不同!
2014-07-15 12:40:01 補充:
但卻讓在下明白這類運作手法,亦知道凡事都要講證據,而且要有足夠的證據!不能單憑一個法律觀點便讓人入罪!
發問者願跟對方商討與否,是個人選擇在下無意左右!對方要的祇是錢而已,如能力可以支付那破財擋災算買個教訓,其實亦無不可!
祇是自己從來未作侵權之事,未有任何侵害對方權益下卻被誣告(當然有些人的角度看是已觸犯法例),以在下的意見卻是不能接受!我有侵權之事,有從中獲益被控告要賠償我心甘命抵,但就發問者的情況便要白白損失金錢並負起侵權之罪責,在下認為有點太過!
2014-07-15 13:02:32 補充:
多謝 Alfred 及 Tai Man 網友的意見!
至於 Alfred 網友的意見!如舉例某卡啦OK 商號要使用版權持有人的圖案,要先取得授權自是理所當然!在下亦明白侵權不一定要售賣相關商品或服務,請看完在下所有的意見!而在下亦已節錄版權條例的規定!
在下明白發問者或在無意間做出符合侵犯版權的指控,但發問者有否意圖藉著展示一個侵權商品,去達到提高知名度及獲得利益的程度呢?當然用 Gary 或 Alfred 網友的角度看,似乎已經達到這個效果故符合侵權的指控!但如何證明有這個意圖,能否藉著這個單一的意圖便提告,並有足夠的證據去取得勝訴,這是在下的觀點及疑問!
2014-07-15 13:03:34 補充:
正如 Tai Man 網友所言,在下穿著某侵權 T 恤去招徠生意,便等同憑藉版權圖案去提高知名度?已在獲取利益?經已侵犯別人版權?要被控告賠償?版權持有人真會以這個理由去提告?法庭真會接納以這作理由的侵權指控?
那如果有人在認真考慮後,仍然堅持是可以的,那在下對這些意見祇能表示尊重但絕不茍同!
2014-07-16 12:46:06 補充:
再次多謝 Gary 及 Alfred 網友的意見,並能在心平氣和的情況下就不同意見作出討論,是非常難得的事!起碼在知識+ 中便不常見!
誠如兩位網友所言,觀點角度問題無所謂對錯!祇是在下個人意見認為,要無端為未做過的事承受損失、承受不法侵權的指控,是有點不甘心!
而在下亦再次重申,單就發問者被指控的所謂侵權情況,當然有被控告及被判罪成的風險,但在下始終覺得機會較低!因即使符合侵權的指控,但因一個侵權圖案的展示要被起訴及賠償,已脫離了兩個字,便是「合理」!
2014-07-16 12:46:38 補充:
請大家想想,或許發問者的情況確符合侵權指控,但版權持有人有「合理」的理據去提告嗎?版權持有人聲稱單憑展示一個商標圖案,但能對其業務構成重大影響,「合理」嗎?店舖單憑展示一個商標便能提高知名度,能增加生意額?這「合理」嗎?
如舉例中兩間店舖,其一展示一個侵權商標,那控方又如何去確證該商標確已提高該店的知名度呢?又印證其業務已透過展示該商標已大幅提升呢?或許店方亦能提供不少客人作證說,正正便是被該商標嚇怕不再光顧呢?故這些都是無法證實及量化的事,如法庭在無實質證據的情況下,單以此個人觀感便去作判斷,認為單展示一個商標已經是獲利甚豐,罪大惡極的話,那在下無話可說!因已脫離「合理」之說!
2014-07-16 12:47:58 補充:
當然世上不「合理」的事情多不勝數!版權持有人自然亦有權利無需「合理」才去展開行動,但問題是相對在事情不明朗,亦無法確定所謂被告人是否有能力償付賠償的情況下,無人會單憑如此輕微的侵權情況興訟!因要計算勝訴機會及成本效益!
