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收到律師信,控告我《侵犯卡通人物知識產權》

2014-07-13 1:07 am
小妹前日收到律師信,信內提及我已觸犯《侵犯 xxxxxxx的卡通形象知識產權》

收到信之後極為恐懼,因為:

1)我之前從來沒有收到過此律師樓發給我的任何信件

2)亦沒有收到過任何口頭/ 書面上的警告

收到信後立即致電該律師樓,那律師說該律師樓的調查員 發現我於店外有展示使用盗版卡通的物件,所以便向我發出律師信

信中提及 因為和解期已過,要求我簽保證書及賠償$40000,或則會當作和解失敗而向我發出和解失敗通知書,並將此案交由日本卡通公司處理(打官司)

因為種種原因和理由,我在電話中討價還價,將賠金額由$40000減至$28000,而該律師亦在電話中提及賠償金額分期還款的方法(共分4期,郵寄期票),要求我於星期三前,將一共4期的期票寄到他的律師樓。
在電話中,我並沒有表示過同意或不同意此安排
而該律師匆匆收線了事,並提醒我,假如三天後收不到期票,就當作是和解失敗

我的店內的確是有用過該卡通人物的貼紙,做了一個指甲藝術的sample(假指甲片),貼在店舖門口的玻璃門上作展示用圖,sample上面或附近均沒有標明價錢或有其他文字,但其中一個貼紙上寫著"Helxx Kitxx"的字眼

該卡通貼紙是由我的客人提供,所以得到後亦沒有去驗證它的來源及真假,即我並不知道貼紙是盗版的。而我亦從來沒有客人做過使用此貼紙,店內亦沒有售賣任何該卡通人物/公司的商品,那sample只用作作品和技術展示用途

後來咨詢過很多朋友(當中有執業律師,及同樣收過這類信件的朋友),說我這案件非常常見,suggest我不用理會那和解協議,待那律師樓真的將我的案件作出訴訟,再收到傳票/ 有法庭檔案編號的信件後再作打算,說之後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及排隊輪候政府的免費法律咨詢服務,因輪候及審核需時,很多時候這類案件,都會不了了之

而我今天去了咨詢法援處,他們說因為我只收到律師樓出的律師信,而律師信上並沒有註明法庭的檔案編號,即此案並未入稟法庭,要待收到法庭傳票/ 檔案編號後,才可填表格申請法援


請問:

1)假如我拒絕和解,要同卡通公司打官司,一段申請法律援助需時多久?資產審查方面我很有信心可以通過

2)律師可在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之下,單憑一封律師信去要求我作出此賠償嗎?我可否提出要求律師給我看他們手上有什麼證據?

3)律師可以在沒有任何口頭/書面警告之下,就出律師信要求賠償嗎?

4)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盗版物品,而沒有以此物品作賺取金錢的工具,也算是侵權嗎?

內容很長,希望各位有法律方面知識的朋友可以幫幫忙,因為的真的不知如何是好!
和解期將至,而法援方面又未可以申請到
感謝!!!。

回答 (8)

2014-07-13 7:59 am
✔ 最佳答案
Lam 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急!* 收到律師信,控告我《侵犯卡通人物知識產權》

你現在的處境有點麻煩!正如你從在下過往回應類似問題中所理解,由於你一時不察下跟對方有接觸,即表示你自承確有侵犯對方版權的行為!

當然你如今仍然可以否認侵權及聲稱接觸對方律師祇為了解何事,但你在問題中提到,曾跟對方律師討價還價,那亦變相自承有觸犯法例的地方!否則如堅持清白的人根本不會理會對方所言,遑論商討賠償金額(這亦是在下所言別跟對方接觸的主因)!

那現在要脫身便有機會要訴諸法律一途,而這卻是你最不希望發生的事!一是鬧上法庭你的勝敗祇在相若之間,二是縱使勝訴也必賠上昂貴的法律費用(相對你跟對方達成的協議,花費隨時更高)!

但誠如你曾尋求的法律意見所言,目前對方既未正式提告,基本上你可以暫時不理他們(祇是你曾接觸對方是有點失策,因對方或認定你怕事可欺而緊咬不放)!其實對方未必有足夠理據去起訴你,原因下文再述!

對於你的提問,在下的意見有跟樓上網友相近的地方,亦有不同之處希望可以讓你參考一下!

1)假如我拒絕和解,要同卡通公司打官司,一段申請法律援助需時多久?

答:縱使你的資產確實符合申請法援所限,亦符合申請法援的資格,但最終能否獲批法援,仍需視乎多方面的條件!

即如法援處會在你通過「經濟審查」後,要再進行「案情審查」去確立申請人是否有合理的抗辯理由,或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是否合理等,才會決定是否向你提供法律援助!誠如樓上網友所言,由於提交資料後處方或要審查覆核甚至徵詢其他法律意見,故申請時至獲批時間隨時長達幾個月!

不過這其實不是問題!假若你真被告上法庭的話,那當你應訊時表明正在申請法援要求延遲聆訊,則法庭通常都會接納延期!


2)律師可在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之下,單憑一封律師信去要求我作出此賠償嗎?我可否提出要求律師給我看他們手上有什麼證據?

答:對方當然可以!因對方現在的做法目的祇是唬嚇你妥協及付款和解,那何需提出證據?祇要你怕事就範那對方目的已達,自然再無後續的法律行動!

但假若你並未理會則對方便或有展開正式法律行動的機會!注意是或有機會,你要明白對方亦要衡量勝算及取得勝訴令後,可有取得賠償的機會!假若你名下無資產可供追討,甚至結業搬遷失去蹤影,那對方如何展開法律行動呢?

故在現階段對方當然不會,亦無需要向你出示手中所謂證據,因仍未開始訴訟!


3)律師可以在沒有任何口頭/書面警告之下,就出律師信要求賠償嗎?

答: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對方確要先發警告信,在警告無效後才正式發律師信要求賠償及保留法律上的追討權利!

但如上所言,對方目前未正式展開法律行動,祇是「唬嚇」你付款,故當然無需依正常的法律程序去行事!這亦是坊間類似事件層出不窮的原因,因這除了是版權持有人要保障商標權利外,亦是不少人的謀利技倆!


4)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盗版物品,而沒有以此物品作賺取金錢的工具,也算是侵權嗎?

答:理論上算,但你的情況有對你較為有利可供辯解的地方!

如你所言屬實則你祇是「展示」該懷疑侵權的商標,實質上並無相關「貨品」可供出售!按《商品說明條例》第 9 條「與商標有關的罪行」所定,你展示該商標的行為,未必能確證已侵犯版權持有人的任何權利!故不應被視為侵犯版權的行為!

你先要明白,祇展示單一的侵權商品並不違法(持有大量則屬違法,因無法解釋大量囤積的理由),要使用該等商品作謀利才屬違法!這情況等同有人身穿一件印有侵權商標的服裝一樣,他不會因購買及公開穿著展示侵權商品而被檢控!

由於舉證的責任在對方,故如真要告上法庭那對方便有難處!

第一對方未能在你店內尋到任何侵權商品(除展示的樣辦外,相信對方有影低你展示該商標的相片),你的情況跟一般售賣侵權商品的個案不同!

第二對方未能確證你曾使用該侵權圖案,去提供服務予任何人(原本使用該商標作謀利用途已屬違法)!除非對方曾指明要求你提供使用該圖案的服務!

第三即使對方確有派員作臥底去試探及享用你的服務去作證據,但仍然有可辯之處!首先你提供服務後理應不會有書面收據並寫明該侵權圖案吧?那既無白紙黑字你自然可以矢口否認曾提供該商標圖案!到時口同鼻拗疑點利益便歸你這被告人所有,因對方亦無法百分百確證你有這違法行為!

其次即使你被裁定或有侵權之舉,亦要視乎你對商標持有人造成那個程度的損失,法庭才能量刑及判定賠償額!那如上所言,你店內既無大量侵權商品,亦未以該侵權商品作招徠及承諾提供該等商品(你祇單純展示該商標圖案,未有訂明收取那個價目去提供相關服務),更無法量化你曾使用該商品的次數!那對方損失多少從何說起呢?

個人意見!在現階段亦確無需過分擔憂,除非你願意應對方要求破財擋災,否則還是待對方有進一步的行動時,再作打算吧!



2014-07-13 11:58:31 補充:
多謝 Gary 博士的指點!亦感謝 Gary 博士願意用中文作答,以方便我等英文水平欠佳的網友!

2014-07-13 11:59:09 補充:
根據《版權條例》第 26 條「以向公眾提供複製品方式侵犯版權」所訂明,「(4)僅提供使作品的複製品能夠向公眾提供的實物設施本身並不構成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複製品的作為。」僅提供侵權商品作展示,並不構成違法!那既未違法對方律師又如何有理據索償呢?

另《版權條例》第 31 條「間接侵犯版權︰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或進行侵犯版權複製品交易」中亦訂明「(a)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管有該複製品;(b)將該複製品出售、出租、要約出售或要約出租,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該複製品;(c)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公開陳列或分發該複製品。」!

2014-07-13 12:00:28 補充:
上述條文列明祇有在涉及商業貿易的個程中,管有及展示該侵權商品才屬違法,那如在下原文所言,被告人既未以該商標提供服務或要約提供服務,亦無標示提供該等商品及服務的代價!那單純祇是展示一件懷疑侵權商品,如何會被視為是違法呢?

對方要索償便要提供被告有侵權的證據,但問題是即使是民事訴訟,舉證的責任仍然在控方而非被告人,這建基於「普通法」的假定無罪原則!相反如被告人展開反申索,指控原告人時則同樣需要提供證據,去支持所指的屬實!

2014-07-13 12:01:33 補充:
按香港政府發表的「民事訴訟程序須知」中,第 5 項 「證據與舉證責任」中列明「訴訟當事人必須搜集證據支持其案情。一般而言,提出指控的一方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指控屬實(舉證責任)。然而實際做法須視乎法庭的指示而定。在合適的情況下,法庭或會命令被指控的一方舉證」!

即是說在提出民事訴訟到出庭聆訊時,舉證責任從來都在控方的身上!在未有法庭指示前被告人根本無需舉證去自辯無違法!故無所謂根據甚麼條例便能轉移舉證責任的可能性出現!

那在下不明白,何以對方律師單憑一個懷疑侵權的商標,便能判定被告有侵犯版權的行為,而無需舉證反要被告者自證無罪呢?這基於甚麼原則及那條法律條文訂明呢?能請再指教一下嗎?

2014-07-13 12:02:27 補充:
當然或許有人會說,對方律師祇是發信要求賠償,未有舉證的需要!那如果未正式甚至未必入稟法院展開民事訴訟,那一封律師信等同廢紙,根本無需理會!如對方確實提告,那便回歸基本步,舉證責任便在控方身上!

另如能達成和解則根本無要上法庭的機會,那當然無問題自然更無呈堂與否會否接納之說!

討論和解當然亦不意味任何人已有觸犯違反法律的事!但問題的重點是被告要跟原告和解的動機,一般情況下如在下原文所言,一個自問清白的人通常不會願意跟被誣告的事妥協及和解!

2014-07-13 12:05:39 補充:
當然有時有些人會因怕事、怕麻煩、怕糾纏下去費時失事損失更大,故寧委屈自己去接納對方所求以解決事情!可是當事情真要鬧上法庭時,原告向法官表示雙方曾經協商和解,祇是談不攏才導致要提交法庭裁決!

那在這情況下和解細節無需向法官披露,法官亦不會理會祇會重點關注雙方在庭上的陳述!但在潛意識中,被告曾跟原告商討賠償金額(非祇單純地就事情有否違法爭拗),已構成自知理虧及有侵犯對方版權的嫌疑,且未知悔改並將事情鬧上法庭的是被告一方!這觀感嚴重影響法官的觀點,直接對被告人構成不利!

簡單地說,商討和解不成在法律上對官司無實質影響,但卻有讓法官認定被告人曾有干犯侵權行為的負面感覺!

2014-07-14 13:39:28 補充:
非常感謝 Gary 網友的意見及陳述,這亦是在下一向提倡的意見不同無所謂,但要理性針對問題去討論,而非顧左右而言他或惡言謾罵!

言歸正傳!

2014-07-14 13:40:38 補充:
在下對 Gary 網友對版權條例的演譯,仍然有點不明白!你說單單展示侵權商品便已屬侵權,版權持有人已能索償,對嗎?

那在下想請問,在下購買一張侵權商品的貼紙,貼在商號門窗之上(純粹裝飾之用,甚至不是在下購買及張貼的),是已經觸犯法例嗎?在下身穿一件印有侵權圖案的 T 恤,公然地站在店門前招徠生意(並非售賣該侵權 T 恤),又是否已經侵犯版權持有人的權利呢?在下把貼紙貼在門窗上,及把 T 恤穿在身上,如何侵犯了對方的權益呢?又對對方造成甚麼損失呢?為何已屬違法要賠償或被控告呢?

2014-07-14 13:43:31 補充:
當在下收到對方要求賠償的信時,在下要主動向對方解釋張貼貼紙的理由嗎?要主動向對方解釋何以穿著印有侵權圖案的 T 恤嗎?要主動向對方解釋在下這些行為,根本完全無商業貿易的原素和性質嗎?在下於從未有以該侵權商品作商業貿易性質的情況下,單單持有及展示都已觸犯法例嗎?


簡單地說,版權持有人認為在下侵權,要有充足的理據,並非單憑一件侵權商品,便能斷地某人、某公司商號、或某場地持有人侵犯別人的版權!

2014-07-14 13:44:24 補充:
算版權持有人真要告上法庭,Gary 網友提及的誓章,祇是版權持有人行使法律權利,要確定被告有侵權仍要提供更多的理據,並非單憑誓章法庭便會確信侵權行為經已發生,並判被告人敗訴!

即如 Gary 網友所言,版權持有人要向法庭「指出」被告有侵權的可能,法庭才有機會將舉證責任轉向被告人!那指出便等同提供基本證據,總不成版權持有人向法官說,看見被告門上貼有「一個」侵權商品圖案,或如在下舉例祇身穿侵權 T 恤,法官便會認同已有侵權行為發生吧?

2014-07-14 13:45:39 補充:
即如 Gary 網友所言,當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性,法庭已有理由相信指控屬實!但有人會認為,祇有「一個」侵權商品的展示(連出售及提供相關服務都沒有),已經符合百分之五十的標準嗎?如果這樣也可以,那法庭的標準亦太低了,而且類似訴訟將層出不窮,法庭全年無休地工作相信也無法解決!