另稍作補充,在下舉的那兩起親身經歷的例子,再加上其他網友就類似問題中所知,除了那宗因有簽下訂單及蓋上公司印章,導致證據確鑿要賠償外,其他所有類似例子都是在並未向對方律師賠償後,便不再受到滋擾!因其實對方要舉證極其困難,簡單地將商號轉名及登記人,對方都已無法可施,因被告人已經不同甚至消失!(當然新店要再無侵權商品)
2014-07-16 12:49:00 補充:
故在下的意見或許是僥倖,亦不能確定百分百能脫身,但是否去跟對方認錯賠款達成和解協議,則是發問者的個人還擇!還有一點,當這次默認曾侵權並簽下道歉賠償及不再侵權的承諾後,下次再有「無心之失」時,則更無抗辯的理據及可能,因已是重犯!
發問者自發問後未發一言,未知對 Gary ,Alfred 網友及在下所言是否有疑問需要我等補充?如無的話則在下的意見亦就此打住!
2014-07-16 12:49:51 補充:
最後補充一點,在下認同 Gary 網友所言,當然非關今次問題的事,個人意見版權條例存在著要再討論審議甚至修改的空間!單依靠法庭自律去維持和解釋如何執行,並非理想的做法!因在下傾向相信法官是「人」的因素,故為保障法例的完整性,還是透過立法修改為好!
2014-07-17 12:08:20 補充:
就發問者的補充,在下亦有些意見想跟你分享一下!
首先如 Gary 網友所言,假若你願意和解的話,則並無所謂和解的期限!你可以今天或稍後任何時間,甚至對方真的提出訴訟後,都可以隨時聯絡對方表示和解!對方要的是錢及你不再侵權而已!當然和解的賠償金額則或會隨著事態的發展而有所不同!
那由於收不到賠償,事情交回版權持有人又如何呢?還是那句,在下不相信有版權持有人會為有人單單展示一個侵權商標而展開法律訴訟!不相信有人會在這情況下輕易啟動法律程序!如版權持有人放著滿街的嚴重侵權事件不去跟進及處理,反堅決要控告這輕微個案,則拍板追究的恐怕第一個會受上司責難!
2014-07-17 12:09:07 補充:
而發問者從其他地方尋獲的法律意見及同類情況資料,其實亦印證在下一向所言,對方未必會真的提告,而要提告亦未必有足夠的證據!從開始至今都祇是希望能向侵權者施加壓力獲取賠償,但真要作進一步法律行動,則恐怕未必會輕易付諸實行!
在現階段如你無意或無能力賠償,則不應有任何行動!待對方假若真的提告及正式收到法律文件時,再作打算未遲!你找律師回信說甚麼呢?說你無侵權,但亦無能力賠償嗎?如你無侵權那何需賠償呢?如你自認曾侵權那是求情要求對方免收嗎?如你所言求情你早已做過但對方不允祇願減至二萬八千元,可你無能力支付!
2014-07-17 12:09:27 補充:
那你回應即向對方表示你重視及極希望解決,這祇會加深對方預期你會屈服,則更不會輕易放手!個人意見仍是那句,無需理會靜觀其變(這亦是在下曾接觸的律師及發問者自己律師的法律意見)!
2014-07-17 12:21:57 補充:
還有點補充!
版權持有人直接發信和由獲授權的律師發信,兩者並無分別!
另假若對方真的提告,你拒收傳訊令狀祇是拖延及增加對方追討的難度,不能完全免除對方繼續法律行動!這時便如 Gary 網友所言的,對方可以透過誓章形式,要求法庭接納已盡將傳票送達被告人之手,祇要法庭接納便能繼續聆訊,不需要一定得到被告人的回應!
如你非拒收而是被確定收到後不回應,則更如 Gary 網友所言,由於你不抗辯甚至缺席聆訊,則法庭應控方所請判其勝訴則幾乎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