個人意見!如果版權持有人祇向法庭表示,因發覺被告人門前有一個侵權商品圖案故要提告,卻再無其他更具體的侵權行為證據,則法庭絕無接納對方勝訴的可能!民事訴訟的舉證標準或許較低,但未致於低到這個程度!

2014-07-14 13:46:44 補充:
Gary 網友提到的誹謗案例,被告人的舉證行為是辯解,並非案件成立之前的舉證行為!即是說控方要先提出初步證據,去指證被告人有誹謗行為,法庭才會接納案件和聆訊!要在聆訊階段,被告人才需要就自己的辯解提供證據!這是先後次序的問題,斷不會出現控方不提證據便能控訴別人之理,故先舉證的仍是控方而非被告!

例如在下入稟法庭控告某人誹謗我,要先在入稟狀中提供誰人;於何時何地、何種模式下,發放甚麼被在下認為是誹謗的文章;言談;圖像等!才能繼續法律程序,故縱使在下所言的全屬誣告,在下在控訴他人前,仍然要先舉證!

2014-07-14 13:47:37 補充:
還有舉例中商店職員用店中電腦侵權的行為,或許是事實但版權持有人仍然需要舉證,才能控訴店方侵權!那版權持有人要如何舉證呢?他有該電腦曾播放侵權視頻的紀錄嗎?他能向法庭表示,在街中無意地看見某商店內,職員正以電腦觀看非官方平台上的劇集,便能成功提告嗎?

故是否違法是一件事,是否能成功提告是另一件事!縱使被告是否必定敗訴亦是另一回事,不能單以被視為違反法例便等同敗訴!

2014-07-14 13:48:41 補充:
另就無罪假定的問題,在下並未自相矛盾!
因 Gary 網友的意見當然正確但基礎是,所有法官在裁決時都會一視同仁,以相同的法律標準及原則去理解問題和作出裁決!祇是在下對此並不認同,因法官是「人」不是機器,故不會有相同及一致的情況出現,隨著「人」的因素直接導致不同結果的出現!
所以便有某些法官會自有自行撤換的情況出現,因他們自知對該類訴訟或會有不恰當的見解及裁決,故為避嫌便索性避席!
因此在今次的和解問題中,真要上庭時法律上曾嘗試和解當然似乎不會構成影響,但誰能保證當日的裁判官,會用那個角度去理解和裁決呢?同一類案件,不同法官有不同的裁決的情況比比皆是,不能簡單地以法律原則便否定人「心」的影響!

2014-07-14 13:49:41 補充:
舉個例有人向你表示你家養的花貓很漂亮,要求割愛但被你拒絕,幾日後花貓無故失蹤!你最直接的想法,除了是走失外便必然是被人偷去,而會偷的人是誰你第一個印象必然是曾提出要求割愛的那位!最後不論結果如何,在下祇想指出,你當然不能確定那人偷了你的貓甚至對方根本無做過,但對方的行為卻直接影響了你的判斷!

在下對和解會對官司有影響便是這個意思,即是所謂「先入為主」!當然如法官確如 Gary 網友期待的完全一致,機械公正客觀地視事及作出裁決,不會有情緒、觀感、喜惡等個人因素,則當然不會出現在下擔憂的情況!

2014-07-14 13:50:24 補充:
另發問者其實亦已經徵詢過正式法律意見,包括執業律師及法援處,所得的結論都是對方目前並未進行任何法律程序,故根本無法處理及無需理會!因根本都無法肯定對方是否真的會提出控訴!

即如在下原文所言,對方大有可能祇是唬嚇發問者就範,根本不會亦無足夠理據提告(以在下的角度看,當然 Gary 網友的理解有所不同)!

2014-07-14 14:08:41 補充:
請發問者 Lam 及 Gary 網友登入下列連結參考一下,因涉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故在下無意全數張貼對方文章!連結中是某律師對侵犯版權問題的意見!

他提及的侵權案例情況雖或有不同,但他在文中明確指出,要成功控告別人侵權,是要先提出證明被告人有侵權行為,即「舉證」的責任在控方!

另外在未有充分證明被告知情下侵權時,通常都會是先發出警告信以增加勝算!

http://www.bk.com.hk/catalog/index_profile.php?target=news&news_id=211&year=2014&language=ch

2014-07-15 12:26:10 補充:
Gary 網友所言的都正確!但問題現實世界中不是如此運作的!

你要明白,在法律觀點上或許確曾發生符合法律觀點屬違法的事,亦能夠依從法律觀點去展開訴訟!問題是版權持有人在展開訴訟前,要衡量成本,勝訴機會及效益!

故對某些不可能輕易取得勝訴機會的情況,而縱使勝訴亦不可能獲法庭判獲大額賠償的(因侵權數量輕微),或縱獲判大額賠償但被告原來是無任何償付能力的個案,是不會特意去處理亦無法處理的!這便是在下所言「故是否違法是一件事,是否能成功提告是另一件事!縱使被告是否必定敗訴亦是另一回事,不能單以被視為違反法例便等同敗訴!」的意思!

2014-07-15 12:27:08 補充:
即是說,當有輕微的侵權行為出現時,版權持有人在衡量過能否成功提告及取得勝訴及足夠賠償下,才會決定是否提告!到有真正把握及證據提告時,仍需交由法庭視乎實際情況去作出裁決!不會有被告便一定敗訴的情況出現!世間上不少人都曾作違法之事,卻因眾多原因最終未被判敗訴!故法律訴訟不是非黑即白,一加一等於二的事,會有變數的!

當然任何人都可以不同意在下這個觀點,但事實就是如此!現在不單純是簡單的學術研究及辯論,而是涉及實際操作方面,如版權持有人如真的按 Gary 網友的角度去視事及採取維權行動,那需要動用那個程度的人力物力財力時間呢?還未算上法庭為應付及處理的資源!

2014-07-15 12:28:00 補充:
那如 Gary 網友這個簡單地持有、展示、穿著一件假權商品便屬違法,而版權持有人又必定跟進的話,而一跟進又必定勝訴的話!那何以坊間滿街侵權商品橫行呢?何以店舖中公然存有、售賣侵權商品的都未受影響呢?當然可以視為版權持有人未察覺,但版權持有人會寧將資源放於祇有「一件」侵權商品的個案,而不處理其他對版權持有人造成更大損失的情況呢?

2014-07-15 12:29:01 補充:
故正如在下及發問者曾徵詢的法律意見所言,根本無需理會因對方未必會提告!在下於回應問題初期已明言,這是部分替版權持有人服務律師行的謀利手法,他們漁翁撒網式地向發生類似情況的商戶發律師信(律師信非入稟令狀,出信成本甚低),其實他們無足夠證據及根本不會提告!目的祇是唬嚇涉及的商戶,在不知情及不了解法律的情況下對其賠償!那便正中他們的下懷,因既能替版權持有人維權(涉案的商店通常都會即使收起侵權商品不賣),亦能從中收取利益!

2014-07-15 12:30:22 補充:
對 Gary 網友所認為的,單展示便屬侵權;購買一張侵權貼紙張貼門前便屬違法;身穿一件侵權 T 恤便可被控;單憑對方誓章便能獲法庭接納提告並判勝訴,在下完全不認同!因始終忽略了重要的一點,便是控方要舉證被告人違規!還要是夠確定的證據!

任何單憑個人意願及主觀印象的,在法庭上都是經不起推敲的,基本上控方不會單憑個人意見及記億便去作訴訟的惟一證據!故 Gary 網友所提的職員以商舖電腦看侵權視頻,卻被版權持有人在門外看見便能提告,是不可能發生的!控方最低限度要有留下對方店內正播放侵權視頻的錄像,才有機會成為證據提告!豈能單憑某人一面之辭,便判定對方違例呢?法律有這麼兒戲嗎?

2014-07-15 12:31:14 補充:
跟大家分享兩個相類情況的真實案例!兩者都是發生於在下朋友身上!

第一宗個案因侵權證據確鑿,故被告人要賠償才能解決事件!

過程是某人公司經營某些業務,為幫補支出便向批發商買入一些玩具商品在店面作零售!有一天有人購入一款商品要求發收據,但店方表示小商品售賣並不會發收據!對方離去後一兩天後重臨,表示需要訂購較多數量作活動時用,問店方能否提供!店方一時不察還以為可以賺取更多便向對方表示可以代為訂購,但需要時間!對方便表示可以等及訂購二百件,店方便手書訂購協議及收取對方二百元訂金,更在訂單上蓋上公司印章作實!

2014-07-15 12:31:56 補充:
幾天後所訂之貨送達便致電通知對方提取,但對方不再出現並在幾天後收到律師信及高等法院傳票,對,是高等法院!表示因侵犯版權持有人的權利而被告上高院!那店方自然立刻徵詢法律意見,當時律師告訴店方,其實類似情況常見亦是同行的慣常手法,祇是直接入稟高院而不先發警告信是有點奇怪!

2014-07-15 12:33:26 補充:
律師告訴店方,按版權法例的訴訟,當發現侵權行為時持有人通常都會先發警告信,制止侵權行為不果後才會搜集證據提告!故如今對方跳過正常程序,祇因店方已經提供足夠證據給對方!證據便是那張訂貨單上的公司印章,律師說這是店方最失策之處!因蓋上公司印便等同以這公司經營侵權的行為,對方有權向這公司追討所有損失及賠償!而由於公司有資產可供追討,故對方便直接入稟高院以團取得賠償!

律師還說,假若這訂單上未有蓋章,則證據的可信性便大大降低,一張白紙由誰寫都可以,無足夠證據證明是由店方發出!甚至店方連曾向對方出售相關商品都可以一併否認,因法律是講證據的,對方無法肯定在該店內購得侵權商品!

2014-07-15 12:36:07 補充:
問題是對方已手持蓋有公司印章的訂單,故侵權之事已無法否認祇能跟對方協商!那律師便跟對方律師接觸,尚好原來雙方律師是曾跟同一個「師傅」的,那礙於同門情誼對方律師願意大幅降低要求,祇收取二萬元的賠償便撤銷起訴!對方律師還「幽默」地說,請轉告被告以後別要輕易地蓋公司印章了!

那在下這位朋友祇是破財擋災算是執一身采了!

而另一宗個案則是並未向對方賠償的!

2014-07-15 12:37:13 補充:
同樣是有某報檔在檔面售賣小玩具商品以增加營業額!商品每天如常售出亦從未向任何人發出售貨單據,某一天突然有人放下一封信件便離開(不是郵差亦無要求簽收,因信件無抬頭人),檔主覺得奇怪便拾起拆看!原來是某律師行發的信,內容便是指該報檔發售侵權商品,要在指定期限內跟律師行接觸及支付某數目的賠償,否則會告上法庭云云!

報檔獲悉後向在下問意見,在下建議他們不要理會祇需立即將侵權商品移走,因在下明白對方要舉證才能繼續的做法!那店內再無侵權商品,而店方亦無向對方發出售貨單據,那根本完全不會有證據可被檢控!

2014-07-15 12:38:45 補充:
在下亦建議堅拒接收對方的任何信件,連拆都不要拆立即退回!當限期過後對方果然再次依樣葫蘆放下信件便試圖離開!店主即喝止並要求他們取回,對方無表示店主索性將信件丟入街角處的垃圾箱!對方亦無任何表示便轉身離開!
而該報檔事後不再收到類似的律師信,亦未有被人告上法庭直到今天仍在營運中!因對方其實無足夠證據提告,當發覺無法令被告人就範後便放棄行動(不可能有祇為一件侵權商品便興訟的!),或是改向其他有人入手吧!在這事上,不是說店主無違法,但違法後是否必然會被控,則並不一定!

上述兩宗案例都發生於在下朋友身上,在下亦曾參與其中(包括陪同第一宗個案的店方往中璟約見律師聽取意見)及提出意見,當然結果有所不同!

2014-07-15 12:40:01 補充:
但卻讓在下明白這類運作手法,亦知道凡事都要講證據,而且要有足夠的證據!不能單憑一個法律觀點便讓人入罪!

發問者願跟對方商討與否,是個人選擇在下無意左右!對方要的祇是錢而已,如能力可以支付那破財擋災算買個教訓,其實亦無不可!

祇是自己從來未作侵權之事,未有任何侵害對方權益下卻被誣告(當然有些人的角度看是已觸犯法例),以在下的意見卻是不能接受!我有侵權之事,有從中獲益被控告要賠償我心甘命抵,但就發問者的情況便要白白損失金錢並負起侵權之罪責,在下認為有點太過!

2014-07-15 13:02:32 補充:
多謝 Alfred 及 Tai Man 網友的意見!

至於 Alfred 網友的意見!如舉例某卡啦OK 商號要使用版權持有人的圖案,要先取得授權自是理所當然!在下亦明白侵權不一定要售賣相關商品或服務,請看完在下所有的意見!而在下亦已節錄版權條例的規定!

在下明白發問者或在無意間做出符合侵犯版權的指控,但發問者有否意圖藉著展示一個侵權商品,去達到提高知名度及獲得利益的程度呢?當然用 Gary 或 Alfred 網友的角度看,似乎已經達到這個效果故符合侵權的指控!但如何證明有這個意圖,能否藉著這個單一的意圖便提告,並有足夠的證據去取得勝訴,這是在下的觀點及疑問!

2014-07-15 13:03:34 補充:
正如 Tai Man 網友所言,在下穿著某侵權 T 恤去招徠生意,便等同憑藉版權圖案去提高知名度?已在獲取利益?經已侵犯別人版權?要被控告賠償?版權持有人真會以這個理由去提告?法庭真會接納以這作理由的侵權指控?

那如果有人在認真考慮後,仍然堅持是可以的,那在下對這些意見祇能表示尊重但絕不茍同!

2014-07-16 12:46:06 補充:
再次多謝 Gary 及 Alfred 網友的意見,並能在心平氣和的情況下就不同意見作出討論,是非常難得的事!起碼在知識+ 中便不常見!

誠如兩位網友所言,觀點角度問題無所謂對錯!祇是在下個人意見認為,要無端為未做過的事承受損失、承受不法侵權的指控,是有點不甘心!

而在下亦再次重申,單就發問者被指控的所謂侵權情況,當然有被控告及被判罪成的風險,但在下始終覺得機會較低!因即使符合侵權的指控,但因一個侵權圖案的展示要被起訴及賠償,已脫離了兩個字,便是「合理」!

2014-07-16 12:46:38 補充:
請大家想想,或許發問者的情況確符合侵權指控,但版權持有人有「合理」的理據去提告嗎?版權持有人聲稱單憑展示一個商標圖案,但能對其業務構成重大影響,「合理」嗎?店舖單憑展示一個商標便能提高知名度,能增加生意額?這「合理」嗎?

如舉例中兩間店舖,其一展示一個侵權商標,那控方又如何去確證該商標確已提高該店的知名度呢?又印證其業務已透過展示該商標已大幅提升呢?或許店方亦能提供不少客人作證說,正正便是被該商標嚇怕不再光顧呢?故這些都是無法證實及量化的事,如法庭在無實質證據的情況下,單以此個人觀感便去作判斷,認為單展示一個商標已經是獲利甚豐,罪大惡極的話,那在下無話可說!因已脫離「合理」之說!

2014-07-16 12:47:58 補充:
當然世上不「合理」的事情多不勝數!版權持有人自然亦有權利無需「合理」才去展開行動,但問題是相對在事情不明朗,亦無法確定所謂被告人是否有能力償付賠償的情況下,無人會單憑如此輕微的侵權情況興訟!因要計算勝訴機會及成本效益!

另稍作補充,在下舉的那兩起親身經歷的例子,再加上其他網友就類似問題中所知,除了那宗因有簽下訂單及蓋上公司印章,導致證據確鑿要賠償外,其他所有類似例子都是在並未向對方律師賠償後,便不再受到滋擾!因其實對方要舉證極其困難,簡單地將商號轉名及登記人,對方都已無法可施,因被告人已經不同甚至消失!(當然新店要再無侵權商品)

2014-07-16 12:49:00 補充:
故在下的意見或許是僥倖,亦不能確定百分百能脫身,但是否去跟對方認錯賠款達成和解協議,則是發問者的個人還擇!還有一點,當這次默認曾侵權並簽下道歉賠償及不再侵權的承諾後,下次再有「無心之失」時,則更無抗辯的理據及可能,因已是重犯!

發問者自發問後未發一言,未知對 Gary ,Alfred 網友及在下所言是否有疑問需要我等補充?如無的話則在下的意見亦就此打住!

2014-07-16 12:49:51 補充:
最後補充一點,在下認同 Gary 網友所言,當然非關今次問題的事,個人意見版權條例存在著要再討論審議甚至修改的空間!單依靠法庭自律去維持和解釋如何執行,並非理想的做法!因在下傾向相信法官是「人」的因素,故為保障法例的完整性,還是透過立法修改為好!

2014-07-17 12:08:20 補充:
就發問者的補充,在下亦有些意見想跟你分享一下!

首先如 Gary 網友所言,假若你願意和解的話,則並無所謂和解的期限!你可以今天或稍後任何時間,甚至對方真的提出訴訟後,都可以隨時聯絡對方表示和解!對方要的是錢及你不再侵權而已!當然和解的賠償金額則或會隨著事態的發展而有所不同!

那由於收不到賠償,事情交回版權持有人又如何呢?還是那句,在下不相信有版權持有人會為有人單單展示一個侵權商標而展開法律訴訟!不相信有人會在這情況下輕易啟動法律程序!如版權持有人放著滿街的嚴重侵權事件不去跟進及處理,反堅決要控告這輕微個案,則拍板追究的恐怕第一個會受上司責難!

2014-07-17 12:09:07 補充:
而發問者從其他地方尋獲的法律意見及同類情況資料,其實亦印證在下一向所言,對方未必會真的提告,而要提告亦未必有足夠的證據!從開始至今都祇是希望能向侵權者施加壓力獲取賠償,但真要作進一步法律行動,則恐怕未必會輕易付諸實行!

在現階段如你無意或無能力賠償,則不應有任何行動!待對方假若真的提告及正式收到法律文件時,再作打算未遲!你找律師回信說甚麼呢?說你無侵權,但亦無能力賠償嗎?如你無侵權那何需賠償呢?如你自認曾侵權那是求情要求對方免收嗎?如你所言求情你早已做過但對方不允祇願減至二萬八千元,可你無能力支付!

2014-07-17 12:09:27 補充:
那你回應即向對方表示你重視及極希望解決,這祇會加深對方預期你會屈服,則更不會輕易放手!個人意見仍是那句,無需理會靜觀其變(這亦是在下曾接觸的律師及發問者自己律師的法律意見)!

2014-07-17 12:21:57 補充:
還有點補充!

版權持有人直接發信和由獲授權的律師發信,兩者並無分別!

另假若對方真的提告,你拒收傳訊令狀祇是拖延及增加對方追討的難度,不能完全免除對方繼續法律行動!這時便如 Gary 網友所言的,對方可以透過誓章形式,要求法庭接納已盡將傳票送達被告人之手,祇要法庭接納便能繼續聆訊,不需要一定得到被告人的回應!
如你非拒收而是被確定收到後不回應,則更如 Gary 網友所言,由於你不抗辯甚至缺席聆訊,則法庭應控方所請判其勝訴則幾乎是必然的!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5-11-14 6:21 am
我想問下事情結果最終係點樣啊?因為我間店琴日都遇到同妳一樣的情況,都係收到律師信,都系話要罰40000蚊,我地間店都系做美甲,而且律師信話我地侵犯噶卡通人物公司,都系日本果間,其實我好想穩到妳噶聯繫方式親自問妳當初事情的結局系如何的,但係我穩唔到妳噶聯繫方式,所以只能係度留言,希望妳會係度解答翻我,結果如何,感謝妳
2016-12-21 5:12 pm
我今日都收到咁的律師信,可以講下我知應該點做嗎?thx
2016-02-01 3:00 am
你好,今天我都收到由律師信,告我侵犯版權,罰4萬!
想請告你,你之後係點處理?結果係點?
謝謝
2014-07-14 11:04 pm
我既意見比較簡單直接:- 1. 法援一般會於42天之內決定批予結果。事實上,只要法援一旦考慮申請,署方使會盡快通知法庭,法庭於收到通知後,法官使會按照有關法援條例下令擱置一切案件程序42天等候法援審批結果。 2. 呢類律師申索信,行內稱為“letter of demand”…內容一般只會略述事件。目凡有兩,一,測試收信者態度。二,為入稟法庭申索前作最後通碟(因為官司埋單時,法庭考慮訟費問題的因素之一,當中是包括參考雙方訟前的和解行為)。 3. 冇話可唔可以既,律師只是代表客人與對方談判嘗試“私了”事件(當然好多情況是(但不一定)客戶案情有著良好的訴因)。等於好像發生交通意外(不涉傷亡),被撞的司機下車與對方要求維修賠償咁,嘗試自行私了。 4. 有關版權條文[恕我懶惰不引援啦,但以本人法律方面的經驗,相信知情與否並不是侵犯版權考慮的元素。(本人相信有關條文應該是考慮)有關侵權行為是否涉及“商業活動”(要知道商業活動也不一家賺錢,例如可以只是藉展示侵權物品提高知名度/商品或服務人氣,生意也可以是蝕的呢!) 結論:所以,從樓主提供的資料,表面看來,於店舖展示卡通人物的圖案(為招攬生意的目的),好明顯已構成侵權行為。 不過,呢d咁既情況,都聽唔少,一般都係扮下死狗,講下自己冇刎生意,比唔起咁多賠償,無心之失等等,好多時,對方律師都會放一馬,只須象徵式賠償,及要求作出相關承諾便行(例如不再重犯,即時銷毀一切侵權物品等等)。

2014-07-14 15:09:37 補充:
cecimak:

等如唱K d K 房,好多時有特定卡通主題布置,個d都要問准版權持有人(甚至同佢地簽訂合作協商la)佢地生意都唔係賣卡通物品啦.....

2014-07-14 15:23:11 補充:
仲有好多卡通主題餐廳呢....都係賣cake賣咖啡個d野.....唔通只要唔係賣卡通產品就唔算侵權?

2014-07-15 15:13:06 補充:
Quote cecimak:“但如何證明有這個意圖,能否藉著這個單一的意圖便提告,並有足夠的證據去取得勝訴,這是在下的觀點及疑問!”

To cecimak:
按照發問者的描述情況,於未經得版權持有人同意下,於商鋪公開展示有關卡通圖像,相信已經符合侵犯版權(俏像權)的表面證據(因為一般合理人均相信有關目的必是藉有關展示以達到招攬生意的目的,或以生意為目的),根本不存在任何絕對的抗辦理由。

2014-07-15 15:14:03 補充:
當然,鑑於法律程序所涉及的開支及時間,版權持有人為了保護版權為目的而入稟申索的機會相信也是不高。但並非絕對,(我不是想嚇發問者,而我亦已經建議發問者可考慮扮死狗,博爭取最低賠償方案(包括象徵式賠償)),只是現實世界有種方法叫“集體訴訟”,呢類(卡通版權持有人)大公司,對呢類輕微及侵權行為類近的情況,好多時會“儲埋”一齊入稟同一件案件申索。

2014-07-15 15:14:18 補充:
(即同一件法庭案件,並列數十位被告人,而申索陳述書只須大體列出侵權行為,例:第一被告於某段原告知悉的日子於其經營業務的商鋪,公開展示版權屬於原告人的卡通圖象;第二被告於…..第三被告….。)呢個方法,無論是案件情節,針對每位被告的狀書內容,以至需要考慮的法律及事實觀點也大致相同,法庭可以一併處理(審訊),有關原告人涉及的訟費及時間亦得以大為節省。

2014-07-15 15:14:34 補充:
換言之,我想指出的是:

第一,發問者所描述的情況,即使不懂法律的一般人都會相信是侵犯了他人的版權行為。
第二,從無人建議過律師信開價要賠幾多便一口答應足額賠償(咁豬兜),$40,000的要求賠償額只是對方律師參考行內有關侵權case而訂立的一般“心理價位”,按個別人士的償付能力及有關侵權行為情節,有關議價空間是可大可小的。

2014-07-15 15:14:46 補充:
第三,如我所建議,最有利發問者利益的做法就是扮死狗,早與對方達成和解作了結,而不是搵其他藉口去抗辯(那些甚麼無心之失,生意不景,原告並無實際損失個d理由,法庭雖會寄以同情,並判給較原告人較低賠償金的,但官司還是照樣要輸,訟費還是要付予原告人),也不是置之不理,博對方不會入稟作進一步行動。
第四,如述,現實情況,大公司(透過集體訴訟)就侵權事入稟法庭是偶有發生的,有關目的當然不是在意最終的賠償金,而是為了起阻嚇作用。

(完)

2014-07-15 16:23:11 補充:
唔巧意思,多口加多句個人意見,堅最後一句回應,如果我係對方律師,又如果單case要去雙方上庭咬,我會向法庭陳述及舉例一點就係:

針對被告的侵權行為事實:”我的店內的確是有用過該卡通人物的貼紙,做了一個指甲藝術的sample(假指甲片),貼在店舖門口的玻璃門上作展示用圖,sample上面或附近均沒有標明價錢或有其他文字,但其中一個貼紙上寫著"Helxx Kitxx"的字眼”

舉例:以Hello Kitty呢個咁高知名度既卡通人物,假設同時有兩間美甲鋪,一間為被告所展示了該hello kitty 既假甲貼紙圖案的店舖,而另一間鋪則沒有展示該卡通圖案。

2014-07-15 16:23:33 補充:
這樣的區別或許已足以成為某部份客人選擇光顧被告店(無論該些客人是誤以為被告店有該卡通圖案可選擇,抑或只單純是被那漂亮的卡通圖案所吸引)。

法庭只要相信只須要相信/接納當中最少有一位客人會是基於呢個原因而光顧被告店已經是呢單官司的勝敗分野!

(堅揪完)

2014-07-15 17:16:17 補充:
唔巧意思,今日實在太清閒,容許我補充一下Gary兄的最後結論回應:

其實認同cecimak 及Gary意見及建議解決辦法都大路且正確。意見既野冇話絕對岩或錯,任何解決辦法都其有風險代價,只是留意到cecimak一味建議回避對方律師申索要求,待其不了了之,睇死對方不會有再一步行動,未免存在一定風險,所以才分享個人經驗及意見,建議早以最低成本作了結,跌少少錢買個教訓換來一個無後顧之憂才是萬全之策。

此外,本人不認同要去到修訂版權條例去避免呢類侵權行為。法庭有累積經驗作出公正的裁決,會視乎案件嚴重性而判案,斷唔會因為咁輕微既侵權事件便命令被告須賠償天文數字。
2014-07-13 11:25 am
Gary: 不好意思,有點不明你的意思,請問你介意再用中文解釋一次嗎? 感謝>

2014-07-13 03:28:12 補充:
只是上面的第2點有點不明白,謝謝!
2014-07-13 2:24 am
1.本人申請過法援,首先你要去拎表填然後再交表,然後佢會排個期俾你(通常2-3個星期度)然後會俾信叫你拎埋d咩野去(例如證據/律師信等等,單單案唔同需要既資料都唔同),然後佢會有秘書幫你收你d資料然後會再俾律師睇,跟住再睇下律師會5會要拎d咩咩資料咁(例如醫療報告/閉路電視錄影帶等等,係某d案件中)然後有決定就會再俾信話你知批5批,但以本人為例就申請左三個幾月然後話唔批,再排期上訴就排多3個月左右.仲布資產審查方面限額係26萬幾(包括你所有資產,例如現金/物業/車位等等.仲有過去三個月既銀行戶口紀錄,馬會戶口等等,如果過去三個月你存入/提出過超過一萬蚊hkd就要解釋點解提出/存入咁多.
2.當然唔可以係冇提供任何證據情況下要求你賠償,你可以要求佢出示佢既證據.就算上到法庭舍官都一樣要控方俾佢地有既證據辨方.
3.列個情況通常都唔會,通常都會俾警告你先然後你都唔改先會出信要求賠償.
但列方面最好問下律師.
4.列樣可以2睇,首先對方可以話你已經侵左權所以要向你索償,你亦可以話你係係不知情既情況下侵權(如果對方無證據證明你係知情既情況下侵權)而且你亦都冇以侵權尼賺錢即係證明佢冇因為你侵權而導致任何損失,但佢亦可以就你侵權而向你提出訴訟,你可以嘗試問下律師意見睇下可以點.
2014-07-13 2:08 am
1. It depends on the workload of the Department. It will at least months.

2. Yes. Yes.

The issue is it is not yet a formal legal proceeding yet. So another side can refuse to disclose the evidence.

(However, once the case is filed, another side can no longer refuse.)

3. Yes.

4. Yes - due to the narrow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pyright Ordinance, any use of the copyrighted materials without express approval of the owner is illegal.

Simply saying - unless another side is forced to withdraw the whole case, you are definitely going to lose. What matter is how much you are ended up paying.

So if I were you, I would go back and discuss the settlement again, especially in the case that you are qualified for legal aids (which means you are not wealthy enough to go after).

2014-07-13 03:09:36 補充:
Cecimak1995:

There are some flaws with your answers.

1. Unless the law mandates, a warning notice is not required. To the court, a demand notice to pay or sue is sufficient enough for a proper legal procedure.

2014-07-13 03:13:56 補充:
2. 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 ("Ordinance") does not apply in this case.

Section 36 of the Ordinance does not create a right of private actions for a Section 9 violation. A Section 9 violation, in fact, is enforced by Hong Kong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2014-07-13 03:16:18 補充:
In other word, Section 9 is a public (criminal) offense.

In this case, the party simply seeks damages based on the Copyright Ordinance (Hong Kong Ordinance Chapter 528). As soon as the party is able to establish prima facie evidence on the unauthorized use of copyrighted materials,

2014-07-13 03:25:21 補充:
the burden in fact shifts to the Defense.

Also - all information regarding settlement is confidential and not admissible in court. Therefore, discussing settlement does not really mean anyone is in violation of any law or anything.

2014-07-13 06:30:46 補充:
商品說明條例並不適用於你的情況。

該條例第36條並沒有提供違反第9條私人訴訟的權利。實際上第9條是由香港海關負責執行。換句話說,第9條是刑事罪行。

在這種情況下,對方律師純粹根據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章)要求賠償。只要對方律師能夠建立你使用未經授權而受版權保護的材料之初步證據,舉證責任就會轉移到被告(你)身上。

還有,所有關於和解的資料是保密的,在法庭並不接納為呈堂證據。因此,討論和解並不真正意味著任何人在違反任何法律或任何東西。

2014-07-14 06:48:44 補充:
首先多謝Cecimak1995的意見及提問,令我有機會可以補充。 由於今次情況複雜,我會用中文解釋。

其實Cecimak1995已指出問題所在。根據版權條例第31條(1)(a)及(c):

“(a) 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管有該複製品;
(c) 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公開陳列或分發該複製品;”

在問題中,你曾描述對方律師”發現我於店外有展示使用盗版卡通的物件” 。在這種情況下,你的” 展示”已經符合第31條(1)中的“管有”及”公開陳列”的定義。

而該條例第31條(2) 指出:

2014-07-14 06:49:26 補充:
“(2) 就第(1)(a)及(c)款而言,有關的貿易或業務是否包含經營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並不具關鍵性。”

簡單地說,侵權行為並不需要以牟利為目的。在純粹法律的角度來看,版權條例的構造純粹為版權擁有人提供過度保護。嚴格來說,大部份在香港與版權有關的活動其實是侵權行為。我用比較可怕的例子為例,一個精品店僱員用精品店的電腦去觀看在某非官方平台上載某電視台的劇集,這個行為已可能令精品店及有關僱員違反第31條。

Cecimak1995指出有關複製品祇是懷疑侵權,如何會被視為是違法呢?你要明白,對方律師是代表版權擁有人,

2014-07-14 06:50:13 補充:
只要對方以誓章形式向法庭表示雙方並無任何協議,法庭就可以根據此誓章而有理由相信侵權行為已經發生。

Cecimak1995亦指出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仍然在”原告”而非”被告”;又指出不明白何以單憑懷疑侵權的行為,便能判被告侵權,而無需進一步舉證,反要被告自證無罪呢?一般民事訴訟的舉證標準是以事情的可能性作為基礎,比刑事案件中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還要低。以整數計,只要有超過百分之50的可能性,法庭有理由相信相關指控是事實。以本案為例,只要對方律師舉證指出侵權行為的可能性,而法庭又接納這些證據,本案的舉證責任便由原告轉移至被告,被告需要向法庭舉證作出抗辯,否決這超過百分之50的可能性,

2014-07-14 06:50:59 補充:
否則法庭會以這超過百分之50的可能性判被告敗訴。

不過,並非所有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在原告身上,誹謗案是其中一個例外。誹謗案的舉證責任是在被告身上,而不是原告。這是基於被告行使言論自由的保障,要受到保障,被告必須舉證指出有關言論並不構成誹謗。

Cecimak1995所提到的「民事訴訟程序須知」,是由司法機構提供給無律師代表訴訟人的一份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指引。這份指引是非常有用,因為它可令到無任何法律知識的人在最少時間下了解整個司法程序。其實這份指引已經指出在適當的情況下,法庭會要求被告舉證。當然這份指引並不詳細,因此這份指引並無法律約束力,這也解釋了為什麼這份指引缺掉了很多我所說的細節。

2014-07-14 06:51:20 補充:
Cecimak1995指出一個自問清白的人通常不會願意跟被誣告的事妥協及和解。在典型邏輯下,我對此非常同意。但是在法律角度下,我並不同意。所有司法程序需要時間和金錢去支持,無論如何司法程序的最終結果永遠是”鷸蚌相爭,漁人得利”,律師是永遠最終的”漁人”。我非常同意和解不是最好解決糾紛的方法,然而和解絕對減少”鷸蚌相爭,漁人得利”的機會,最重要的是如果糾紛可以透過和解解決,雙方的利益就可以得到適當的保護。例如就算在充分舉證下,法庭不一定會判原告勝訴,原告還是會因為訴訟成本而蒙受損失。

2014-07-14 06:51:26 補充:
Cecimak1995亦指出你曾跟原告商討和解,已構成自知理虧及有侵權的嫌疑,且未知悔改並將事情鬧上法庭,嚴重影響法官的觀點。這是不正確的。其實Cecimak1995已經自相矛盾地指出問題所在,基於「普通法」的無罪假定原則,法庭不可以因為你曾跟原告商討和解而了解成你有侵權的嫌疑。此無罪假定原則也解釋了為什麼法庭不接納跟和解有關的證據,法庭只有在任何一方不遵循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和解協議的情況下,而接納和解協議作為證據。

2014-07-14 07:15:45 補充:
在我的回答中(英文),我指出除非對方並不對你提出訴訟,否則你一定會輸,這仍然是正確的。你怎樣輸是基於你最終要賠償多少而決定。法援是援助你自身訴訟的成本,並不代表法援會幫你作出賠償。假若法庭判你敗訴,你仍然需要補償對方有關的費用及法庭的堂費。

所以如果我是你,我會跟對方再商討,尤其是在你合資格接受法援的情況下(這意味著你沒有資產去賠償)。

最後我要指出的是我並不是律師或專業法律人仕,我的理解和意見不構成正式的法律諮詢。在你的情況下,你仍然應該尋求正式的法律意見。

2014-07-14 15:13:04 補充:
“你說單單展示侵權商品便已屬侵權,版權持有人已能索償,對嗎?”

對。

“在下購買一張侵權商品的貼紙,貼在商號門窗之上,是已經觸犯法例嗎?”

是。

“在下身穿一件印有侵權圖案的 T 恤,公然地站在店門前招徠生意,又是否已經侵犯版權持有人的權利呢?

是。

“在下把貼紙貼在門窗上,及把 T 恤穿在身上,如何侵犯了對方的權益呢?”

你剝奪了版權擁有人作為版權擁有人的權利。

“又對對方造成甚麼損失呢?”

資料不足,無法估計。

“為何已屬違法要賠償或被控告呢?”

你剝奪了版權擁有人作為版權擁有人的權利。

2014-07-14 15:31:00 補充:
“當在下收到對方要求賠償的信時,在下要主動向對方解釋張貼貼紙的理由嗎?要主動向對方解釋何以穿著印有侵權圖案的 T 恤嗎?要主動向對方解釋在下這些行為,根本完全無商業貿易的原素和性質嗎?”

你可以主動向對方解釋,對方理不理會是另一個問題。

“在下於從未有以該侵權商品作商業貿易性質的情況下,單單持有及展示都已觸犯法例嗎?”

是。

2014-07-14 15:31:23 補充:
“…並非單憑誓章法庭便會確信侵權行為經已發生…”

我想Cecimak1995你不明白。第一,Lam曾描述對方律師”發現我於店外有展示使用盗版卡通的物件” 。在這種情況下,我相信對方律師已經為懷疑侵權行為拍照記錄在案。第二,我並無指出誓章是唯一證據。誓章的目的是給版權擁有人向法庭表示雙方並無任何協議授權Lam運用”卡通”的版權。

我相信上述兩項證據足以說服法庭本案有超過百分之50的可能性Lam觸犯版權條例。

“但有人會認為,祇有「一個」侵權商品的展示(連出售及提供相關服務都沒有),已經符合百分之五十的標準嗎?”

在純粹法律的角度來看,我覺得足夠。

2014-07-14 15:52:45 補充:
“如果這樣也可以,那法庭的標準亦太低了,而且類似訴訟將層出不窮,法庭全年無休地工作相信也無法解決!”

你要明白 - 法庭不可以選擇案件的大小,就算案件涉及的金額只有1元,法庭都要處理。最重要的是類似訴訟已經發生了不少次,唯一的解決方法是修訂版權條例。
我提到的誹謗案例,你是不正確的。原告只需要在傳訊令狀指出受到被告誹謗的影響,而法庭覺得有關言論會負面地影響被告,被告就會有責任舉證指出有關言論是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要先在入稟狀中提供…才能繼續法律程序”

這不是舉證,這是指控,陳述書的一部分。

2014-07-14 15:53:33 補充:
“那版權持有人要如何舉證呢?他有該電腦曾播放侵權視頻的紀錄嗎?”

只要版權持有人可以令法庭相信,法庭有權以傳票方式要求有關人仕交出資料。

“他能向法庭表示,在街中無意地看見某商店內,職員正以電腦觀看非官方平台上的劇集,便能成功提告嗎?”

其實是可以的。這就是誓章的目的。

2014-07-14 16:03:50 補充:
“故是否違法是一件事,是否能成功提告是另一件事!縱使被告是否必定敗訴亦是另一回事,不能單以被視為違反法例便等同敗訴!”

我並不同意。法庭判定被告敗訴即是指被告有違反有關法例,被告勝訴即是指被告沒有違反有關法例。只有法庭才有權力指出有關法例是否有被違反,其他的都是意見 (包括我們)。

“祇是在下對此並不認同,因法官是「人」不是機器,故不會有相同及一致的情況出現,隨著「人」的因素直接導致不同結果的出現!”

因為此是個人意見,我不就此見解作出任何評論。

2014-07-14 16:08:50 補充:
"另外在未有充分證明被告知情下侵權時,通常都會是先發出警告信以增加勝算!"

本案的主角是日本某卡通貓,我並不相信法庭接納"不知情"作為抗辯理由。

2014-07-14 16:12:03 補充:
Cecimak1995,我覺得我們已經說了所有應說的話,其他的就由Lam自己想一想吧。

2014-07-14 17:05:15 補充:
最後要多謝Alfred Yiu以下的意見:

"不過,呢d咁既情況,都聽唔少,一般都係扮下死狗,講下自己冇刎生意,比唔起咁多賠償,無心之失等等,好多時,對方律師都會放一馬,只須象徵式賠償,及要求作出相關承諾便行(例如不再重犯,即時銷毀一切侵權物品等等)。"

我要指出的是繼續商討和解是有助Lam解決問題與能夠有效將影響減到最小。

2014-07-15 16:29:29 補充:
這條問題肯定已經打破Yahoo!知識+記錄 - 超過60個意見。

不如等我表達對這個問題的一些中立的意見,作為總結,好不好?

我不認為我自己錯,我亦不認為Cecimak1995及Alfred Yiu有錯。其實我們大家的分歧在於觀點與角度。我跟Alfred Yiu以純粹法律的觀點來看,Cecimak1995以現實生活的角度來看。在很多情況下,兩者會經常衝突。這條問題就是最好的例子。

這條問題的誰是誰非其實已經不重要。律師信已經出了,版權持有人及對方律師今次是認真的。Lam可以心存僥倖,希望Cecimak1995說的會發生在她身上。

2014-07-15 16:29:49 補充:
她又可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跟我及Alfred Yiu所說的繼續商討和解。最重要的是無論Lam選擇哪一條路,她都要自己承受所有的後果,亦會明白今次事件是一個好好的教訓。

至於侵權的問題,毫無疑問版權條例過分保護版權持有人。無論Cecimak1995同不同意我對版權條例的理解,我相信大家都會同意唯一的解決方法是修訂版權條例。

好吧,要說的都已說完。

2014-07-15 17:43:59 補充:
我不會對這條問題再作任何意見。不過,我會對修訂版權條例這一部分作補充。

現時版權條例並不承認"公平處理"這個法律原則,最諷刺的是當連內地法律都承認"公平處理"的情況下,香港的版權條例是已發展地區同等法律中最為落後。

無論這條問題涉及的條例有沒有問題,版權條例是需要修訂,與時並進。

2014-07-17 05:14:08 補充:
好消息先,除非它是由法院命令,根本沒有這樣的東西作為和解限期。只要一天案件沒有完結,你可以在任何時候下和解。

壞消息是,當對方訂下和解期限,這意味著:第一,現在的律師只處理和解問題。換句話說,和解建議已經過了期。第二,一旦律師將案件交回版權持有人,這意味著版權持有人做任何事情都可以,包括正式控告你。

現在答覆你的問題:

1. 其實無所謂誰發律師信給你,最重要的是律師是代表版權持有人就可以。
2. 你不回覆,即代表你不抗辯,版權持有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缺席判決或簡易判決。

2014-07-17 05:14:27 補充:
現在你可以做的是:第一,聘請律師,繼續抗爭。第二,你自己準備一個合理的反和解建議還價,以書面形式向對方律師提交(如果你還價低,你應該同時準備用證據解釋還價低的原因)。

2014-07-17 05:16:54 補充:
要講的都已經講完了,其餘的都要你自己去決定。

收錄日期: 2021-04-15 15: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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